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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說說罷了
2012/10/31 11:41:22瀏覽683|回應2|推薦11

台灣所有的法律,尤其是子法及執行細則,泰半是閉門造車的產物。在設計撰擬時,往往是由一些毫無法律訓練的基層承辦科員負責。天可憐見,他怎麼弄得出來呢?開會討論時,各相關單位派來的代表更是鴉鴉烏。尤其有些學者專家,有來賣些不相干教科書的,有三小時不說一句話的,有來了簽到,拿了出席費就走人的,有搞不清狀況,一再發言,不知所云者,不一而足。承辦人員最後只好東抄西抄,弄出個大拼盤,十足的湯湯水水,交差了事。就這樣,開開停停,常常能混個3-5年,還生不出來個兒子來(指法規)

 

忽然有一天,長官聽說部裡有這麼一個大法寶,於是下令一週內完成立法。部裡上上下下,一陣忙亂,最後透過黨部甲級動員,全力由黨藉立委護航,果然一週之內風風火火的出門立了法。大官們立馬捧著這個法寶上祭皇天,下告全民。認為從此這個法寶可以造福萬民,開千秋萬載不世之奇功。

 

等到一旦開始執行,瞬間破功。才發現這個法寶裡面千瘡百孔,破洞百出。稍踫一下,像陶瓷娃娃一樣,碎片滿地。現下台灣許多不合時宜的法規,追本溯源,多半都是如此這般的弄出來的。

 

我們試看都更條例的滯礙難行,最後終於導致台北市士林文林苑的拆除,並因而引發巨大風波。到現在已經半年了,猶未解決,就可以思過半了。其實全世界的地方政府最忌諱的施政就是拆人房子,碰到非拆不可時,千萬要用點心思。那裡有憑著法院的宣判,就敢硬幹的。

 

【轉載媒體:2007年樂揚建設辦理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的一處老舊社區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若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則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2/3,及其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面積3/4的同意。本案縱然未取得兩戶王姓屋主的同意,強制拆遷仍是擁有法源依據。但也有人主張王家六代在當地居住時間超過百年,房屋土地皆合法取得,因此本案也將為臺北市政府第一例現行法相互牴觸而逕行辦理都市更新的案例】。

 

這次好胖子魯莽拆屋的拙劣手法,弄得最後溼手沾麵粉,甩也甩不掉。對他下一步問鼎總統的雄心,憑空多出一層障礙,實在誰也料想不到。但是他們不都是依法辦理的,難道不是嗎?然而法規卻是烏七八糟,自相矛盾,有誰搞得清楚呢?

 

所以,你覺得台灣現在比菲律賓如何呢?不要笑別人,再幾年就輪到別人笑我們了。咦,不過就幾年前台商在大陸可是橫著走的,現在呢?我還很清楚記得一件前幾年的故事。有一台商在大陸某地街上隨口吐痰,結果一老太婆過來要開罰單人民幣5元,結果台商就又吐了一口痰,然後給她10元。怎麼樣,很精彩吧!我現在倒是很想知道這位台商的現況如何?

 

總之,法律是特別講究邏輯的,它需要嚴絲合縫,思慮週延且互斥的。而儒家則是講仁講義,教忠教孝的。它是不講究法律的。由於4600年的中華文化中,沒有傳承法律的深層文化因子,所以定出來的法律,常常要不窒礙難行,要不就互相矛盾, 要不就是政治掛帥。咦!你不相信嗎?陳水扁不是現在很舒服的躺在北榮嗎?依法治理云云,一場笑話罷了。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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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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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自己而立的時候
2012/11/01 11:08

當法律為自己而立的時候,看看來堂堂皇皇,事實上是肥自己。

譬如,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為何到馬總統的時候要調高?是利用國家的錢布樁嗎?

譬如,退休制度,高層公務員自肥也是依法行政。

如果這個法立的不好,就是合法貪汙。

http://blog.udn.com/ASUS/7004324  (請看這篇)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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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 = 依法行政
2012/10/31 21:17

只是個藉口罷了

應該做卻沒去做,依法行政就是藉口,沒立法就不能做

不該做卻做了,惡法亦法,所以依法行政還是藉口

沒依理行政,老拿法當藉口,這些學法律、政治的政客...


民進黨欠個解釋:過去給你八年做不好,現在窮的只剩扯後腿 + 抹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