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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 09:36:58瀏覽1294|回應0|推薦2 | |
Patricia J. Williams, The Alchemy of Race and Rights: Diary of a Law Professo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07-116 (1991) 簡介 身為黑人、女性與法學教授,本書作者Patricia Williams試圖藉由專業保持清醒,在一個不依附別人(白人或男人)的世界中擁有自我。她不斷在文本中現身,坦然面對自己與其所談論對象之間的關聯,而不像一般嚴守學術格式的法學論述――客觀、中立、超然於其所談論的對象,卻可能隱藏偏見而不自知。 我翻譯本書第六章The Obliging Shell的局部。本章副標題為「形式平等機會的非正式短文」,但除了機會平等之外,本章同時論及「積極矯正歧視」(affirmative action)、事實的三個層面、種族仇恨性言論的傷害(無意識的歧視、過度敏感),以及作者在本書多次強調的,法律與現實世界的脫節――宣稱中立、平等、色盲的法律規範如何自外於種族主義無所不在的社會。作者從臘腸意義的三個層面,批判僵化的法律概念與事實,往往與現實世界脫節,此乃貫穿本書的一個重要論點,而尤佳瑪屋事件所涉及的種族仇很性言論,更是批判種族理論的重要論戰場域。 翻譯 很快的回顧口頭證據規則(parol evidence rule):在我任教之前,我從事消費者保護的律師業務。我特別記得有一次審訊,是針對一個販賣不純且污染產品的臘腸製造商的訴訟,那位製造商堅持「臘腸」這個字意指「豬肉和許多不純之物」。以下是我對於陪審團最終論辯的一部分:
你有一個叫做臘腸製造機的東西,你將豬肉和香料從上端投入並轉搖機器曲柄,因為它是臘腸製造機,所以從另一端製造出來的一定是臘腸。這個時候,每個人都知道,任何從臘腸製造機出來的就是我們知道的臘腸,事實上,即有通過的法律聲稱那無庸置疑的就是臘腸。 有一天,我們投入一些可疑的純種家畜的小型齧齒類動物、泰迪熊和一隻雞,我們轉搖機器曲柄,等著看另一端出來的是什麼。(1)假如我們稱這製成物為臘腸,我們是否證明這台機器的有效?(2)或者,假如我們稱這製成物為臘腸,我們是否擴大並增加「臘腸」的意義?(3)或者,如果我們稱這製成物是某些不同於「臘腸」的東西,我們是否成功的掙脫困境? 事實上,我不確定稱它為臘腸,或者在這充滿鋸屑和小爪的製成物上,瘋狂地爭執用字,是否會造成任何不同,然而,會造成不同的是,我們對於「臘腸」這個字轉換敘述(shifting relation)的認知,藉由: (1)擴大臘腸製造者的權威並增加臘腸製造機令人敬畏、殘酷的作用之必然性――亦即,所有他們接觸的東西都會變成臘腸或其他不存在的東西;或藉由 (2)擴張臘腸本身的定義以包含大量的變化:雞肉臘腸、齧齒類動物臘腸,或泰迪熊臘腸;最後或藉由 (3)挑戰我們對於真正意指的臘腸是什麼的理解――亦即,澄清雙方同意的臘腸範圍,使我們重新了解它的權威及合法化的來源。 為了認識到敘述這個案子的事實――這個製成物的事實――至少有三種不同的方式,必須明確界定並承認你的角色是作為陪審團或作為事實的審問者;承認你在真實的建構中的參與。
此時,基於太多批判性理論出現在法庭中的理由,臘腸製造商提出反對,但被駁回。我繼續說:
這個訴訟企圖摧毀正義的意義,正如這台機器已摧毀臘腸本身的最後一點常識意義,但最終的解釋由你選擇:你是否允許這台機器有這麼強大的變形權力,使任何東西只要進入機器,都會失去它的固有性質,以致於拒絕墨守成規將不再存在?或者你會選擇第二個替代方案,允許臘腸強大到無所不包,貪婪地吞噬各種替代意義,以致於一台有目的的機器充斥著模擬兩可與不確定性?或是你會揮手,面對機器兩端溢出所謂的臘腸、鋸屑和小爪,並大喊:這不是正義!現在是時候去反叛定義性機器的專制暴政,並堅持你的權利,去詳加說明你的理智能充分辨別的,去描述妳所理解的正義的臘腸範圍,以及在這個範圍之外的是這樣的東西――鮮明的不正義。
