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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7 10:08:09瀏覽1785|回應1|推薦0 | |
「司法」本身是沒有強制力的,在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制度下,司法制度本身沒有一丁點的強制力。有強制力的,只有行政體系,當一個犯了罪,司法唯一能作的,只有寫出一件判決書,將人犯抓起來並且關入大牢的,是警察或是其他隸屬在各行政體系的「執法機關」──注意,可不是司法機關喔! 當一個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去強制執行時,法院再怎麼樣也都只能出一張紙,是誰可以讓債務人一定要搬出被拍賣的房子?答案同上,一樣是執法機關,因為行政權才擁有實質的武力,這才是強制力的真正來源。簡單來說,司法只有一個功用,提供一個標準化的作業程序,以一個標準化的規範,處理所有提交到司法面前的爭議事件,不論爭議是民事、刑事,人民與人民之間,或者行政權與人民之間。 原來「司法」也不過爾爾?沒錯!「司法」就只有這一項基本功能而已,但司法權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制衡了民主體系中兩個真正有權利的體系──「行政」及「立法」機關,如同漢瀰爾頓的設計,沒有一種權力可以獨攬統制權力。然而司法權的存在,與其說是三權相互制衡,還不如說是來自於其他兩權的自我退讓;政府或國會,大可以不理會司法權,甚至建立一個為其所用的司法權,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有一個再準確不過的詞彙來歸類這種情況──法西斯。 司法權無法創造法律(至少在正常的狀況下不可以),司法也沒有實質強制力,但也就因為司法即沒錢,也無權,司法要在成為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只有透過一種方法,那就是說服。每一張判決、每一張起訴書,陳述的不僅僅是對個案的判斷,更重要的是在闡明規範;司法透過它的書類,向社會宣揚,我們社會認可的法律規定、公平正義與基本價值。司法或許是透過行政體系獲得執行判決強制力;但唯有透過說服人民與社會輿論,司法才能獲得人民的支持與尊重。 人民可能無法不遵守司法(因為背後站著行政權),可是當司法文件無法說服社會時,人民並沒有義務要信服司法;不論司法人員用多高的聲調倡言司法獨立,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如果司法喪失了核心價值,司法就會淪為行政權的附屬品。 台開案、Sogo案,國務機要費案的起訴狀,剛好提供了臺灣社會一個鮮明的例案,告訴人民,司法不是不可挑戰的「權力」,司法的作為必須符合人民的期待──不是起訴、不起訴任何人,而是判決書、起訴書的內容必須有其說明力;但司法的獨立及公信力,不會因一只起訴書就永遠的確立,司法依然隨時受到挑戰,不論是來自於政治或自己。 而對司法、對政府,人民將自有其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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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