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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憨厚 擋不住劉櫂豪的民粹話術
2013/09/28 12:03:17瀏覽4083|回應4|推薦24

媒體報導立委劉櫂豪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的對答實況,此一短片在網路上瘋狂傳播,透過網路散布,其影響頗為深遠。網路如水,既可載舟、亦可覆舟,此一短片顯見黃世銘總長太過憨厚「土直」,面對前法官的民粹話術,直接敗下陣來。

觀看劉立委與黃總長的對答實錄(詳見附錄),在此要為黃總長辯駁,提出不同意見與質疑。

別被前法官的玩法弄法欺騙

利用專業身分公然欺騙社會大眾者,例如資深媒體人胡忠信,在林益世貪瀆案爆發時,為了收視率而杜撰虛構不實情事;前法官吳秉叡立委,在年代新聞談話節目上,故意引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來誤導閱聽大眾,錯指特偵組分案字軌不能有特他案(註:該注意事項第一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期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妥適辦理『 他』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最高檢特偵組不在適用對象內。)。面對有專業身分之立委或名嘴,不能依賴刻板印象就逕自相信其所言語皆為真實。如果要質疑黃總長有違法濫權監聽之嫌,也應該本同此理質疑具有法官專業經驗的劉立委是否故意誤導社會大眾。

劉櫂豪的類推錯誤

檢察體系尚有「檢察一體」之檢察行政約束,而法官裁判書類不須送審,這是檢察官與法官同屬司法官的重大差別之一。白話點來說,高院合議庭如何裁定國民黨對假處分的抗告,事先不須要取得院長行政核可,但若高檢署檢察官要提起上訴或是不上訴,則須要該署檢察長行政核可。前者法院體系,形式上不存在行政干涉的空間,後者檢察體系,若檢察長要以檢察行政力量介入,綽綽有餘。特偵組偵查作為由承辦檢察官實行,非由黃總長親自辦案,因此案件何時報結,是由承辦檢察官決定,真正完成報結程序則在於檢察總長核可。換言之,當特偵組承辦檢察官認為案情已告一段落,達到報請檢察總長核可結案時,該案即已實質結案,只是需要檢察總長在程序上核可,方可公告於社會大眾。劉立委執著8月31日與9月5日之差別,甚至以此指控黃總長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實已誤解檢察行政流程,更加誤導社會大眾。當檢察總長在形式上判斷案情已可朝向行政不法作結,不待他案偵查之結果,即以立院院長關說行政院所屬台高檢檢察長之司法醜聞來認定,執此看法而認有院與院間重大爭執事項,本於檢察總長係總統依法向立法院提名且經國會同意而特任之法理,引用憲法第44條固有牽強之爭執,但是既無法文明定可依循,亦無前例可參照,黃總長依其專業判斷與憲法理解,逕向馬總統報告說明,如此有錯?

指控洩密 到底洩了啥秘密?

如果特偵組偵辦前法官陳榮和貪瀆案,依法聲請監聽獲得法院許可,從監聽嫌疑人、關係人柯建銘之電話通聯內容,得知王金平涉入關說司法個案,向台高檢檢察長直接關說柯案,要求檢察官放棄上訴,本於檢察官摘奸發伏之職責,是否會合理形成有無金錢對價之懷疑?若要驗證此一合理懷疑,鑒於貪瀆行為不容易偵查,監聽是否為最後可用手段,而須聲請監聽檢察官林秀濤?只要電話線路申請者為林秀濤,依法皆為掛線監聽對象,監聽後才能驗證誰是真正使用者,合法掛線監聽後,才知道其女使用其一門號,並且中斷監聽,如此錯了嗎?指控黃總長違法洩密,請問劉立委,到底哪些資料屬於偵查不公開而違法洩密?如果劉立委不能檢閱完全卷宗,豈能判斷8月31日、9月1日,黃總長向馬總統報告資料屬於偵查中的秘密?案件結案主動權在於承辦檢察官,核可權在檢察總長,屬於行政不法而無涉偵查秘密,或是他案偵查中而目前不方便揭露,這些完整資訊只有特偵組承辦檢察官和黃總長知之甚詳。其他人若可說三道四,是否有人透過不法途徑取得偵查秘密?劉立委又不是承辦檢察官,憑啥資格認定洩密與否,又憑啥指摘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職權認定?

