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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08:19:41瀏覽834|回應1|推薦3 | |
本文刊登於2008/08/07聯合報民意論壇。 昨天剛好法國檢察官以全案無法繼續調查為由,將拉法葉案結案,但真正的原因是法國政府將全列為為國家安全機密導致無法調查,如果以這個標準,那我對台灣司法的要求或許太高了些,不過,這是我一個小小法律人對司法公義的最終理念,而且我尤衷希望自己能看司法真正獨立的那一天。以下是完整版。 每一個中間選民到泛藍群眾在馬英九總統上任的這二個多月以來都在期待著他把陳水扁非法核定為絕對機密的的國務機要費案與南線專案解密,馬英九總統終於在此時核定這些「絕對機密」必非機密,予以註銷,他為何施了這麼久,當然需要受輿論和民眾檢討與批判,不管解不解密也一定會召來許多政治上的批評,但我個人對這件絕對機密案的立場不是源於政治,而是對司法體系的失望。 沒有任何權利運作可以不用受到監督檢驗,這是民主制度下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權與掌控行政權的人,體制上的最終檢驗就是司法,沒有任何人可以創設不被司法審核的空間,以美國為例,尼克森可以主張他的國家機密特權,但最高法院仍然可以要求他交出白宮辦公室的錄音帶;任何一個法官都可以檢視並判定,政府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的文件,在每一個司法程序裡,有無法公開於公眾的確切理由,司法權不能,也不應受到行政權的箝制與左右。 這次陳水扁核定國務機要費等檔案為絕對機密,不論他是否真的以製造機密作為逃避司法追訴的手段,司法體系本應自行判定這些機密的合法性與必要性,但從創設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大法官;以程序事項與當事人適格問題發回更裁數次的高院及最高院;到承審吳淑珍貪污案,先是作出本案無涉機密卻又找理由停審的台北地院審判庭;我必須很沉痛地指責這個司法體系,你們失敗了,我們的司法再一次失去藉由以指標性案件確立司法的獨立性與超然於行政權的機會。 表面看來,曾經在本案作出司法解釋與裁定的所有大法官與法官,沒有人曾經寫出荒腔走板,甘於為行政附庸的法律文件,但在陳水扁卸任前,也沒有任何一次司法裁決曾經直接針對「陳水扁能不能事後追認核定絕對機密」,「這件事就算是機密,要如何確保司法獨立進行審判」,這件兩個問題的核心創設出有效的司法裁定。即使在馬英九總統上台後,我們看到司法體系著力的重心依然圍繞在總統應該「允許司法使用機密」,與「是否應該解密」的問題上打轉。而司法體系本來應該自己搞定這一切,確保司法「獨立審判」與「無礙進行」,這對臺灣司法的獨立與確立,重要性應該遠高於對陳水扁與吳淑珍個人的審判,而一如預期,我們又看到了司法運作被行政權操控的範例。 司法的權利源於說服,司法體系如何無法說服人民,她的每一個裁決是符合社會公義所需要的話,這種的司法必須依附於行政權的強制力,來使人民遵守,而不是使人民信服;也因為行政權力具有先天的優勢,對司法而言,再也沒有比打破行政箝制更有力的說服,藉由陳水扁的濫權,我們看到了司法權的無力,而馬英九註銷機密的作為,或許符合大眾長久以來的期待,但司法也失去了張顯並確保在行政權之外,獨立與不受行政制約的最佳機會。 對於司法,我只有一個問題:如果322當選的人是謝長廷?我們真的能看到陳水扁有上法庭的機會嗎? 至少我個人認為,在司法再次臣服於行政權力之後,這個答案,司法並未沒有讓我們看到,而我們對司法制度的運作的期待,不能建立在「以後不會再出現一次與陳水扁一樣操弄權力的領導人」的前提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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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