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淺談肖像權
2008/04/17 00:25:31瀏覽19174|回應2|推薦24

網路部落客除了上次所說有關於抄襲之著作權問題之外,還有一項即為肖像權的使用,到底如何的情況才是違反肖像權呢?以下為筆者所做簡單的分析:

ㄧ、肖像權的定義與性質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10600962)

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肖像權",惟肖像權實已包含於人格權的範圍內,故應屬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所欲保障的權利。如有違反,自有民法第十八條之適用。

但肖像權本身與一般人格權有異,傳統的人格權乃存於權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權利,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即消滅,在權利關係存續中不得讓與或拋棄,此種傳統的人格權不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另有因應時代變遷而產生的新興人格權,乃是針對社會經境活動的擴大,與科技之發展所產生之特定人格權,如肖像權,姓名權(參大法官解釋399號)即屬之。此等人格權具有經濟上的價值,故亦具有財產權之特性。(參王澤鑑,民法總則,頁147。)

二、肖像權侵害的認定

原則上關於人格權之侵害認定,只要未得權利所有人授權使用即為權利侵害。惟肖像權為特殊之人格權,並非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00801049)

此外亦因肖像權具有財產權之性質,故關於肖像權侵害重在是否有經濟上的利用,而另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適用。

三、肖像權侵害之救濟

(ㄧ)民法第18條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三)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以上乃是針對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權利人社會觀感降低時,可據此援引主張損害賠償。

(四)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民法第一七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如以該肖像權為營業,其所得之營利,肖像權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四、結論

單純的張貼照片並不會侵害肖像權,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 184ㄧ項前段 、195條,請求侵害除去、防止、與損害賠償。範圍包含經濟上與晶神上的損害賠償。

此外如有營利,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

( 時事評論雜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elisafang&aid=1789710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請問您是法律系的學生嗎
2010/01/06 22:06

你好, 很高興能夠看到您精闢的說明與分析, 所以關於部落格轉貼他人生活照或是獨照, 無論有無經過他人同意都算是沒有侵權嗎??

還煩請您到我的部落格留言~麻煩了

http://wingydog.pixnet.net/blog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專業度
2008/04/17 17:09

回答的如此專業

佩服


觀月芳(elisafang) 於 2008-04-17 21:50 回覆:

普通而已

還可以更專業

不過我懶的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