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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實質上是侵害著作權!
2016/12/21 16:42:47瀏覽6486|回應0|推薦1

嚴格地來說,「翻拍」應該是侵害著作權。
 

不告而取或不告而引用,在網路上很常見,這當然是侵害著作權,而「翻拍」則是遊走在稍微灰色與模糊的地帶;嚴格地來說,「翻拍」是侵害著作權無誤,但現今的媒體,很流行「翻拍」其它媒體的照片或網路社團的貼文,好似「翻拍」之後就變成了自己的東西,就可以無須取得原作的同意,逕自理直氣壯地做為自己的一篇報導或做為商業用途。

從來沒有見過 New York Times、BBC、以及 National Geographic 等媒體跑去其它媒體的網站做翻拍以及截圖,把這些翻拍與截圖稍微拼湊再加上一些粗糙的擇要翻譯之後,來當作自己的一篇報導;然而,臺灣的許多媒體卻是每天都有在做這樣的事情,這樣的行為不是「合理使用」(fair use),比較像是在「搭便車」(free rider)。

 

除了「翻拍」之外,還有「唸一遍」與「全部照抄但註明出處」;例如許多廣播電台的早安新聞會報,就是把各家報紙的頭版與重要新聞「唸一遍」(「唸一遍」感覺上也是有點像是在「搭便車」)。
 

沒有討論或教學而只有「全部照抄但註明出處」,這不是「合理使用」的範圍,合理使用必須是教學之需或有討論之實才算合理使用,並且還得符合比例原則;在沒有取得原作同意的情況下,「全部照抄但註明出處」實際上也是侵害著作權。
 

現今數位相機普及,拍照拍得很好的人很多,因此即使照片拍得好拍得很有感覺也不值錢,但這不代表相片就可以「不告而取」或「引用時明知作者是誰卻不做標註」。

一張好的照片,常常是長時間的等待或多次的落空之後才拍到的(兩者皆是的情況很常見);例如,每天等 8 個小時,等了五天才終於拍到,此時拍到的版本有可能仍是不甚滿意的成品,所以你決定再繼續等個三天,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拍到比較滿意的版本,進棚後又花了一些時間做後製,最後終於登上媒體版面,所有人看了都覺得照片拍得很不錯,此時其他媒體的記者看到了,就紛紛跑來翻拍,然後把翻拍的成品當作是自己的作品地放在自家的媒體上(沒有取得原作的同意就翻拍);據此,各位網友認為有沒有侵犯著作權?如果你是那一位被翻拍的攝影記者或作者,你會不會覺得很賭X?別人以不尊重你的方式偷走了你的創作成果,而且偷你創作成品的人也沒有受到該有的懲罰,你會不會生氣?如果所有媒體的攝影記者都等著去翻拍他人的作品,所有的文字記者都等著去照抄他人的文章並附上出處就好,那結果會是如何?未經許可「翻印」他人作品是確定侵犯著作權,那為何「翻拍」他人照片卻是處於模糊的地帶?如果「翻拍」是處於模糊的地帶,則將「翻印」他人作品改為「翻拍」他人作品,包括翻拍書籍與畫作等等,這樣做就處於模糊地帶而不侵權了嗎?
 

的確,我們沒有時間與能力去詳究每個侵害著作權的案例,但沒有時間與資源去詳加追究,不代表「翻拍」、「不告而取」、以及「引用時明知作者是誰卻不做標註」是可以據此合理化。



備註:

筆者曾經見過一位網友,把 National Geographic 某年度的某張攝影得獎作品,經過裁切與稍加修飾之後,把它當作自己的作品地貼在個人的 Facebook 上,並接受眾多好友的讚美;最近 << 灣生回家 >> 的身世與故事造假事件,作者陳宣儒除了坦承確有造假並向大眾道歉之外,也承認到處盜用了許多圖 ── 盜遍台灣、日本、以及大陸等畫家的作品,先是截掉畫家的簽名、然後左右水平翻轉、再略做修飾之後、最後落款簽上自己的名字,同樣地也是貼在自己的 Facebook 上接受眾多粉絲的讚美。如此的詐欺與盜圖行為實在是不可思議,但更不可思議的是,作者本人都已承認造假以及到處盜圖,結果政府相關單位還是不敢做出懲處,言詞猶豫地說還得再開會做討論,這也難怪台灣會變成電信詐騙犯的天堂,還佈點佈到海外遍及數個國家;台灣政府除了輕判電信詐欺犯之外,還縱容身世故事造假以及到處盜圖的人,難道是打著親日與媚日的政治正確,身世故事造假以及到處盜圖的作者就可以被縱容是嗎?

 


筆者的部分文章以及照片有被「不告而取用」的情形,也曾經發生過一張照片(墾丁南灣的衝浪者)被媒體引用卻沒有標註出處(依約定該媒體有使用權,因為筆者把它放在 blog 上,但有使用權頂多是可以不告而引用,不代表媒體可以據此剝奪原作的姓名標註權)。詳細的情形是:筆者在滑手機的 News App 時發現自己所拍的照片被引用至一篇全台衝浪地點的文章,但照片卻沒有標註作者,因此打電話向該媒體申訴,該媒體相關人員得知後承諾會改善,但筆者沒有做後續追蹤,只是告訴該媒體的從業人員說:

現在會拍照且拍得很好的人很多,所以照片不值錢,但照片不值錢不代表你們媒體就可以不尊重原作者 ── 引用前沒有跟作者打聲招呼、以及引用時明知作者是誰卻有意無意地不做標註(剝奪原作的姓名標示權)。



現今有一些作者是歡迎大眾分享與散播其作品,所以會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方式,亦即保留部分權利,而不是保留所有的權利;所謂保留部分權利,是指作者可以將著作權利分割為數個小權利之後指明其作品的授權方式,總共有四種權利標示:一、必須標註原作姓名;二、不得做為商業用途;三、禁止修改;四、沿用原作權利宣告方式來做分享。這四種權利標示可以組合使用,例如指明自己的作品在被分享與散播時,必須標註作者以及不得做為商業用途。Creative Commons 有效的權利組合宣告有六種,讀者們可透過 Google 去查詢是哪六種的權利組合宣告。

讀者如果覺得這些權利宣告太複雜,則最簡單也最基本的方式,就是在引用他人作品時,一定要標註出處與原作,這是展現對原作者的尊重,以及避開商業用途與修改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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