當我感謝陪審團的女士先生並回到我在律師桌的座位時,旁聽席傳來稀稀落落的掌聲。 自從那次之後,我使用臘腸以闡明一整個範圍的問題:我只是用「憲法」、「平等」、「黑人」或「言論自由」來代替「臘腸」。它幫助我思考,在理論和現實層面上的言詞糾結(word entanglements)。就一件事物而言,三個層面的意義相當於 (1)實證哲學家(positivist)的解釋模式,在這種解釋之下,言詞的字面意義被賦予很大的權威; (2)法律現實主義者(legal-realist),和主流女性主義者及民權運動者的解釋模式(為「我也是」的意義塞入空間);以及 (3)那些常常被認為是「虛無主義者」(nihilistic)的解釋立場(「我不知道它是什麼,但我知道它不是什麼」)。描述最後一個類型的較佳方式可能是作為解釋的論述,去探究意義的範圍,藉由了解它的界限以賦予意義。(順帶一提,我認為批判性理論的正確理解需要有方法的認知,在這種方法中,不確定的觀念質疑定義窠臼的權威;它不是「虛無主義」,而是一個將言詞脈絡化(contextualize)的挑戰,因為它使社群標準及解釋的民主化成為可能。) 這個模式也相當於在口頭證據規則下,契約「完整性」(integration)的三個層面:(1)由法官判定「全然完整」的書面契約,被限縮在它們的「直接意義」,如同支配的社會契約被雷根法院理解為限縮在它的意義,而且不會因為先前或同時發生的境況、事件或意義來源的證據,而容許任何解釋的變動。(2)被判定只是「部分完整」的契約,允許意義的多樣性,並得藉由附加及「非本質的」(extrinsic)證據補充他們的契約條款。(3)藉由各種的可能意義,包括完全矛盾的意義,被判定為「不完整」的契約是完全被取消的。 法律和生活都是關於人的言詞意義等級的不斷評價――以及在該等級的那一個層面評價他人的言詞。但是我想,這個遊戲比選擇一個永久設定的單一層次更為複雜,事實存在於所有的三個層面之上,這是我在這兒想要追求的基本事實。
境況批判的臘腸機分析作為一種方法,讓我們重新檢視在狹隘解釋觀念之下失去了什麼,並重新發現那些隱匿在法律論述界限的不正義。積極矯正歧視(affirmative action)計畫,只是少數族裔保留計畫(minority set-asides)的一個例子,被設計用來矯正種族隔離主義者的平等觀,在這種平等觀裡,實證哲學家的種族類屬是至高無上的。「白」在嚴格的定義下,等同於「好的」或者「值得的」,「黑」在嚴格的定義下,等同於「劣等的」或不配納入。 儘管在這類狹隘的人性及語言學解釋中最有敵意的例子,已經從法典移除,許多無意識的有色眼光(unconsciously filtered vision)仍以更幽微的形式繼續存在於我們身邊。一個可以提供的例子是所謂的尤佳瑪屋事件(Ujaama House incidents),此事件發生在1988年秋天的史丹佛大學校園。(尤佳瑪屋是數個「主題」屋(“theme” house)的其中之一,主題屋的設立是出於讓學生接觸各式各樣文化和種族交流的想法,有西班牙人的主題屋,日本人的主題屋;尤佳瑪是非裔美人的主題屋。) 在1988年9月28日晚上,一名被稱為福瑞德的白人學生和一名被稱為Q.C.的黑人學生,爭論作曲家貝多芬是否有黑人血統,Q.C堅持貝多芬有黑人血統;福瑞德認為此一想法是「荒謬可笑的」。
隔天晚上,白人學生們聲稱他們喝醉了並決定將一張貝多芬海報塗抹以代表黑人的刻板印象。他們將海報貼在Q.C.的房外,Q.C.是一開始提出關於貝多芬種族主張的黑人學生。 稍後在10月14日,亦即在塗抹染污(defacing)之後但嫌犯尚未被找到之前,懸掛在宿舍裡的一張黑人兄弟會海報被塗上「黑鬼」的字樣。沒有人承認那個行為,導致一次主題屋緊急社員會議的召開,會議最終確認該行為是塗抹貝多芬海報的那群學生(福瑞德是其中之一)所為。
