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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Mahe v. Alberta判決
2011/01/22 20:23:04瀏覽775|回應0|推薦8

壹、加拿大憲法第23

加拿大因其特殊之英法殖民的歷史背景,採取英法雙語政策。加拿大憲法第16條即明定:「英語和法語是加拿大的官方語言,在加拿大的國會和政府之所有機關使用時,兩者享有平等之地位與相同之權利及特權。」此外,由於教育在保存、促進語言文化活力上的關鍵地位,憲法第23條亦就少數族群語言之教育權規定如下:

加拿大公民:(a)其所學並且仍了解的第一種語言是他們居住之省的英語或法語的少數族群語言,或(b)曾在加拿大接受英語或法語的小學教育,而該語言是他們居住之省的英語或法語少數族群語言,有權在該省使他們的子女以同樣的語言接受小學和中學教育。(第1項)

加拿大公民的任何子女曾在或現在加拿大接受小學或中學英語或法語的教育者,有權使他們的其他子女以同樣的語言接受小學和中學教育。(第2項)

加拿大公民基於第1項及第2項使其子女在一省以英語或法語的少數族群語言接受小學和中學教育的權利:(a)適用於任何一省有此等權利的兒童人數足夠達到以公庫提供少數族群語言教育;(b)此包括,當兒童人數足夠時,得以公庫提供少數族群語言教育設備學習該語言的權利。(第3項)

貳、Mahe v. Alberta判決

本案判決由Dickson首席大法官主筆,茲就本案之事實背景、爭點及法院意見,簡述如下:

一、事實背景

原告是說法語的父母,他們主張其基於憲法第23條的權利,在艾德蒙頓市(City of Edmonton)現存的教育制度下未獲得滿足。Mahe先生認為第23條的權利包括「管理及主導」(management and control)少數族群語言教育的權利,具體而言,即為在法語族群校董會(school board)運作之法語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

二、本案爭點

本案爭點有二:第一,憲法第23條是否依學生人數而包含「管理及主導」的權利;第二,艾德蒙頓市的學生人數是否「足夠」(sufficient)享有此一權利。

三、法院意見

針對上述爭點,本案判決認為憲法第23條包括「管理及主導」的權利,但就艾德蒙頓市的情形而言,其學生人數仍不足以設置獨立的法語校董會,但仍須保障法語族群在現有校董會中的代表性(representation),並賦予其有關少數族群語言教育的專屬決定權(exclusive authority)。以下分析法院意見之理由構成。

()憲法23條之目的

本案判決首先指出,憲法第23條之目的在於「保存並促進加拿大的兩個官方語言及其相關文化」,透過少數族群語言教育權的賦予,使英語或法語在不為該省多數族群所使用時,仍可以保持語言的活力。其次,「矯正性規定」(remedial provision)更是憲法第23條目的中的一個重要面向。本案判決並提到,不同於法院傳統所處理的其他法律權利,憲法第23條是一種特殊的權利類型,它賦予群體一項權利――加諸政府改變或發展主要制度性結構的積極義務。

()滑動尺度

本案判決揚棄過去將憲法第23條區分為兩個獨立權利的看法(separate rights approach,改採「滑動尺度」的解釋途徑(sliding scale approach),將憲法第23條視為少數族群語言教育的一般性權利,第3(a)款關於「教育」的規定是低度的要求,(b)款關於「設備」的規定則是高度的要求。在「滑動尺度」的解釋下,少數族群受到完整的保障,更能符合憲法第23條之目的。法院進一步指出,第3(a)款的「教育」本來就已經包含「設備」在內,倘若(b)款非屬贅文,則該款所稱之「設備」應不限於物質結構,也應包括在教育及財務的基礎上創設一個獨立學校。因此,法院認為第23條第3(b)款包含了「管理及主導」的權利。

()管理及主導的權利

管理及主導是確保語言文化活力所必須的,因為教育中的諸多管理,例如課程、聘僱、經費等,都會對語言文化造成影響;歷史也證明少數族群不能總是依賴多數族群。最後,本案判決認為憲法第23包含之管理及主導的權利,在學生人數足夠達到設置獨立校董會的程度時,應給予其最大程度的保障;然而,當學生人數較少時,保障少數族群在現有校董會中的代表性,並賦予其有關少數族群語言教育之經費、行政、教材、聘僱等事務之專屬決定權,亦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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