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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十法界 佛 法界講記板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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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十法界 佛 法界講記板書

【佛法界】

佛學大辭典《略記》: 「佛」,「佛陀」之略。又作「休屠、浮陀、浮圖、浮頭、勃陀、勃馱、部陀、母陀、沒馱」,譯言「覺者」,或「智者」。「覺」有「覺察,覺悟」之二義。覺察煩惱,使不為害,如世人之覺知為賊者,故云「覺察」,是名一切智。覺知諸法之事理,而了了分明,如睡夢之寤,謂之「覺悟」,是名一切種智。自覺復能覺他,自他之覺行窮滿(圓滿),名為「佛」。凡夫不能自覺,聲聞自覺而無覺他之行,菩薩自覺覺他而覺行未為圓滿故也。

【三 覺】

佛學大辭典: 「三覺」,一自覺,二覺他,三覺行窮滿,阿羅漢具自覺之一,菩薩具自覺,覺他之二,佛具三覺。

佛光大辭典: 「三覺」,為妙覺果,佛所具足之三覺,即:(一) 自覺,謂覺知三世一切諸法,常、無常等,悟性真空,了惑虛妄,功成妙智,道證圓覺,故稱自覺。(二) 覺他,謂運無緣之慈,度諸眾生,令離生死苦海,得涅槃樂。(三) 覺行圓滿,眾德悉備,位登妙覺,行滿果圓。阿羅漢具自覺,菩薩具自覺覺他二覺,佛具三覺。

佛光大辭典《略記》: 「佛」,梵語之音譯,全稱「佛陀」。又稱「佛馱、休屠,浮陀、浮屠、浮圖、浮頭、沒馱、勃陀、馞陀、步他」。意譯覺者,智者。「覺」,覺悟真理者之意。亦即具足自覺,覺他,覺行圓滿,如實知見一切法之性相,成就正等正覺之大聖者,乃佛教修行之最高果位。自覺、覺他,覺行圓滿三者。凡夫無一具足,聲聞自覺,菩薩具自覺覺他,由此更顯示「佛」之尊貴-略-佛之種種異名,即如來十號-略-或大覺世尊、覺王、法王、大導師、大聖人、大仙、大醫王、佛天、佛日、兩足尊、兩足仙、天中天、人中牛王(駕牛車故)等等異名。

佛學大辭典《略記》: 「牛王」,牛中勝者-(略)-以譬佛菩薩。涅槃經十八嘆佛曰:「人中牛王。」無量壽經下嘆菩薩之德曰:「猶如牛王,無能勝故。」

佛光大辭典: 「牛王」,又作「超群、勝群」,指牛中之王。牛王之形色勝於其他諸牛,譬喻「佛德」於一切人中為最勝。

修真錄: 「佛」者至尊,何故喻之為「牛王」耶?當知「牛」乃愚之借意,欲修作佛,必如「牛」之任勞任怨。釋迦佛乃迦毘羅衛國之太子,可繼承為王,論貴至尊,論富甲全國。而看破富貴利名,為度眾生,如牛任勞任怨。故在道中,修上乘之法,喻之拖牛車。而佛至尊,喻之「牛王」。所拖,者名曰大白牛車。而「大白牛車」非「牛王」不能拖,是知學道者如牛如愚,不為名誘,不為利惑,才能修成正果而登上「佛」之果位也。