劉立委公然違法質詢個案情節

檢察總長只針對預算案、法律案有向立院報告與受質詢義務,對於司法個案,無論行政不法或刑事不法,皆無責任與義務向立院報告與接受質詢。黃總長針對關說案之始末,接受立院涉案者立委柯建銘之質詢,亦前往涉案者王金平院長主持之立法院報告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之意見(即修法廢除特偵組),在法理上已經嚴重侵害五權憲法之立憲意旨。如果柯建銘可以如此明目張膽公審黃總長,以後立委涉案,只要假借職權行使,把檢察長叫來立院質詢,是否可以公報私仇、藉機修理?只要法院判決立委有罪,立委就把司法院秘書長找來罰站聽訓,是不是可以製造立法侵害、恫嚇司法的威逼作用?陳水扁以總統尊榮涉入重大貪瀆,目前尚在服刑接受懲罰,為何立委能夠憑藉質詢權來修理司法官員?是誰在毀滅憲政體系,作賤民主政治?難道不是這些群魔亂舞的「柯建銘、王金平們」?

道德大纛不是違法者的遮羞布

劉立委口口聲聲質疑黃總長的法學素養與程序正義,更加質疑黃總長的適任,唯一迴避不談者,在於柯建銘與王金平的關說真相。這就像性侵者得逞後,反怪來責備被性侵者不能提供高潮與快感,謾罵被性侵者不值得性侵的歪理一樣。只要王金平與柯建銘不動歪腦筋,不打關說電話、不對司法個案施加關說壓力,國家社會豈能如此動盪不安?劉立委護短自家總召柯建銘,還大言不慚自己為司法正義上了一課、點出大家的恐懼,這是護短者轉移關說焦點的高招,也是訴諸監聽恐懼的民粹手法,就像把ECFA說成糖衣毒藥、服貿協議製造百萬人失業的民粹話術。什麼樣的人害怕被監聽,或是感覺自己被監聽?如果沒有為非作歹,怎會感覺自己被監聽?是個人的幻聽幻想,還是真有違法濫權之監聽?如果與人通電話,都不擔心被竊錄,怎會憂懼監聽之存在?手機錄音很容易,要竊錄兩人間對話遠比監聽容易多了。要指控違法濫權監聽,先把事證陳述清楚,否則都是關說案的烏賊戰術,企圖誤導視聽、轉移焦點罷了。

劉立委應該問問自己,憑藉自己當過法官的專業經驗,如果他是檢察總長,遇到這樣的司法關說個案,他會如何處理?在批評黃總長之前,我們更想聽聽「劉總長」要如何辦理這種案件。如果馬英九是關說案的主角,「劉總長」會如何處理?可別到最後只驗證了黨同伐異的歪理,只辦馬英九,王柯兩人的惡行惡狀皆要護短而無視存在。

社會大眾已然熟悉業務人員的保險話術,現在更熱門、更當道者,就是政治話術。從劉立委以政治口水打倒黃總長後,民進黨比起國民黨,真是政治話術的最佳辯士。

附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3/9/27,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927/265464/)

20130925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綜合報導】馬王政爭爆發以來,特偵組的合法性一直飽受質疑。9月25日檢察總長黃世銘赴立院備詢,遭立委連番砲轟。其中民進黨立委劉櫂豪13分中的質 詢,不僅口條清晰有邏輯,更是鏗鏘有力,網友大為推崇,直說劉櫂豪這番質詢內容,讓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也可以簡單的了解馬總統跟檢察總長黃世銘到底錯在哪 裡,更有熱心網友逐字聽打,全文如下:

劉櫂豪(以下簡稱「劉」):總長我想今天一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許多質疑跟砲聲,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 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的貢獻,因為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讓我們國人可以很嚴肅的,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大 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第二 條裡面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還有特偵組的存廢的 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到底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他 的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 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我們人民認真的思考以下這幾個問題。總長我請教你一下,你身為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 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世銘(以下簡稱「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在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那是個存在的事實,但是不代表我們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他代表是合法的、他代表是一種真理啊。我現在問的,是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去做嘛?

