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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附件看見法官的大膽妄為
2017/01/23 13:54:17瀏覽707|回應0|推薦0
從判決附件看見法官的大膽妄為

作者:羅伯特亞當斯(自由作家)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罕見地把陪席法官「不同意見書」列為判決附件,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提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查閱知悉。21頁的PDF檔,判決內容僅約5頁多,其他都是錢建榮法官的個人法律見解。借用公權力行使公開散布個人高見,這是不是違法濫權?是不是提升個人聲名而未依法執行職權?

從法律上而論,按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亦各有明文。刑事個案判決並非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法無明文許可公布評議意見,錢建榮法官的創舉,合法正當性何在?職權的具體依據又出於何處?

再者,法官與大法官職權明顯不同,刑事庭的陪席法官,縱然有不同的評議意見,何來類推適用「不同意見書」之規定,可將個人法律見解隨同判決列為附件而公開散布?《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明定法官評議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而非列為判決附件得以公開查閱而散布,錢建榮法官的創舉,是不是明顯不合法,違背了《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的立法意旨?

更甚者,《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已有明文限定,惟查錢建榮法官的評議意見隨同判決公開而散布,非為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之不特定多數人,均能不依法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而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知悉,重製、散布評議意見已不言可喻,相比「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之禁止還要嚴重許多。不特定多數人非為案件訴訟上之關係人,均能不依法而知悉部分評議意見,如此創舉,豈不是把上開法律條文架空而具文無用?是不是疏忽尊重訴訟關係人而恣意濫權?法官可以對立法者如此藐視與輕率嗎?

法律見解不一致,已是司法公信力低落,人民不信任法院的關鍵主因之一。個別法官為了彰顯自己見解不同,伸張個人價值之高度與深度,利用公權力來拉抬個人見解的曝光度與知名度,這是司法公信力的正面貢獻嗎?如果法律明文的評議制度都可率性遵守、選擇性適用,人民還能期待法官如何公平、公正、公開審判?學說理論百百種,何以法官偏好者,就是絕對與唯一正確?司法院對於個別法官的率性而為,如果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知而不語,司法改革還是洗洗睡,別再浪費公帑與虛耗社會資源。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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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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