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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5 09:23:24瀏覽596|回應1|推薦2 | |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從台灣開始討論一系列陽光法案以來,屢屢被提出討論,而每次也毫無意外地朝野兩黨政治人物略而不題的修法。 這個法案的適用範圍再簡單不過:凡是在此罪名規範下的公務員,都負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如果拒絕說明,或財產來源違反任何公務人員所受的規範限制,就應負刑事責任。 而長久以來,反對此法的立論其實只有一個,說這個法律侵害了人民「無需自證其無罪的憲法權利」。我對此的反應也只有一個,這是胡扯!「公務員」,尤其是掌握了決策或給付權力的政治人物,不是人民,而是擁有控制權力的統治階級,還有依附在統治權力之下的權力實行者;換言之,他們的身份辨別標準是權力。不管是因為選舉而取得或是因為官僚體系的運作模式而取得。 人民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憲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避免無權力的一般大眾免受政府權力的不當侵犯,因為人民在統治權力之下是弱者,如果要人民自證無罪,其扭曲的結果必須會變成權力者想辦法讓被告無法進行辯護;因此,在體制上要制衡權力濫用,唯一的方法就是要求擁有權力的政府體系有義務證明剝奪人民自由的合法性。 但對擁有權力,執行權力的人,在這個民主時代,就應該付出受到監督制衡的代價,受「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範只不過是其中的小小限制,因為在民主任期的制度運作下,所有的權力氾用,有很大的一部份源於權力者對金錢的貪婪。在經過了陳水扁的道歉記者會之後,我們更應該有所認知,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是否有罪,其實癥結在於國家財會典章是否受到破壞,即使陳水扁所說的都被法院認定為真,至少我個人還是認為他和一票經手過發票的共犯們至少都觸犯了偽造文書罪。 然而這宗因為瑞士檢察官的司法互助請求而爆發的洗錢案,先不論其中有沒有為違反洗錢法令部份,要證明陳水扁一家是否事涉貪瀆,我們的司法體系恐怕必須花費許多的力量才行,因為依其在眾家名嘴洩露的消息,這些錢不太可能真的是什麼選舉結餘款,而匯款的起點可能根本不在台灣,如果是這樣,我們最多只能逮到他說謊,那又怎麼樣,被告說謊又沒有罪!(這是我另一個想問的問題,為何被告說謊就沒罪?) 其實大家心知肚明,政治人物每每反對這項立法,主要的理由是因為私心,而這次,我們只需要向反對的政治人物問一個問題:你們已經讓追訴陳水扁的最佳機會溜走,難道我們還需要看到下一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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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