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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6 07:57:19瀏覽2058|回應1|推薦28 | |
搜尋:違反勞動基準法=強盜+土匪 欺負勞工、求職、勞工權益、社會正義、勞工局、高雄市長信箱、勞動部長信箱
如果經紀人幫明星簽訂不平等條約,傷害委託人,那明星會很生氣,同理,幫自己簽訂不合理契約,自己會很傷心!
我只知道,當雇主拿出這種契約時,雙方關係就已經結束,只是看如何退場,領資遣費後,趕緊換工作,錢不多,沒必要弄得憂鬱、焦慮症😅
其實這種事後契約,你不簽,雇主也不能解雇員工,因勞基法第12條,沒有這種情形,解雇仍屬違反,如果你同意被解雇,是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同意書(才可以領失業給付跟提早就業獎助金)。
勞基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要記得勞基法第一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契約中提到的問題,自有刑法、民法可以處理,何必做賊心虛,把法院的動作拿到契約中呢?
不然你要他簽,「雇主若違反勞基法等情事,而傷害勞工權益,願意賠償12個月的薪資」,將心比心,他要簽嗎?
雖然,遵守勞基法,本來就是雇主應該有的責任,他如果願意簽,您再跟我們分享吧!
像我是要求老闆,把「年終獎金每年發給1個月薪資」寫進勞動契約(寫進去,視同薪資,只要做滿1年,就成為形成權,而不是老闆恩惠給予),優於勞基法的條件,寫進去才有用,低於勞基法的,應該不用考慮,還簽什麼約呢?
或許你會想,我遇到的雇主,人比較好,或許,但跟你想的不太一樣,還是要智取。
我也是進到公司之後,才跟他提,要把年終獎金寫進勞動契約。
老闆也曾經要我減薪,我不答應,他先在人力銀行找人,之後要解僱我,我就以不符勞基法第12條,要求繼續做(還好他止住,不然就要跟他爭,恢復勞雇關係了)。
所以勞工願意幫自己爭取時,勞基法才幫得上忙。
是該好好地整整他,把契約書送交勞工局申訴,或讓他上爆料公社、新聞,要簽,也是約到勞工局去開調解委員會吧,當著委員面前狠狠地酸一酸!
簽約呢?跟他說,我要跟我的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要不要!(當然不要 )
在「靠北藥師勞工」的臉書中,不平等條約的勞動契約內容如下,您也可以想想,不平等條約的破解法…
取自:靠北藥師勞工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058086697563840&id=166012277402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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