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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烏龍 拉下兩個「總」?
2013/09/29 17:48:22瀏覽1697|回應2|推薦24

看過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道歉記者會,真有令人感嘆又惋惜的扼腕!監聽烏龍,誠屬技術犯規,頂多是行政上的疏誤,法院既然依法核准監聽,事後才發現烏龍監聽、白作工又兼被抹黑,再怎樣訴究責任,也不至於到達刑事不法的嚴重。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研判後,認定特偵組無主觀犯意,此非未審先判,只是表明自己的法律見解與初步判定。老百姓不解檢察實務之運作,也不知道監聽並非檢察官坐在機器旁邊聽電話、邊作筆記,一切誤解與不解,恐怕會醞釀監聽烏龍成為違法濫權的政治風暴。

特偵組聲請監聽林秀濤檢察官,依其姓名作為手機電話的申用者而查到監聽號碼,經法院核准,殊料掛線監聽之後,方才知道真正使用者是其女兒。這位林檢察官另外使用他人申請之手機號碼作為個人使用,此非一般經驗可推得之結果,豈知堂堂高檢署檢察官竟然不敢使用自己申請的手機號碼。若非心裡有鬼,提防監聽,怎會有此戲劇結果出現?特偵組處理此次烏龍監聽,經三、四天後立刻下線,糾正錯誤再掛上正確線路繼續監聽,處理行政疏誤尚且得宜。

柯建銘不甘心被特偵組抖出關說司法個案的大醜聞,拿到法院監聽通知,立刻展開報復決心。看似手機號碼的節費電話號碼,被柯建銘、民進黨立委拿來測試撥打,豈料打通電話竟然是立法院的總機。「0972630235」就是罪魁禍首。換個號碼「0972546019」,如果筆者不先說明,大家可能也會認為這是手機號碼,事實上,這也是節費電話,而且使用機關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註:請勿測試,避免警局困擾)

特偵組自稱監聽「0972630235」一個月左右,才發現此一線路只有撥打出去,沒有撥入之監聽紀錄,有人責怪特偵組為何遲至一個月才發現錯誤,怎麼沒有在三、四天左右就糾錯?這確實需要檢討,無論是實際從事監聽人員的回報責任,或是特偵組檢察官檢視譯文或監聽紀錄沒有發現異常之疏忽責任,都可以檢討後再精進偵查作為與監聽實務運作。若要究責,請問法院准許監聽,事後發現聽錯電話,這有罪嗎?是不是行政上的疏誤,容有檢討餘地,而無苛責追殺之必要?

民進黨立委就像瘋狗亂咬,恣意散播謠言,傳播監聽立院總機就是監聽全體立委。如果懂得總機運作,真要透過總機監聽各分機通話實況,必須到總機所在地掛線監聽或是利用總機設備直接線上側錄監聽。監聽總機號碼,根本聽不到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的通話內容,也聽不到打給立委或助理的通話內容。國民黨立委隨謠言而撻伐特偵組的急躁言行,難道是要證明自己心裡有鬼,害怕被監聽、被抖出醜聞?外有民進黨挾怨報復、趁機鬥爭,內有同黨立委只顧自私自利而遺棄大是大非,馬總統與江院長,真是可憐。

聽錯電話並不是故意犯罪、踐踏人民通訊的秘密與自由,聽錯電話也不是貪瀆大罪,更加不是辭職謝罪的最低門檻。法院既然准許掛線監聽,容後檢討實務運作上的差錯或誤解,更積極精進監聽效率,也可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懼與謠傳。總統與總長,這兩「總」會不會被民粹與理盲淹沒蓋頂?急著訴求檢察總長辭職下台,是不是斬斷馬總統的手足,混淆關說案的真相,添加特偵組揭發關說案的不可信,進而訴求毒樹果實的浮誇與扭曲?如能拉下黃總長,江揆辭職謝罪又有何不可?骨牌繼續倒,最後連馬總統也要辭職下台。這就是政治鬥爭,就是民進黨包庇關說案而護短王柯,老是在批黃鬥馬攻江的陽謀詭計。

烏龍監聽,不是黃總長故意犯錯。執行監聽工作者不是檢察總長本人,也不是特偵組的檢察官。司法行政上的疏忽與錯誤,豈能如民進黨亂臣賊子般問罪特偵組?如果監聽國會很可怕、很不可思議,關說院長還在主持立院大會、賴著不走,關說立委還是民進黨大黨鞭,紀律委員會無法撤銷黨籍、開除他,這才是最可怕、最不可思議。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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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874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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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pi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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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9 22:13

樓下舉的這例子有點不倫不類。真要比擬,應該是說,被偷的人一開始調查方向錯誤,誤會是鄰桌的人偷的。後來發現錯誤並改正,後來抓到真的小偷。

現在民進黨這群亂臣賊子,是把一開始的偵查錯誤說成是違法亂權,所以後來抓到真正的小偷,應該得無罪釋放。這群賊人繼續喊,被害者需要道歉下台。


磐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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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烏龍
2013/09/29 18:46

    誠如版主所言,有些技術錯誤是被誤解放大了,例如版主說的林檢察官女兒被誤監聽一事,但是我也要提醒版主,林檢查官本是不該被監聽、也不該被特偵組以證人身分卻借去詢問並要求其具結的。

    這讓我想起老爸以前講過的一則他公司發生的事:他服務公司曾發生員工竊盜事件,被偷金額3000元,後來犯人被找到了,可是被偷的人說他被偷5000元,旁邊其它人也相信受害者的說法認為是5000元。這時犯人很生氣,大聲為自己喊冤:我只拿了3000元而非5000元。  

    版主今天所文,彷彿是替特偵祖厘清他們只偷了3000元而非5000元一般。這種厘清並非不重要,我們不該將有的沒有的事都賴在特偵組上,但是,若進而要為特偵組漂白成沒有偷竊行為,這就屬『禮義連』的行為了。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29 19:07 回覆:

我曾經以告訴人的身分,請求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

但是被駁回,還被檢察官在書類內修理,

若要公報私仇,此時最適合落井下石。

特偵組的偵辦作為與實務作法,

外人不易瞭解,

他們或許有高傲而輕率的疏誤,

但是不能就此指摘為違法濫權。

是否違法,要問有無法院許可,

是否濫權,要看是否逾越比例原則。

既然法務部要行政調查,

且看他們如何檢討與調查。

跟著民進黨喊違法濫權監聽,

只是跟著瘋狗叫囂而已。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29 19:14 回覆:
行政疏誤例如

關於本署檢察官偵辦賀姓被告涉嫌妨害自由罪嫌,經重複送審乙案,本署初步調查相關資料

你可以參考台中地檢署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