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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間極品 凶手教化免死
2017/01/12 11:44:01瀏覽734|回應0|推薦0

法官人間極品  凶手教化免死

作者:羅伯特亞當斯(自由作家)

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不會判死,已成為司法鐵律。辯護律師為求被告一線生機,再多精神鑑定也樂於接受,各種心理學派、後設精神創傷與行為失控,都可成為免死卸責的理由。殺人者要判死,除了殺害對象是法官、檢察官,自家人恐懼社會效應的群起效尤而重懲凶嫌外,只要有一絲教化可能,殺人不必判死,似已成為論理法則。

 

廢死辯論的潛意識,恆有誤判假定與教化重於懲罰的形而上約束。法官擔心誤判而造孽,錯殺一條性命,恐怕德性有虧,未來若有報應,恐怖畏懼之心足以動搖判死的堅決強度。寧可錯放,不願判死,找盡理由證明被告有教化可能,只是為了安撫法官自己的得失心。

 

當法庭上攻防,辯護人脣槍舌劍、話術勸誘,再三證明被告一定有教化可能,此一同時,身為被害人的死者,沒有機會現身說出被殺的恐懼、痛苦、憤怒與絕望。被害者與被告「武器不平等」,法官可有同理心參照?

 

謝依涵逃過死劫,行為後再多的悔意,也不能解釋為何殺人前,沒有想想、想想、再想想。奪人性命何其容易,維護自己免死,又是多麼矯情做作。在法官面前演出我有悔意、堪可教化,只是操弄兩面手法,不是法官好騙,而是被告求生本能使然,把自己怕死、願意懺悔的心情演出來,一點都不困難。

 

法律是社會法,不是宗教法,法官哪來職責與能力證明輪迴與地獄存在?宗教上的懺悔行為,難道該當法律上阻卻死刑的正當理由?若是,ISIS的恐怖活動,一切以阿拉真主為名,豈不是不該判死,更不該不經審判而炸死?宗教超越法律,何必法院審判?請個法師、乩童代傳神明旨意,比起終身職保障的法官們,省錢也省事。

 

法官用法不能超越法律意旨,更不能為了被告利益而無限上綱。有高院法官把評議形式化,甚至認定書面審理的裁定,原陪席法官可以請行政上的職務代理人代行簽名閱覽,置法官法定原則為無物,只是為了官官相護、死不認錯(1051515號刑事裁定參照)

 

上述小細節看見法官用法的霸道與專權,謝依涵逃過一死,真的不是輪迴與地獄幫忙,只是法官偏聽、偏見、偏語,視法律為自己職權的禁臠。法官把自己當成天神,態度至高無上,真的是人間極品。有教化可免死,不論教化有無結果,只看法官求個心安。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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