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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0 09:41:45瀏覽3072|回應0|推薦16 | |
壹、前言 「自由民主」這個詞彙,經常連袂出現在今日的各種論述中,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同時提及「自由民主」,就有釋字第381、445、499、530、543、567、585、601、603、613、618、644等多號解釋。但是,自由與民主指涉的是同一件事嗎?二者是否有必然的關聯?民主一定能保證自由嗎?再者,關於自由的分類,我們經常可以聽到這樣的說法:積極自由是指可以去做……的自由,消極自由是指可以免於……的自由。但是,這種分類及說法,能否有助於了解自由的內涵? 柏林發表於1958年的《兩個自由觀念》,即對於上述問題有所闡明。柏林在這篇文章中,一方面區辨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不同,另一方面,更駁斥積極自由及其隱含的理性主義、一元論,認為積極自由可能侵犯個人最低限度的消極自由,甚至變成孕育極權主義的溫床。 貳、兩個自由觀念 自由有消極和積極兩個意義,這兩個意義是從兩個相似卻不同的問題產生的。消極自由主要在回答:「在什麼樣的限度內,一個主體可以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別人的干涉?」積極自由則是在回答:「什麼人有權決定某人應該去做這件事或成為這種人,而不應該做另一件事或成為另一種人?」。質言之,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分別處理「政府干涉我多少?」和「誰統治我?」這兩個邏輯上不同的問題,前者涉及「控制的範圍」,後者則涉及「控制的來源」。柏林並指出,自由與專制(autocracy)未必不相容,因為專制君主仍可能容許人民享有自由,而民主政治即使經過眾人同意,仍可能侵害自由。所以,自由與民主是兩回事。 消極自由,指的是個人在某種範圍內不受他人干涉。柏林對於消極自由的說明,有三點值得注意。第一,消極自由的干涉來自於其他人。個人自身的不能(inability, incapacity),如盲人不能閱讀或人無法像老鷹般飛翔,並非不自由。第二,消極自由強調個人應該有一個無論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範圍。第三,自由具有獨立的價值,不能和其他價值交換,犧牲自由並不會增長自由。 積極自由,來自於個人想要成為自己主人的期望。想要成為自己主人,除了得排除外在使我無法自己做主的阻力之外,更重要的,必須克服個人內在的阻力,因為每個人的內心有兩個自我:「理性我」和「經驗我」,前者是更高層次的自我,是先驗的、支配的控制者,後者是較低層次的本性,享受立即追逐的樂趣,需要加以約束的一堆經驗界的慾望與激情。個人的理性我必須戰勝經驗我,才能真的成為自己主人,得到積極自由。 追求積極自由有兩種形式:自制(self-abnegation)、實現自我(self-realisation)。前者指的是:為了避免被無法達成的目標、無法實現的欲望壓垮,我決定不去爭取沒有把握得到的東西,不去欲求自己得不到的東西,戰略性的撤退至內心的城堡,我便不再被經驗界的恐懼與欲望所左右。柏林認為這是一種酸葡萄心理,並非自由的擴張。至於後者,其強調人必須藉由理性去理解世界,勇於面對知識而不受外在指導,如同音樂家基於對音樂的理解,使他的演奏不再受到樂譜束縛;生活中的規則,只要我理解它,而有意識地把它適用在我身上,那麼這規則就不再是強加在我身上的外物。柏林指出,以實現自我追求積極自由,其中蘊含的理性解放(liberation by reason),是當今許多民族主義、共產主義、權威主義、極權主義的中心概念。 參、多元論 積極自由對於自我分裂的預設,強調理性我必須戰勝經驗我,並透過實現自我,以自律(autonomy)取代他律(heteronomy)。在柏林看來,這樣的自由觀念其實隱含了理性主義與一元論的看法。 理性主義認為理性是每個人生來就擁有的,理性的自由意志,使我們超越自然法則的因果律,並強調人類本身即為價值、目的。理性的必然(rational necessity)促成一元論的古老信仰:追尋一個最終的解決之道(final solution),相信所有積極價值最後一定可以相容或彼此蘊含於對方之中。 柏林批評,理性主義可能造成積極自由的質變:如果基於某些個人因理性不足而無法看到的好處而強制個人,這樣不能算是強制,即使個人的「經驗我」一再反對,他的「理性我」仍會接受,因為強制的目標與理性我的目標是一致的。強制的目的在於讓個人成為「理性我」的主人,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據此,即產生「強制就是自由」的矛盾結論。 柏林並指出,如果我們無法先驗地確知必能找到真正價值得以完全和諧的狀態,我們就必須求諸於經驗的觀察結果及日常的人類知識,而這些觀察結果與日常知識卻只能告訴我們,我們日常所經驗到的世界是一個需要有所選擇並有所犧牲的世界。選擇的自由(freedom of choose)之所以重要,就是因為人類無法確知,在這個世界上能否找到一個使他們追求的一切目標都不會產生衝突的完美狀態;在絕對的要求之間做出選擇的必要,毋寧是人類境遇中不可避免的一項特徵。 相信消極自由的人,想要約束權威,而相信積極自由的人,則想要把權威握在自己手上。暴君和迫害者多半堅信他們的所作所為是有道理的,乃是出於一種獨斷的確定(dogmatic certainty),欲以個人的理性,帶領這些被經驗我所蒙蔽的人們,追尋「單一而真正的解決之道」。對於柏林而言,多元論毋寧較為真確,因為它至少承認人類目標不只一個,而這些目標也未必都能用同一的標準加以比較,其中有許多還不斷對立抗爭;而消極自由之所以為柏林所支持,便在於它是以多元論為基礎。 柏林認為,自由並非衡量社會行動的唯一標準。強迫小孩受教育、禁止動用私刑,也是對自由的限制,但我們仍認為這些限制是有道理的,因為無知、野蠻的教育和殘酷的享樂和刺激,比壓抑它們時受到的限制還要糟糕。此一價值判斷,和我們對人類的看法,及對人類天性中基本需求的看法息息相關。從多元論出發,自由未必優先於平等、正義、幸福、安全等價值,但消極自由所要固守的,毋寧是一個不容任何人逾越的疆界,因為如果消極自由的疆界被逾越了,個人將發覺自己處身的範圍,狹窄到自己的天賦能力都無法做最起碼的發揮,其結果將造成人性的背離。 肆、結語 作為一篇政治哲學的經典文章,柏林的《兩個自由觀念》,一方面提示我們民主未必帶來自由,並駁斥極權主義及民族主義等群眾運動,以追求積極自由、理性解放為名,實際上反而造成消極自由被戕害的危險;另一方面,對理性主義與一元論提出反省,並支持以多元論為基礎的消極自由。 柏林非常擔心積極自由及其隱含的理性主義、一元論,可能侵害消極自由,但是,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衝突,是否可能加以調和?換言之,以消極自由為前提所追求的積極自由,可能存在嗎?我認為,積極自由若能避免將個人的理性等同於他人的理性,亦即避免柏林所稱「把X實際上追求並選擇的東西,和假設若X是另一種人或X還未發展成的那一種人,但他之後可能會選擇的東西間,畫上等號」的危險,或許想要成為自己主人的期望,即可能與個人最低限度自由的維繫,彼此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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