(注一)辭 彙: 「任勞」,形容熱心負責,不怕本身的勞苦。

辭 海: 「任怨」,言受怨而不避也。漢書石顯傳:「誠不能以一軀稱快萬眾,任天下之怨。」按世稱任事不避勞怨者,曰「任勞任怨」。

(注二)辭 海: 「甲」,位於第一也,漢書貨殖傳:「秦揚以田農而甲一州。」

(注三)佛光大辭典: 「大白牛車」,指一佛乘,即法華經譬喻品所說四車之一。以羊車比喻聲聞乘,以鹿車比喻緣覺乘,以牛車比喻菩薩乘,而以大白牛車比喻一佛乘。

佛學大辭典: 釋尊於人界成道,故亦應之立十號,其十號者:「一如來、二應供、三正 知、四明行足、五善逝、六世間解、七無上士、八調御丈夫、九天人師、十佛世尊。」

佛學大辭典: 乘如實之道而來,而成正覺,故名如來。

(注)佛學大辭典: 如實,如實相,如實性。又如者平等之義,實者,不虛之義,又真如實相之義。

佛學大辭典: 應於人天之供養,故名應供。

佛學大辭典: 正徧知一切之法,故名正徧知。

(注)往生註: 法界無相,故諸佛無知也,無不知也。無知而知者,是正 知也。

佛學大辭典: 三明之行具足,故名明行足。

(注)佛學大辭典: 「三明」:(一) 宿世明,知自身他身宿世之生死相。(二) 天眼明,知自身他身未來世之生死相。(三) 漏盡明,知現在之苦相,斷一切煩惱之智也。

佛學大辭典: 以一切智為大車,行八正道而入涅槃,故名善逝。

佛學大辭典: 能解世間之有情非情事,故名世間解。

佛學大辭典: 在一切眾生中,佛無上,故名無上士。

佛學大辭典: 佛某時以柔軟語,某時以苦切語,能調御眾生,使入善道,故名調御丈夫。

(注)佛學大辭典: 「調御」,一切眾生譬如狂象惡馬,佛譬如象馬師,而調御之也。

佛學大辭典: 佛為人及天之導師,能教示其應作不應作,故名天人師。

佛學大辭典: 佛世尊,佛譯言覺者,世尊者,為世尊重之義。然而此中,分「佛」與「世尊」,則為十一號。

十法界圖解: 法界一心,三覺行圓,萬德具足,成佛之心。

(注一)佛學大辭典: 「一心」,謂萬有之實體真如也。止觀五上曰:「一心具十法界。」

(注二)佛學常見詞彙(略記): 「三覺」者,自覺、覺他、覺行圓滿。自覺是使自己覺悟;覺他是將自己所覺悟的真理,傳播給別人:「覺行圓滿」謂所覺悟的程度,已經達到究竟圓滿的境界。

(注三)修真錄: 「萬德具足」,謂一切戒行,無絲毫之缺點也。

(註)佛光大辭典: 「戒行」,謂持戒之行為,受持佛陀所制之律法,能隨順戒體,動作「身、口、意」三業而不違法,稱為「戒行」。

佛光大辭典: 「二百五十戒」,又稱「具足戒」。即佛制比丘所必須遵守之戒律,共有二百五十條也。包含有「波羅夷」四條,「僧殘」十三條,「不定」二條,「捨墮」三十條,「單提」九十條,「提舍尼」四條,「眾學」一百條,「滅淨」七條。

佛學大辭典: 「二百五十戒」,比丘之「具足戒」也,分八段。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提,四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四波羅夷(極重罪)-等今之死刑。 十三僧殘(上重罪)-等今之無期徒刑。 二不定(中重罪)-無期、有期間之不一定罪。 三十捨墮(下重罪-等今之有期徒刑。 九十單提(上輕罪)-等今之拘留罪(可易科罰金)。四提捨尼(中輕罪)-等今之罰金罪。 百眾學(下輕罪)-等今之記過罪。七滅諍(極輕罪)-等今之申誡罪。

【四波羅夷】

佛學大辭典《略記》: 「四波羅夷」(一) 婬戒,向人、畜生、鬼神等而行婬事也。(二) 盜戒,盜取三寶物等。(三) 殺人戒,殺害人命也。殺畜生者,名殺畜生戒,是九十單提中之第六十一戒。(四) 大妄語戒,貪利養,自言得聖法「我是聖人」也。他妄語,名之為小妄語戒,是九十單提中之第一戒。

(注)佛學大辭典(略記): 「波羅夷」,戒律中之嚴重罪也。戒經謂之「棄」,僧祇律謂之「退沒」,退沒道果也;「不共住」,不入僧數也;「墮落」,墮阿鼻地獄也。四分律謂之「斷頭」,以無論如何行法,亦不為用,不得救之。

四分僧戒本: 四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婬戒第一-略-盜戒第二-略-殺人戒第三。若比丘,斷人命-略-若比丘自稱言:「我得上人法-略-」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注一)佛光大辭典: 「四分僧戒本」全一卷,後秦佛陀耶舍譯。又稱-略-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二冊。

