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太陽花的照妖鏡 作者:羅伯特亞當斯(自由作家) 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太陽花運動人士,或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或觸犯《刑法》上的妨害公務、妨害秩序等罪章而被提起公訴,日前辯論終結,第一審法院定於3月31日宣判。當年把「公民不服從」喊得震天價響,為何現在面臨司法懲罰,卻有敢做不敢當,不願意付出違法抵抗的刑事代價?如此學運領袖,是不是享受光環而不能擔負任何責任? 立法院當年的財損,由前院長王金平募款,號召企業人士贊助而填補所有財物損失,國家的財損,沒向太陽花運動人士求取任何金錢賠償。民進黨執政後,林全院長也將告訴乃論之罪悉數撤回告訴。掌權者在政治上的處理,業已釋放最大善意,包容當年的嚴重衝突,也把已付出的社會成本盡量自行吸收與消化。唯一剩下必須要面對的責任,當然是司法審判。 無論公民不服從的抵抗權如何行使,梭羅拒付人頭稅還是被逮捕入獄,稅款依舊還是得付。金恩博士、印度聖雄甘地,在他們發起人權運動、進行政治上的抵抗時,早已自知要付出違法代價,不以被逮捕、被懲罰為限。唯有太陽花,把公民不服從只學一半,享受抗爭勝利的聲名,卻不願意承擔司法懲罰。 當年鄭南榕為了言論自由、政治抗爭,不僅面臨司法、情治的沉重壓力,更是犧牲自我性命,成全了公民不服從的崇高精神與對抗政府暴力的高度。哪有烈士要革命又要當權者赦免?太陽花占領國會、癱瘓議事運作,製造高昂社會成本後,哪能在法庭上輕輕鬆鬆闡述抵抗權,就要司法者放過一馬? 刑責減免有法律上的要件,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抵抗權、公民不服從均不見於法規,只是學說論述之一種,更不是《憲法》明文賦予的國民權利。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尚屬輕罪,法官若是佛心來著,易科罰金了事甚至刑責免罰都有可能。當年敢衝敢說,現在面對司法刑罰,不願意留下任何刑事犯罪紀錄的私心作祟,這還是學運英雄嗎?對抗政府的魄力與霸氣,跑哪去了?蔡丁貴教授為了台獨理念,對抗後果勇於敢作敢當,不易科罰金而入獄受罰,相比之下,太陽花實在任性有餘,嬌貴已足。 享受學運光環,不願意承擔司法刑責,當年太陽花轟轟烈烈,如今在司法照妖鏡的現形下,只剩下求饒免刑,甚至要求法官超越法規而判決無罪。矯情和虛偽,盡在法庭攻防與言詞辯論。這不是世紀大審,只是公民運動史上,抵抗者公然向國家權力進行關說的荒誕不經。太陽花當年抵抗政府的勇氣與霸道,怎會在刑罰之前,沒有果敢承擔,只剩下求饒免責?打回原形,走下神壇,是該醒醒別再裝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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