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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 他們為何反對?
2017/03/18 10:44:52瀏覽843|回應0|推薦0
法庭直播 他們為何反對?

作者:林青弘(自由作家)

司法改革到目前為止,只見「審檢辯學」,沒有把人民當成主角,所以從來沒有「民審檢辯學」或「審檢辯學民」。主要的理由,在於法界人士認為法律太專業,不是每個市井小民都懂。這是不是專業的傲慢,自有公評。

檢察官抱怨過勞,怪罪人民亂告,雞毛蒜皮都來提告,高高在上的檢察官,當然受不了。他們不說的真相,是官愈做愈大,就愈不容易過勞。占用檢察官的缺,調任至行政部門辦事,哪來辦案壓力與過勞?各地方檢察署未依據類別滿編員額(北檢若滿編則有37位主任檢察官、185位檢察官、222位檢察事務官),上級檢察機關「缺事不缺人」,為何不敢說出來?

討債集團利用提告,把檢察官當成催收工具,催人出現,也催人和解了事。如果不是檢察官習慣化的偵辦模式被濫用與被識破,林達檢察官哪能發覺箇中古怪?

林檢察官認真查出重大刑案,把一干人等以誣告、偽造文書、重利等罪名繩之以法,成就非凡,但是凸顯檢察官辦案向來自掃門前雪,毫無橫向聯繫與合作精神。除非獲得長官賞識,專組辦專案,否則平常各管各的案件,被有心人濫用公權力,毫不奇怪。

法官或檢察官提出改革方法,當然有實務與經驗的可採之處。但是過於本位的思考,例如把刑事訴訟費用化甚至全面自訴化,這是用問題解決問題,根本不在乎人民的訴訟受益權,也不在乎法院案件數量是否會暴增,更不在乎公訴優先自訴之原則,律師依舊毫無調查權,強制自訴有何屁用。

法官、檢察官反對法庭直播,首先應該釐清,不是任何案件都要直播。甲甲提告乙乙妨害名譽,個人法益受損,不值得直播。慣竊偷盜案件,犯行很多次,但也不是社會公共利益的焦點,自然無須直播。性侵犯案件,到底是你情我願而要錢不成,還是真正性犯罪,事涉個人隱私與性活動,不宜直播。

法官們認為法庭直播,會造成全民公審,這是假的,法官才是審判主體,又不是網路即時意見回饋可以約束法官審理,何來全民公審?觀看者只能看、不能審,法官看不到觀看者是誰,也不知道觀看者的意見,哪有全民公審?現場旁聽都不能公審了,更何況隔著網路與螢幕,法庭直播當然不等於全民公審。

其次,無罪推定原則是法官、檢察官應該遵守的職業紀律。當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只要尚未裁判有罪,依法當然是無罪推定。法庭直播不會推翻無罪推定原則,因為觀看者無權做出裁判,即使心裡已有定見,那是言論自由範疇,個人造業個人擔,若要故意逾越法律紅線,就得付出代價。

證人、被告若不想入鏡,不願意讓個資在眾目睽睽下知悉或聽到,技術上可以克服,改採書面庭呈或提示,或採隔離訊問,不讓證人或被害人出現於直播鏡頭,只聞其聲(要加工變音也可以)、不見其人,何來侵害人權?

法官、檢察官反對法庭直播,主因還是在於審理壓力無形上升與擴張。屆時,公訴檢察官不敢依循窠臼,不能繼續跳針念著「如起訴書所載」、「無意見」,法官也不敢精簡程序、草率辯結。遇到要直播的案件,法官或公訴檢察官,壓力肯定會更大。因為有太多眼睛盯著,哪能怠慢隨便。工作負擔覺得變重,法官與檢察官當然反對直播。

司法院若是贊成法庭直播,技術細節要考量,案件選定與直播執行,更要實務演練,才能微調與建置完備又實用的法庭直播制度。想想馬前總統的洩密案,北院應該考慮法庭直播,可以建立典範,也可以讓社會大眾觀賞這場矚目的刑案。至少,言詞辯論庭若開放直播,也能順便推廣法治教育。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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