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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遺憾的雙英會談
2010/04/25 21:14:19瀏覽602|回應0|推薦4

姑且不論對於ECFA的了解程度有多少,光就雙英會談的整個過程中,就可以看出兩黨在幕僚與智庫上懸殊的差異。不禁為小英一個人隻身奮戰而感到唏噓。

綠營所主打的公開透明化,讓全台灣的人知道什麼是ECFA,以及採取循序漸進的腳步去做,而不希望藍營一蹴可幾的,沒有多加思考的就簽訂。然而這兩種論調都一一的被小馬哥擊回,甚至可以說是不需要費吹灰之力,顯得小英在這次的辯論上,漏洞百出。

關於公開透明化,政府資訊公開法『明文』規定:

第六條 (主動公開為原則)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七條 (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第八條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  

然而,有原則必有例外,十七條復規定:

第十八條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其中,十八條的第一項第三款即表示,如果是行政程序的『過程』,即便是涉及公益,政府還是可以選擇『不公開』。即便是條約的簽訂,如果是過程,行政機關是可以對公開與否享有裁量權限的。簡單的說,如果把條約訂定比喻是做生意,那麼在條件還沒有談好之前就先公開細節,我想也很談的成功。是以,法律會這樣規定,也給了行政機關相當大的便利。

難道簽訂條約後就沒辦法補救?

大法官解釋第329號說的很清楚: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

理由書更提到,

『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乃屬當然。』

整理一下,大法官解釋將國際條約分成三種:

一種是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二為法律有授權或是先同意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三則是不需要送立法院審議,僅需依照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即足。

好,問題來了,如果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公開締約過程,在野黨是否一點辦法都沒有?

今天應該要爭執的是,ECFA的簽訂到底是屬於哪一種的條約性質?需否要送到立法院審議,而不是在爭執應否公開?就算公開好了,人民不是每個都是國際貿易法的專家,又怎麼能夠了解簽下去的優劣何在?

更有甚者,今天綠營不斷的用人民工作、生活等等來當擋箭牌,是相當沒有前瞻性的與國際觀,也許正因為他們也不甚了解ACFA的內容,所以無從為更深切的評論,是以更應該要主張這樣的合約簽訂,必須要送到立法院審議,才是真正的為人民把關。

又關於所謂的循序漸進的說法,無疑是小英在辯論策略上的一大錯誤。民進黨執政了八年,也鎖國了八年,這八年的時間足夠去完成循序漸進的目標,但為什麼民進黨遲遲不肯去做?我想,小英也不敢說破。

政黨的存在當然是圖『政治利益』。如果民進黨的精神是在台灣獨立、是在反共產黨等等,那麼開放與大陸的關稅貿易,將造成他們內部相當的衝擊與矛盾。

然而一旦達到了關稅貿易,也不是對民進黨毫無好處,如果因此讓經濟起飛,今天恐怕就不會是這樣的局面,只是每一個方針都有好有壞,當時的執政想的只是暫時鞏固自己的政權,只是不想引起內部的糾紛,錯失了這個可以徹底改變台灣政治生態的機會,如今,小馬哥一句『這樣是不道德的』,的確刺中了民進黨的痛處。

還有另外一個問題,關於主權。

其實我們一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會因為簽訂一個條約就喪權辱國,當然,因為台灣是小島,多仰賴進出口貿易,一旦簽訂了,將會更加深台灣對於大陸的依賴。透過經濟來牽制政治,這是必然。

不過是否就因此失去了主權性?別忘了,我們還有立法院,像這樣關於主權領土的條約,可是要確實送到立法院去審議的。

此外,就兩人今天的表現,也許馬英九並不能說真的算最佳辯士,不過因為小英沒有辦法切中核心,反過來變成兩黨之間的對立,層次沒有辦法提昇,亦屬憾事。當然,馬的智庫團隊幫了不少的忙,畢竟馬英九的專長還是僅限於國際法,小英雖然可堪是國際貿易法上的專家,但兩方人馬一比,就顯得士單力薄許多。這也不免讓人感慨,民進黨的人才,真的空乏許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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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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