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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6 13:41:51瀏覽456|回應0|推薦7 | |
這幾天跟小王重新一起回味木村拓哉帥氣的檢察官英姿,於是對他來說是再看(不知道第幾次)對我來說卻是新鮮人的『HERO』。
昨晚席間我們又在電視新聞上看到了兩則檢察官起訴的兩則消息。一則是五元侵佔,另一則是小朋友竊盜。後來又回去看了新聞發現,五元侵佔會被起訴的原因是,該嫌疑犯先前還有一則竊盜案在身,再加上前科累累,所以一並起訴。
不過我在想,為了五元,如果單單只是一個沒有前科的人來說,可能是太過『小題大做』,檢察官是可以利用『微罪不舉』的方式,不予起訴,或者選擇緩起訴,給予被告一個自省的機會。但是因為今天這位仁兄多次進出監所,以及還有一個竊盜案正被起訴中,所以連帶著五元也一起起訴,目的是『教訓一下』,甚過於刑罰對於嫌疑犯的意義。
而後法官也只有稍稍輕判一千元的罰金,不禁懷疑,為了五元,除了被告自己損失一千元,是不是在司法人力上也同樣浪費?
今天這位被告,他會偷竊或是侵佔都已經無法用刑罰達到嚇阻的效果,所以也才會前科累累吧,當然新聞也有提到,被告以拾荒為業,家境也沒有好到哪裡去,當一個人連溫飽都有問題時,基本上已經沒有所謂的『期待可能性』。不管告他千騙也不厭倦,總之,監所的大門還是會為他開啟。
刑罰,究竟還是有其極限所在的。
不過這件可能還有另一個因素,被害者堅持要告,基本上侵佔是『告訴乃論罪』,所以只要被害者不提告,檢察官也不必多此一舉。所以某程度上,這樣的告訴,還帶有一點符合被害者的心理要求的味道存在。
而,這樣就是正義嗎? 違反法律就要接受處罰就百分之一百的正確?不盡然吧。 ------------- 小女童畫具竊盜案,我一樣有所感慨。
我不覺得五元與兩三百的畫具他們之間有什麼本質上或是金錢上多麼懸殊的差距。而小女童的身世家境令人堪憐,父女在警局抱頭痛哭的畫面更是讓人鼻酸。雖然警察決定出錢買下畫具,不過依照台灣的『前科』記載,是只要你有警察局的筆錄,不管最後有沒有被起訴,有沒有成立犯罪,一概都可以查的到...(這也是為何某個律師一次告了全北院的法官,導致全北院的法官每一個都有『前科』...)如此一來,小女童的一輩子都將帶著汙點。
有少年事件處理法,還有犯罪酌量判刑的幾個判準,外加各種可以減刑的條件,似乎不會很嚴重。店家也稱,並無提告的意思,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只要上了警察局,搞到檢察官都知道了,那麼檢察官就有依法起訴的必要。
當然,微罪不舉或是緩起訴都是可以選擇的方式,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還有特別的程序可以來適用,我只是覺得,這件事情的代價可能是小女孩一輩子的陰影。
順帶一提的,是新聞接下來播出陳光標先生寄給每位曾經報導過他來台『灑錢』善行的記者,一張『好人好事代表』,不知怎的,我嘴角不爭氣的上揚了= =
有形的錢,總會有花完的一天,無形的技藝與知識,卻可以賺取更多的有形的錢。但願下一個首善來台灣時可以多蓋學校,多培養人才,多讓窮人有更多機會接觸教育,還有多讓一些心理不健全的人可以得到治療,同樣的灑錢卻有更大的效用。而且無遠弗屆的人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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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