你 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所有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你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的規定裡面,第二條規定這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因為通訊監察 保障,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我們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與其說 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這樣的權力。

你怎麼可以跟我說實務上,那你的意思是說這樣擴 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所以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我們所有人說,通訊監察保障 法裡面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我非常訝異,總長,那你給我明確回答一句,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 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那麼你認為這個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不要給我這麼模糊啦!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

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那是不同的案件,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

劉:什麼還是一樣,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

劉: 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 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我非常訝異 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 來念,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 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總長,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也許在立 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但是他們 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我們特偵組的這些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的時候,其實 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個時間點已經錯了,不然我們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不管他是藍色綠色,請問他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 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你找不到啦,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 四條的規定,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 就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我要說我們 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 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 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 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 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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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阿楨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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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7 10:47
二馬二監聽二後果


   奇怪耶?美國(歐巴)馬非法監聽國內外,不只沒事,還敢教訓中德;台灣馬(英九) 的特偵組合法監聽法官收賄案、查到柯王關說,檢察總長反被黃世銘反遭起訴。這世界還有天理法則嗎?

  見怪不怪,天理自然法是理性人幻想出的,現實的自然是叢林法則,無賴小人老大總得勢。

  難怪美國馬挾著反恐民粹能一馬當先地跑,台灣馬反被民粹打成政績無能、政爭有能。

  旣然如此、多評何益,摘貼二腥聞、再貼四濕詩、戲謔評論之、足矣!其餘 詳參【圖博館】:

……………

http://mypaper.pchome.com.tw/souj/post/1326619603

小小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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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15:05
精闢的分析!

阿珠珠~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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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13:36
綠網軍的勢力龐大,積非成是的功力一流!

磐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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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羞布
2013/09/28 13:13

一、通保法還有第18條規定: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好像所有人都忘了這條

    特偵組聽到的馬柯對話,是符合通保法第五條、第七條還是哪一個"其他法律"?做個假設,如果今天特偵組是聽到原來王金平有逃漏稅(或其他不符3年以上最輕本刑罪責),依法該不該報告?

    扯憲法44條?

二、根據吳健保之案件,居然能牽拖到監聽承辦檢察官?

三、當特偵組將偵察細節提供給媒體,而且這還是總長親口承認未涉刑事罪責的資料給媒體時,任何人都取得了道德高點可以質詢個案---當政府不守法在先、不守規則,請先遣責懲處政府官員,沒有道理先要求其他人恪遵不得針對個案質詢。

四、立法委員監督政府、不是監督同黨議員,他首重當然是針對政府的違法濫權。否則,當前台北議員李慶安出事時,那些不表態的議員看來是該死了。

五、從一開始,提著道德大旗揮刀砍人的是馬英九那群人,而且這不是第一樁。的確,道德大纛不是違法者的遮羞布,但請先教一教馬英九。

六、沒有犯法,何必擔心監聽?版主說的真好,那我們先去監聽周美青、金小刀、江院長,還是版主你,我相信你們都沒有作奸犯科,想來是樂於接受監聽的。

七、對了,說黃總長憨厚,這種說詞,在我看來是先替他拉起道德大旗,跟版主之文還蠻呼應的。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9-28 14:11 回覆:

特偵組檢察官有無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有興趣者可以自行去向檢察署告發。

只要有監聽票,經法院許可,形式上就非屬違法監聽。

再者,監聽過程得知其他犯罪嫌疑,

如你是檢察官,要如何處理?

不經偵查,豈知有無刑事不法?

如果檢察官握有法院准許之監聽票,

連馬總統都可以被合法監聽,何況是江揆等人。

聲請監聽票能夠得到法院准許,

一定形式上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

至於監聽內容是否符合同法聲請理由及罪嫌,

那是監聽事後才能驗證之事,

不要混淆與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