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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15:13:38瀏覽15507|回應1|推薦1 | |
我在偵查庭開完後,原本還抱著賠錢跟對方談和解的想法。 實際上,開庭的過程中,檢察官先讓告訴人做筆錄,然後就對我說,「你妨害人家名譽,這不是說對不起就可以了事,還是跟人家的律師聯繫,看要怎樣跟人家和解。」(有「未審先判」的感覺)(那時我還不知道「無罪推定」原則) 所以到了後來,我又是認錯、又是道歉,因為生平第一次到地檢署開庭,既然檢察官都這麼說了,也只好一切「低調認錯」。 很多人跟我提到,這種小案件,通常檢察官會希望雙方以和解的方式來解決,我只是沒想到,原來是這樣的「告知」方式(後來想想也合理,如此一唬,讓被告認錯以達成和解的成功率是比較高)。 開庭期間,檢察官不讓你答辯也是合理,因為聽雙方辯護、做有罪無罪判決的,是法官的職責;而檢察官在案件起訴之後,他是「代理」告訴人來「起訴」被告,他的職責是要讓「妨害名譽」的罪刑成立,算是跟你對立的競爭對手。 只是出庭之後,我到處找朋友、網友抱怨、描述,說偵查庭期間,檢察官根本不給我答辯的機會。 後來有一位律師朋友,建議我寫「刑事答辯狀」,他說,開庭期間沒辦法講給檢察官聽的,可以藉「刑事答辯狀」來表達自己的立場跟想法。 我問需不需要請律師寫,他說,自己寫就可以了,不必花錢。 但是自己寫的話,沒辦法看到對方提告的狀子(訴訟狀)(律師都稱狀子),因為法律規定,要「律師」才可以調閱對方的狀子。 不過出庭時,光聽對方作筆錄的內容,大概能猜到提告狀子的內容,大概不離「麵疙瘩殺手」、「極不推薦前往」、「失望透頂」、…等,所以自己寫也還好。 寫「刑事答辯狀」的用意主要有二: 一、幫檢察官草擬「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很忙的,所以如果你能提供「刑事答辯狀」作為參考,他會心情好些、寫得比較順手。 二、表達自己的立場及想法,部落格發言是基於「言論自由」、「陳述消費經驗」、「基於善意表達」、…等,減少檢察官想起訴你的意願。 「刑事答辯狀」下載- 於高雄地檢署-為民服務常用書狀例稿-答辯狀(最後面一欄)(點選「答辯狀」,就可以下載) http://www.ksc.moj.gov.tw/lp.asp?ctNode=11247&CtUnit=626&BaseDSD=7&mp=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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