(注二)四分僧戒本淺釋(釋妙因述): 「半月半月說」,我們出家弟子,每「半月」的時間,要集合大眾演「說」一次。是說明說戒時間。

(注三)四分僧戒本淺釋: 「殺生」則不論人類,畜生,所殺害生命是相同的。而「殺人」犯重罪,「波羅夷」是屬本戒。「殺畜生」則犯輕罪,「波逸提」是屬「九十單提」中之第六十一。

(註一)佛光大辭典: 「殺畜生」則稱「小殺生」,或殺畜生戒。

(註二)佛光大辭典: 「波逸提」,為比丘、比丘尼所受持具足戒之一-略-乃輕罪之一種,謂所犯若經懺悔則能滅罪-略-所犯之罪輕微,傷善處少,故稱「波逸提」。

(註三)佛光大辭典: 「單墮」,又稱「單提」,係「波逸提」之一種-略-按四分律所說,比丘有九十單提法,故一般亦常稱「單墮」為「九十單提」-略-違犯「單墮」法乃屬較輕之罪。

(注四)四分僧戒本: 諸大德,是九十波逸提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小妄語戒第一-第二至第六十,略-第六十一,若比丘,故斷畜生命者,波逸提。

(注五)佛光大辭典: 「波羅夷」,乃戒律中根本極惡之戒-略-修行人若犯此戒-略-死後必墮地獄,如同斷首之刑,不可復生,故稱極惡。

(注六)四分僧戒本淺釋: 「不共住」,是說出治罰的法子,謂犯此「波羅夷」極重罪過的人,不復成為比丘。所以譬如斷頭的人,不能再活下去了,僧團中應當給以不共住的處罰。

佛光大辭典: 「四禪比丘」,為佛陀弟子中一位雖精勤於佛道修行,然因起增上慢而終墮地獄之比丘。據大智度論卷十七載:佛陀弟子中有一比丘,雖因坐禪,持戒而證得四禪。然以生起增上慢之心,而盲自以為已得「阿羅漢果」。即在得初禪時,謂是初果「須陀洹」。得第二禪時,謂是第二果「斯陀含」。得三禪時,謂是第三果「阿那含」。得第四禪時,謂是第四果「阿羅漢」。恃此不復求進,至其命將盡時,見四禪的中陰之相現前,便生邪見,謂「無涅槃,佛為欺我。」生此惡見,故失四禪之中陰相,便見阿鼻泥犁中陰相,命終便生阿鼻地獄。

(注)佛學大辭典: 「泥犁」,梵語,地獄也。其義為無有,謂喜樂之類皆無,為十界中,最劣境界。

佛學大辭典: 諸比丘問佛:「某甲比丘,命終阿蘭若。生於何處?」佛言:「是人,生阿鼻泥犁。」諸比丘皆大驚怪,「此人坐禪持戒,何爾耶?」佛言:「此人增上慢,得四禪時,謂得四道(謂得阿羅漢道)。故臨命終時,見四禪中陰相,便生邪見,謂無涅槃,我是阿羅漢,今還復生(今還輪迴人間),佛虛詐我。是故即時見阿鼻泥犁中陰相,生阿鼻地獄中。」

(注一)佛學大辭典: 「阿蘭若」,寺院之總名,是比丘之住處。

(注二)佛學大辭典: 「增上慢」,言我得增上之法而起慢心也。如未得聖道,謂為已得是也。

【十三增殘】

佛學大辭典《略記》: 「僧殘」,此罪為次於「波羅夷」之重罪-略-「殘」以「命」名,言「波羅夷」者,為死已決定之罪,而此罪為尚有殘命者,故僧眾宜速行作法,救彼之殘命也。此戒項目有十三,故古來稱為「十三僧殘」。

佛學大辭典《略記》: 「十三僧殘」:失精戒。觸女人戒。麤語戒。嘆身索供養戒。媒嫁戒。有主房戒,乞施主造制限外之廣大房舍也。無主房戒,無施主而造營房舍也。無根謗戒。假根謗戒。破僧違諫戒。助破僧違諫戒。 污家擯謗違諫戒。惡性拒僧違諫戒。

