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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4 08:04:38瀏覽2378|回應2|推薦2 | |
對於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網友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 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對於此案件的認定很清楚,我就在此簡單地節錄其中片段,作為其他寫美食部落格同好的參考;節錄內容片段如下: 一、 現今消費意識抬頭,任何商家所提供之商品,包括餐飲店提供之餐飲及服務,其良窳ㄩˇ 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如此才能促進餐飲業的競爭,並讓商家依據消費者意見做出改進,從而提供更好的餐點與服務,這就是言論自由促進社會進步的功能。 二、……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甚至認為國家的法律必須用來處罰這些人,那不就是大興文字獄,大開文化進步的倒車。 三、若被告曾經光顧告訴人的餐廳,依照其個人經驗做出評論,縱使評價極差,那也是純粹的個人主觀感受,說不上是捏造事實、刻意誹謗他人。 四、…這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有被告這篇負面評價的美食評論存在,自然也會有人發表不同的文章聲援告訴人的餐廳,…,這與新聞媒體的平衡報導、兼顧正反面意見殊途同歸。 五、告訴人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網友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 六、另觀,愛貓Miner部落格也同樣是對「XX創意料理店」之服務態度、味道做評論,一樣也做出負面的評價,內容有褒有貶,屬於較為專業之評論 。 七、…雖被告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謝謝檢察官。 註:阿菲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啦~揪咪,有阿菲美食部落客的不起訴處分書,大家可前往參考(←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9460521 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檢察官明確說明,「以顧客立於需求者角色,對於餐廳提供之各項條件,在社會中,應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進而在網路上發表其所見所聞之經驗感受,…應屬現今資訊生活時代之具體展現,…應認屬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利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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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