在後來的幾個月,校方主導一項徹底的調查,在1989年1月18日就其發現發布了一份報告。報告裡關於福瑞德的辯解,有三點讓我感到特別有趣: (1)福瑞德說他感到心煩意亂,因為「這全是對種族、黑人的強調,為什麼我們不能都只是人就好――我認為否定一個人的人性莫過於『種族』。」我受到打擊,因為在字彙箱裡的「種族」、「黑人」和「人性」被建構成矛盾的概念。 (2)福瑞德是德國猶太人的後代並在英國受教育。他描述他稱之為遭到同學「戲弄」他是猶太人的事件――這類事件對我而言卻是羞辱甚至是折磨。他們說他吝嗇,他的猶太人身分被當成是一個缺點,福瑞德說他學習不去介意它,並指出在尤佳瑪屋的海報塗抹染污已在這種教誨的精神之中。他不明白為什麼黑人學生不能以這種精神回應它,這種精神意味著:「沒什麼嚴重的」,不過是「解放的幽默」。他說,這給予我們一些啟示,去停止所有分裂的黑人玩意兒並當個人。對我而言,福瑞德似乎是被羞辱而變得順從的一個人,而且,在麻木不仁與羞辱最終引起的痛苦被取代的精神之中,順從將持續下去。 (3)福瑞德覺得貝多芬是黑人的主張不僅令人討厭,而且是「荒謬可笑的」。在塗抹染污之後,他被指派進行一些這個主題的閱讀,並發現貝多芬的確是黑白混血兒。這個發現使他心煩意亂,事實上,這深刻的震撼使他對音樂的整個關係改變了:他說音樂在他聽來已經不同。 最後,史丹佛的懲戒委員會認為Q.C.沒有受到傷害並且建議不要懲戒福瑞德,因為他們覺得那會犧牲他,剝奪他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權利。有關這項補救方案,因為以下問題讓我受到打擊: (1)只針對Q.C.個人的補償私有化(privatization)。 (2)無視於對任何人造成的任何傷害,不論是對Q.C.個人或者對史丹佛社群而言,也不論是對白人或者對黑人而言。 (3)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作為似是而非的圈套,對抗言論的其他傷害形式――以致於法律審查制度的幽靈竟阻礙了更深層的道德非難的討論。這總是一個難題:我不是要去爭辯反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我所堅持的是一些正確評價,包括言詞的力量(the power of words)――以及可能隱藏在自由言論「防護」背後的力量濫用的其他形式。 如同Croson案對於平等的界定,我認為尤佳瑪屋事件的解決仰賴傷害的界定,傷害的範圍如此受到限縮以致於隱蔽了法律及其他方面的考慮,許多嚴重但「非本質的」傷害被決策者認為不是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矛盾就是超出這點以外(根據口頭證據規則的「附加」)。在限制調查與對福瑞德及Q.C.排外的補救方案中,群體的傷害(對宿舍的集體、對一般的史丹佛社群、對黑人群體認同)被忽略了。為了舉例說明這一點,我將試著詳述我對於貝多芬傷害的個人感受。 即使這項言論非針對我做成而且我也不在場,但我仍基於個人及作為被貶損群體的成員之一予以回應;我的回應就個人而言,也是世代之間集體的一部分。在許多的情況下,我是「第一位黑人女性」,我是第一位黑人先驅者,只因為我陳述了我的想法。唯一的問題是,我的家族的每一個世代都曾經是第一位了不起的黑人或者其他之類的,一個經驗上的黑人,一個「獨特的」黑人――我們種族的一個希望、一盞燭光、一份榮譽。大部分我的黑人朋友的家族都充滿了先驅者的世世代代,而成為這個規則的例外。(我們如何在其他規則之下成長至從事專門職業的稀薄高度?沒有任何規則曾經真正在一個世代被實行,或者單獨被實行。)我們終究並非都是稀有的――我們的成就會被吸納增補並且消失;關鍵在於我們何時能停止被認為是「第一」。我不明白,當我和其他數百萬的有色人種做了偉大而崇高的事、微小而勇敢的事或創造而科學的事時――我們的成就何時會成為我們種族的普遍化現象,並且被當成是對更多文化的貢獻,而非規則的例外、孤立的異常。(「如果有更多像你這樣的人就好了!」這話我聽多了。實情是,有很多像我這樣的人與比我更優秀的人,而且向來如此。) 貝多芬傷害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意味著,如果我經營某些創作,像貝多芬的音樂或黑白混血的大仲馬、普希金的文學作品一樣的不朽,此時能夠激勵我的最好獎賞是,我將被記憶為白人。也許過了幾代之後我的族人會握著蠟燭向我的黑人精神致敬――因為在距今超過一百年前,黑人曾經教導白人,貝多芬是黑白混血兒――當他們試著針對我提出一些主張時,他們會被嘲弄,如果他們堅持他們的觀點,他們最多能預期的是,他們的痛苦將會被赦免,因為認為我是白人是一個合理的錯誤:他們實在不知道。