【二不定】

佛光大辭典: 「不定」,僅限比丘所犯之罪有二種,稱之為「二不定」。

【三十捨墮】

佛學大辭典: 「捨墮」,梵云「尼薩耆波逸提」。

佛學大辭典: 「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為「盡捨」,「波逸提」為「墮」-略-以其所犯之財物,捨於眾中而懺悔之,謂之「盡捨」。若不懺悔,則結墮獄之罪,故曰「墮」。總有三十種,稱為「三十捨墮」。

【九十單提】

佛學大辭典: 「單提」,亦云「單墮」,有九十戒。

佛學大辭典: 「九十單墮」,見「但荼」條。

佛學大辭典: 「但荼」,又作「單拏」,譯曰「棒」。

(注一)慧琳音義: 「單拏」,梵語,唐云「棓」。

(注二)辭 海: 大杖曰「棓」,亦作「棒」。

【四提舍尼】

佛學大辭典: 「提舍尼」,「波羅提舍尼」之略。

佛學大辭典《四提舍尼》: 「波羅提提舍尼」,略曰「波羅提舍尼」、「提舍尼」等,譯曰「向彼悔」。此中有四戒,犯此戒者,必對餘一比丘懺悔,懺悔則其罪消滅,故名「向彼悔」罪。

【百眾學】

佛學大辭典: 「百眾學」,此戒輕微,難持易犯,為常須念學者,故特以「學」名之。其戒相無量,故曰「眾」,其中惟舉百戒,故曰「百眾學」。

【七滅諍】

佛學大辭典《略記》: 「七滅諍」,比丘具足戒之第八,為滅比丘諍論之戒律也,有七種之毘尼。

(注)佛學大辭典: 「毘奈耶」,又云「毘尼」-略-謂佛所說之戒律,譯曰「滅」。

【一般五戒與具足戒比較】」:一般婬戒,皆在「十三僧殘」。」:一般盜戒,皆在「三十捨墮」。」: 一般綺語 , 是「十三僧殘」罪 。   一般妄語 , 是「九十單提」之第一戒 。   一般惡口 , 是「九十單提」之第二戒 。   一般兩舌  ,    是「九十單提」之第三戒 。」:是在「九十單提」中之第五十一戒。」:「殺畜生」之戒,是在「九十單提」之第六十一戒。

四分僧戒本《大藏經第二十二冊》: 「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若比丘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十二磔手,內廣七磔手-略-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尸沙。

(注一)佛學大辭典: 「四分僧戒本」,或稱曰「戒經」,或稱為「戒本」。後秦(晉時,十六國之一)佛陀耶舍譯,唐南山「道宣」加註。

(注二)佛學大辭典: 「僧伽婆尸沙」,即「僧殘」。「僧」為「僧伽」之略稱,「殘」為「婆尸沙」之譯。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大藏經第四十冊》(唐釋道宣述): 無主不處分過量戒。「若比丘自求」:彼處處乞索也。「作屋」:屋者,房也。「無主」:彼無有主。若一若二,若眾多也。「自為己」:不為他作。「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十二佛磔手,內廣七磔手」-細節略-「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尸沙」:若彼作房,不處過量二。僧殘。

四分僧戒本淺釋《釋妙因述》: 「若比丘自求」:「自求」是沒有自物,處處乞求也。「作屋」:說明所為的事。「無主」:對後戒有主而說,意為無有別人,若一若二若多與之為施主。「自為己」:顯是為自己享受。「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十二磔手,內廣七磔手」:「磔」是大拇指與中指張開之長度。一磔手等於若干?四分律沒有明文-細節略記-「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尸沙」:則犯「僧殘」之罪也。

辭 海: 「一磔手」,印度尺度名,以手度物曰「磔」。張中指與大指之長,謂之「一磔手」,行事鈔作「一磔手」。資持記:「磔字,當從石,張也。謂拇指,中指相去為磔。」按翻譯名義集謂:「一磔手,人一尺,佛二尺,以周尺計。」

(注)辭 海: 「丈夫」-略-說文夫下云:「周制,以八寸為尺,十尺為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以此觀之,「一磔手」為八寸也。)

