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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16:42:47瀏覽6910|回應0|推薦1 | |
嚴格地來說,「翻拍」應該是侵害著作權。 不告而取或不告而引用,在網路上很常見,這當然是侵害著作權,而「翻拍」則是遊走在稍微灰色與模糊的地帶;嚴格地來說,「翻拍」是侵害著作權無誤,但現今的媒體,很流行「翻拍」其它媒體的照片或網路社團的貼文,好似「翻拍」之後就變成了自己的東西,就可以無須取得原作的同意,逕自理直氣壯地做為自己的一篇報導或做為商業用途。
除了「翻拍」之外,還有「唸一遍」與「全部照抄但註明出處」;例如許多廣播電台的早安新聞會報,就是把各家報紙的頭版與重要新聞「唸一遍」(「唸一遍」感覺上也是有點像是在「搭便車」)。 沒有討論或教學而只有「全部照抄但註明出處」,這不是「合理使用」的範圍,合理使用必須是教學之需或有討論之實才算合理使用,並且還得符合比例原則;在沒有取得原作同意的情況下,「全部照抄但註明出處」實際上也是侵害著作權。 現今數位相機普及,拍照拍得很好的人很多,因此即使照片拍得好拍得很有感覺也不值錢,但這不代表相片就可以「不告而取」或「引用時明知作者是誰卻不做標註」。 的確,我們沒有時間與能力去詳究每個侵害著作權的案例,但沒有時間與資源去詳加追究,不代表「翻拍」、「不告而取」、以及「引用時明知作者是誰卻不做標註」是可以據此合理化。 筆者的部分文章以及照片有被「不告而取用」的情形,也曾經發生過一張照片(墾丁南灣的衝浪者)被媒體引用卻沒有標註出處(依約定該媒體有使用權,因為筆者把它放在 blog 上,但有使用權頂多是可以不告而引用,不代表媒體可以據此剝奪原作的姓名標註權)。詳細的情形是:筆者在滑手機的 News App 時發現自己所拍的照片被引用至一篇全台衝浪地點的文章,但照片卻沒有標註作者,因此打電話向該媒體申訴,該媒體相關人員得知後承諾會改善,但筆者沒有做後續追蹤,只是告訴該媒體的從業人員說: 現今有一些作者是歡迎大眾分享與散播其作品,所以會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方式,亦即保留部分權利,而不是保留所有的權利;所謂保留部分權利,是指作者可以將著作權利分割為數個小權利之後指明其作品的授權方式,總共有四種權利標示:一、必須標註原作姓名;二、不得做為商業用途;三、禁止修改;四、沿用原作權利宣告方式來做分享。這四種權利標示可以組合使用,例如指明自己的作品在被分享與散播時,必須標註作者以及不得做為商業用途。Creative Commons 有效的權利組合宣告有六種,讀者們可透過 Google 去查詢是哪六種的權利組合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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