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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O娘」無罪 司法大「便」革
2017/03/31 08:04:04瀏覽911|回應0|推薦0
「幹O娘」無罪  司法大「便」革

作者:林青弘(自由作家)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昨討論「微罪除罪化」等議題,針對妨害名譽罪做成「除罪化」的決議。第五分組的決議不代表既定的國家刑事政策,立法院是否通過此項決議,尚有討論空間。妨害名譽罪是否除罪化,往後僅能依循民事不法求償,這還有很多爭執,不是第五分組決議後就定案。

《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其實分為「公然侮辱罪」、「加重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第五分組以微罪(最重本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濫訴嚴重、起訴少可和解、無人入獄等理由作為除罪化訴求,恐怕此項決議只是便宜行事,淪為司法大「便」革,毫無邏輯也無正當性。

一、微罪不是除罪正當理由,刑罰權不限於重罪

《憲法》並沒有明文限縮國家刑罰權,刑事政策若要排除最重本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名,立法者為了討好人民,修法把最重本刑提高為三年,豈不是可以規避「微罪」這個汙名標籤?

再者,最重本刑二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很多,例如「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的預備犯與陰謀犯、「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剌探搜集國防秘密罪」的預備犯與陰謀犯、「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違背中立命令罪」、「侮辱外國旗章罪」、「違法行刑罪」過失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過失犯與非公務員犯、「妨害考試罪」、「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侵害文告罪」、「妨害投票秩序罪」、「妨害投票秘密罪」、「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恐嚇公眾罪」、「妨害合法集會罪」、「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挑唆包攬訴訟罪」、「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脫逃罪」、「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湮滅刑事證據罪」、「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公然猥褻罪」、「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通姦罪」、「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普通賭博罪」、「過失致死罪」、「義憤傷害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等等。

若僅以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區別,單以同為告訴乃論之罪的「過失傷害罪」來比較,同樣都可金錢賠償,為何妨害名譽的罪責部分要除罪,過失傷害罪卻不討論除罪?這是什麼樣的除罪邏輯?刑責制定上,已經把損害個人法益的罪名制定比較輕的刑罰,若要因為只能告訴乃論,就要把微罪再進一步除罪化,這是不是對於平民百姓的告訴人嚴重歧視、不公平訴訟對待?

二、微罪除罪不能減少故意濫訴

故意濫訴者,根本不在乎是否起訴或不起訴,更不在乎定罪與否,濫訴動機與濫訴目的相牽連,不去發現濫訴目的,不可能解決故意濫訴的嚴重性。一旦微罪除罪化,故意濫訴者提告罪名更會浮誇,提告藉口無限上綱,只要攀附重罪條款,濫訴案件豈不是依舊進入偵查程序,不當消耗司法資源?再者,檢察署案件減少了,以鄰為壑,案件轉移到法院民事庭、簡易庭,檢察官把法官當成犧牲品,這是不是司法大「便」革,把檢察官的「屎缺」丟給法官處理?

此外,起訴比率少不能與除罪相繩,否則濫權不追訴罪、濫權追訴罪的公訴案件趨近於零,豈不是也能比照除罪?和解撤告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介入,不正視撤告的正面效用,反而將撤告視為除罪的藉口,為解決濫訴而製造更多問題,司改如此神邏輯,實在太天才。

三、忽視定紛止爭功能,誇大重罪刑罰權效用

看看酒駕入獄、吸毒成癮入獄等眾多個案,還能堅信入獄才能懲罰受刑人,監獄才能教化受刑人,並使其悔過遷善?告訴乃論之罪能夠依法撤回告訴,旨在鼓勵兩造以刑罰之外的方法解決紛爭,如果沒有刑罰作為前提基石,定紛止爭無從發揮。

車禍過失而傷人,在毫無刑責約束時,肇事者明知只有民事不法的賠償,何必早日付錢認錯?讓官司在法院慢慢耗,即便判決要付出5%年利息,最後要付錢還是債權憑證了事,依舊未定在天,何必急著和解與賠償?過度強調「以刑逼民」的壞處,同時也會過度輕視「以刑逼民」的好處。若不是刑責作為金錢賠償的驅力與壓力,在人性自由發揮之下,誰會正視錯誤,甘願賠償了事?反正都要賠錢,讓民事法院消耗被害者的精神與時間,又有何妨?把「以刑逼民」汙名化而要堅持微罪除罪,這又是另一種廢死的謬誤。

如果妨害名譽毫無罪責,可以想像語言暴力更加嚴重。以後動口不動手,反正只是賠錢沒有刑罰,語言霸凌會不會更無所忌憚與囂張狂妄?國家刑罰若對惡言惡語的霸凌勢力棄權退讓,失控的司改,真的就是大「便」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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