佛學大辭典: 「一榤手」,尺度名,又名「一磔手」-略-名義集三曰:「磔,周尺(八寸為尺),人一尺(八寸),佛二尺(一尺六寸)。」壒囊鈔:「一磔手」八寸。

佛光大辭典: 「一磔手」,為古代印度之長度單位-異名,引證皆略-「一磔手」即中指與拇指,兩指端張開之距離,約今之二十三公分(約八寸)。

辭 海: 僧寺住持稱「方丈」,住持居室曰「丈室」即四方一丈之室,故即以「方丈」為住持之稱。法苑珠林感通篇謂:「印度吠舍釐國,有維摩居士故宅基。唐顯慶年中,王玄策使西域過其地,以笏量宅基,止有十笏。」故號「方丈」之室云。

(注)佛光大辭典: 「法苑珠林」凡百卷,唐(高宗)總章元年(公元六六八年)「道世」所著-略-收於大正藏第五十三冊,本書為一切佛經之索引-略-為我國佛教文獻中,極其珍貴之一部書。

佛光大辭典: 「方丈」,一丈四方之室-略-印度之僧房,多以方一丈為制,維摩禪室,亦依此制。(維摩詰居士亦照此制作室)

修真錄: 佛「一磔手」為周制二尺(今之一尺六寸),人「一磔手」為周制一尺(今之八寸)長。四分律云:比丘中量之房間為「長佛十二磔手」,則今之十九尺二寸。「內廣七磔手」,則今之五尺六寸,約為三坪。而言「方丈」則四方一丈之室,亦約為三坪。故比丘中量之房間,不得超過三坪,若過量作其房間者,則犯重罪之「僧殘」,謹之、慎之。

道教大辭典: 「方丈」,謂面積方一丈也。世稱廟觀住持居室曰「方丈」。

戒律學綱要: 學教講經的法師,可以大座說法,可以廣收徒眾,可以名利雙收。持戒弘戒的律師,沒有大規模的僧團,講戒不必登大座,或有大叢林下,卻又未必歡迎你去講戒。學戒持戒的人,絕對不敢濫收眾徒,否則即是犯戒。因此若要立志弘戒,必須先要準備甘於寂寞。當然,如能弘戒成功,影響所及,風行草偃之時,這些問題,也就不成問題了。但是身為一個弘戒的人,他的生活必定要比一般比丘更為刻苦。他的資身用物,不敢過好,也不敢過多,否則便是犯戒。於是,如想發心弘戒,首先要有不怕吃苦的精神。

(注一)辭 海: 「叢林」,僧徒聚居之處也。

(注二)辭 海: 「風行草偃」,謂德教之化民也。論語顏淵:「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孔子對季康子語,疏:「在上君子為政之德若風,在下小人從化之德如草。如草以風,無不仆者,猶化民以正,無不從者」。

佛光大辭典《略記》: 「聖嚴」(一九三○),江蘇南通人。俗姓張,號慧空-中略-曾任各佛學院教職及寺院之講座。師以苦學勵志,勤於讀寫。至此完成「戒律學綱要」-中略-五十八年春,東渡至日本,於東京立正大學,獲得博士學位。

戒律學綱要: 明末的「蕅益」弘戒,數講數停,最多的聽眾,也不出十餘人。近代的「弘一」弘戒,起初數度不如願。後來即以「不立名目,不收經費,不集多眾。」為其弘法的方案-中略-弘一大師弘律,所以很多地方就不太歡迎他,甚至有人把他看成怪物。其實,大家都是怪物而不自知,反把不是怪物當成了怪物。試問出家的比丘,不過比丘的生活,不以為怪,反將一個比丘生活的比丘,看成怪物,豈不怪得出奇。

戒律學綱要: 當佛滅度之後,佛弟子之中,有比丘跋難陀感到非常高興。他說:「那個老頭子死得正好。他在世時,規定我們這樣必須作,那樣不准做,如今他死了,我們可以自由了。」(長阿含遊行經),這話傳到迦葉尊者的耳中,感到非常悲痛。他想,如果真的如此,佛教的精神,及救世的工作,豈不因了佛陀的入滅而隨著結束了嗎?同時,佛在入滅之際的最後說法,一開頭就說:「汝等比丘,於我滅度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闇遇明,貧人得寶,當知此則是汝大師。」(遺教經)於是決心,編輯律藏。