但是關鍵正是在於知識的佔用(the appropriation of knowledge),以及創造正典、改變記憶、宣告界線的權威(超出界線即落入「非本質的」,界線外的無知被適度地容許)。這不僅是對個人和孤立事實的無知;也是對要求的曲解,某種程度上否定了群體權利理論及賦權,創造出零碎集體的財產而失去人性。 這不應被理解成一項主張――貝多芬的音樂僅限於黑人音樂,或者白人無從要求貝多芬音樂的歷史與享有――這確實完全無涉於貝多芬。這是關於黑色、褐色、紅色、黃色等有色人種的能力,去說明他們在音樂或任何其他領域對於世界的實際貢獻。畢竟,我們有權主張我們是西方文明的一部分。 在認定貝多芬不是黑人時,有一個心照不宣的認定是:貝多芬是德國人,所以他不可能是黑人。承認他黑白混血血統的可能性,等於摧毀德國君權假定的純淨,它挑戰了文化象徵的神聖化,這種文化象徵根植於種族的純淨(racial purity)。其中最困難的部分是,貝多芬不是純白種人的想法必然會牽涉所有西方文明的純淨:如果貝多芬,這位西方音樂的巨擘,不是真正的白人,如果「德國人」這個字也代表了「黑白混血」的意思,那麼,一些最能有力地鼓舞、激勵、統一人心的我們所謂的「西方」時刻就會瓦解,變成黑人雜耍演員的美學。塗抹海報的同學說,「在他知道貝多芬是黑人之前,還對貝多芬有些許印象,得知貝多芬是黑人卻改變他對貝多芬的認識,讓他把貝多芬看成是他畫在海報上的人。」 這所有的一切正足以說明,基於什麼原因導致許多人認為將非裔美人、南美或女性主義文學引進史丹佛的課程中,是對於「西方」和「文明」概念的威脅。這的確是個威脅。最令人驚恐的發現會是身分位置的最終事實――有色人種總是西方文明的一部分。 一旦福瑞德發現貝多芬是黑人,他對音樂的整個關係便改變了,這讓我想起,有多少學生與我的關係,是被我的黑人身分所操縱?藉由定義下的正典在我的人生中發生的神奇力量,在認知的等級基礎上,我被邊緣化了多少?當貝多芬不再是德國人,而是一個真正的黑人,他落入了被歧視的地位,因為在喜歡和厭惡的兩極之間,沒有種族的中間點。當有些一年級的法學院學生走進來並看見我就是他們的契約法老師時,我感覺到,他們對於法學院的看法已經改觀。史丹佛沒有承認尤佳瑪屋事件在這個層面的傷害,等於允許學生塗抹染污我,在他們筆記本的空白頁邊,或者出於無意識,他們塗抹染污我;對他們來說,「我看起來就像一個典型的黑人」(如福瑞德所描述的),而不是一名大學教授。他們看著我褐色的臉,描畫放大的嘴唇線條並將「黑色鬈髮」著色,他們增加「紅色眼睛,以給予…一個惡魔的表情」。在他們筆記本的空白頁邊,我被塗去了。 有關貝多芬的論戰是邏輯上典範的一個例子,在這個邏輯上必然的典範中,「白人等於好的,黑人等於不好的」。雖然這個典範作為一個構想在美國法已行之有年,但今日我們仍不能說它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問題而存在。更確切地說,解釋的變遷已經發生,猶如我們共同的社會關聯多少被擴張,透過我前面描述的臘腸分析的第一層面到第二層面:從完全的種族隔離系統到部分取消種族隔離的系統。在這個美好新世界中,「白人」依然保留「好」的嚴格(典範)定義,但是少量的言詞延伸被允許包含一些附加的他者:黑人,那些我們知道也是好的黑人,非是「白人」不可。黑人拒絕白人善良的保護殼而且堅持他們是黑人,牴觸「好」的典範,因而他們是不好的。這聽起來猶如基本框架圖像般愚蠢,我想將現今法律與最高法院的看法有效地實體化:緩慢行進的種族主義這個扭曲想法的荒謬類型,不僅被提議作為「平等」的理論,並作為「中立」的標準。(這個圖像也就是為什麼平等與中立會成為不變且必要的同伴,作為一體的兩面:「平等」心照不宣以「白人」為對象;「中立」是「涉及有色人種」時,所隱藏的弦外之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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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文學賞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