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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7 07:28:06瀏覽2140|回應0|推薦17 | |
由於寫美食評論而被店家提告「妨害名譽」的案例時有所聞,這麼說吧,即使只是寫「不太好吃」、「稱不上好吃」、「沒什麼特色」,店家仍然可以提告「妨害名譽」 儘管在相類似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中,檢方多會提出,「產品衛生、優劣與否,屬消費者利益的議題,屬可受公評之事,敘述飲用產品的經驗,並無違法。」 既然如此,店家執意提告的用意是什麼呢? 首先,當然是要你撤下文章;當我第一次接到被控「妨害名譽」的刑事傳票時,第一時間,當然趕快把文章撤下來,跟店家道歉;老實說,我並不覺得文章中有什麼惡意毀謗的用詞,只不過對刑事訴訟的恐懼,只能先認錯再說。 其次,順便恐嚇其他給負評的網友;大家一聽到店家會到法院提刑事告訴,寧可摸摸鼻子,先把文章修一修、撤一撤,如此一來,就中了店家提告的用意,一石二鳥,告一家,順便嚇嚇其他網友,小心說話。 再則,向給負評的網友要一筆不錯的和解賠償金;因為有台中劉姓部落格因言論被判賠20萬的案例,所以店家一開口就是20萬起跳,此為極不合理的事件。 而這是寫美食評論網友很容易落入的陷阱,主要是因為對於刑事訴訟不熟悉,接到刑事傳票時,難免心生緊張及畏怯,想到請律師要很多錢,想到請休假跑法院會影響工作,還有家人的擔心及面對官司的恐懼,一般網友多會選擇和解了事,而讓惡性提告的店家,有機可乘。 台灣的民主價值,言論自由是很重要的一環,某檢察官於不起訴處方書中明確說明,「以顧客立於需求者角色,對於餐廳提供之各項條件,在社會中,應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進而在網路上發表其所見所聞之經驗感受,屬現今資訊生活時代之具體展現,應認屬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利之範疇。」 當網友在部落格中發表於餐廳用餐時之經驗感受時,為個人出於善意合理之「意見表達」,如果自己沒有「實質惡意」之毀謗言論,那對於提告的店家,勇於面對即可,餐廳好不好吃之評論,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利之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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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