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藍媒體在回應民進黨:「關心阿扁的司法人權時」,經常會有的回應是:你民進黨執政八年,何時關切過臺灣的司法人權?
但現實是,司法雖然名義上是公平,但我們經常必須藉由特殊的案件,才能建立、推翻與變動每一個司法環節的標準,就像辛普森案的失敗,才使得加州及洛杉磯市大大提升了刑事鑑事的能力;確立新聞自由保障的蘇利文案,要不是因為其中一方是紐約時報,才有可能引來觀注與後來的不斷引用,而不會被淹沒在數量龐大的最高法院判決書中;要不是因為馬英九不簽死刑令,蘇建和案不會成為改變台灣司法刑案證據標準的指標;扁案也是一樣,就是因為阿扁是特殊的被告,才能產生對司法的特殊關注,但同樣更重要的是,我們也將依據此案建立的各項原則,重塑我國司法的樣貌,以下是我個人對扁案各項議題的探討。第一部份是程序篇
一、有關重罪或浮濫羈押
檢察官羈押權改歸法院審理,是對被告司法程序保障的一大進展,但我們其實沒有深入討論過,法院在進行審前羈押的裁定依據的判別準則及其合理性。明確的說,當我們以有串證逃亡之虞等等的理由進行審前羈押時,我們給予法官的法律空間是否太過寬鬆?並因此造成檢察官的移審輕率,舉證不足?某些法官是否經常慣性連結薄弱各項的羈押理由,並常態的出對被告不利的裁定;同樣的,是否某些法官的標準也過於嚴苛,而危害了社會安全秩序?
不是幫阿扁辯護,但我不覺得羈押一個對社會沒有急切危害可能性的嫌犯是合理必要的,如果阿扁跑了,那正合我意,他絕對會成為台美簽訂引渡條約的主要推手,我們想要這個條約很久了。
二、有關法定法官原則
說實話,這個議題真正的難處在於,我國法院以非法律的內規,作為抽籤規則或併案的依據也不是一天兩天了,所以司法實務界大致會認為扁案審判的程序是合理的(除了那兩位在報紙撰文的法官提出異議外),只是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如果扁案併案給蔡守訓是無效的,那由周善村的重大金融專庭審判也是違法的,整個程序應該重回到重新用全體刑庭庭長抽籤的階段,以例一開,自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來,所有依慣例併案或非依法律規定抽籤分案的案件也全部無效,試想那有多少案件會提請重審,會不會癱瘓台灣的司法體系?有多少有罪的判決在原始證據喪失的情況下無法維持?
法界當然可以提出各種不同的法理辯論,但大法官必須考慮現實面,這也是為何自由時報總有馬路消息,說多數大法官(其實也可能只是少數)認定扁案併案違憲,但解釋文卻遲遲寫不出來的原因。
我個人認為,無效就無效吧,我們大可再來一次。
三、有關監所環境
台灣監所環境不佳(如果不以第三世界國家的標準來看),這也不是一天二天了,真要改只有兩個方法:1.別關這麼多人,2.花錢改善。這兩者看我們要那一樣,我是兩個都贊成,只是我一向認為以台灣社會的小氣個性,這大概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