(注)佛光大辭典: 「波羅提木叉」,遠離諸煩惱惑業而得解脫所受持之戒律。

【依法不依人】

佛學大辭典: 「依法不依人」,依法而可入道,人何關於實行。假令其人為凡夫外道,而所說契於法,亦可以信受奉行。假令現佛身之相好,而所說不契於法,則捨而不可依。

佛光大辭典: 「依法不依人」,又作「隨法不隨人」,「歸依法而不取人」。謂修道者當以教法為依,不可以人為依。若其人雖為凡夫或外道,而所說之理契合於正法,亦可信受奉行。反之,若其人雖現相好具足之佛身,而所說者,不契合於正法,則自當捨離而不可以之為依止。

佛光大辭典: 佛在世時有惡比丘六人,勾結朋黨,不守律儀,多行惡事,佛制戒多緣此六比丘而來。依四分律卷二十二載:        難陀 跋難陀 迦留陀夷 闡那 阿說迦 弗那跋。

(注)佛光大辭典: 「難陀」:(一) 釋尊之異母弟-以下略-。(二) 本為牧牛者,故稱牧牛難陀-略-。(三) 佛弟子之一,為西印度人-略-。(四) 唯識十論師之一,印度人-略-。(五) 六群比丘之一,係跋難陀之兄弟。佛在世時,難陀常與其餘五位惡比丘聚眾滋事。

佛學大辭典: 「提婆達多」,阿難之兄,佛之從弟也。出家學神通,誦六萬法藏,為利養造三逆罪,生墮於地獄。

(注)佛學大辭典(略記): 提婆達多造「三逆罪」,在生墮於無間地獄。破和合僧得五百弟子-略- 起惡心而以大石擲佛-中略- 華色比丘尼見之呵彼,則以拳殺尼-略-。

佛學大辭典: 提婆達多妄說五法,破釋迦之和合僧。正信論四十三曰:「言邪道者,提婆達多妄說五事為出離道。一者不應受用乳等。二者斷肉。三者斷鹽。四者應被不截衣服。五者應居聚落邊寺。」

佛光大辭典: 「提婆達多」-略-欲學神通而得利養,佛陀不許,遂至「十力迦葉」處習得神通力。受摩揭陀國「阿闍世太子」之供養,由是「提婆達多」愈加憍慢,欲代佛陀領導僧團,亦未得佛陀允許。此後「提婆」率五百徒眾,脫離僧團自稱大師,制定五法,以此為速得涅槃之道,遂破僧伽之和合。其所立之五法,據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卷十載:五法為「不食乳酪,不食魚肉,不食鹽,受用衣時不截其縷績,住村舍而不住於阿蘭若處。」

(注)佛光大辭典: 「阿蘭若」,指適合於出家人修行之處。

佛學大辭典: 「六群比丘尼」,「六群比丘」外,有六群比丘尼。準於比丘之六群而立名故不列別名。

佛學大辭典《略記》: 「佛生日」,釋迦如來誕生之日也,經論記佛生之月日有二月八日與四月八日之二說-略-長阿含經四曰:「二月八日佛出生。」灌佛經曰:「十方諸佛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生。」(為什麼「十方諸佛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生」耶?其義深矣。)

(注一)佛學大辭典: 「灌佛經」,「佛說灌洗佛形像經」之略。「灌佛」又云「浴佛」。

(注二)佛光大辭典: 「中夜」為六時之一,又作「夜半」,參閱「三時」條。

佛光大辭典《略記》: 「三時」,即晝三時,夜三時-晝三時略-初夜即午後八時頃,「中夜(夜半)」為子夜(子時正)十二時頃,後夜為晨四時頃。

修真錄: 四月八日為「佛生日」者,四月取義於「四聖諦」,八日取義於「八正道」也。又取義於「十二因緣」,四加八即十二故也。又取義於「三十二相」,四乘八即三十二也。北傳佛教(日本、中國、韓國)皆用此說。而南傳佛教(泰國、錫蘭、緬甸)定二月八日為「佛生日」者,取義於「十法界」,二加八即十故也。

呂純陽祖祖註解 玉真真人講述十法界講記板書 正心講堂整理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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