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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11:16:59瀏覽2082|回應8|推薦32 | |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來論王金平院長的職務行為,只要民進黨堅持江揆為莫須有罪名道歉,行政院要依憲法履行行政報告義務,即如不可能的任務。 立法院到底是民進黨開的,還是國民納稅人供養?立法院是為了民進黨而設立,還是為了國民福祉、社會共同利益而創設?揆諸憲法明文,「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可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依法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方為立法委員之正職。 再論憲法對於行政、立法兩院間之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據上可知,行政院是基於上開三款規定而對立法院負責,依憲政體制,核無行政院矮於立法院之規定或立憲意旨。 民進黨挾「沒有道歉,只有下台」、「馬江集團毀憲亂政」等語指摘馬總統、行政院江院長,這是否「假違憲,真鬥爭」?是誰應該為了立院空轉、江揆不能依憲報告而公開向國人道歉?是誰在毀滅憲政體制,把立法院當成民進黨開的黨營事業?王院長真有調和鼎鼐之領導能力?若有,怎會縱容民進黨無理取鬧,繼續消耗社會資源而浪費百姓血汗錢?倘若這是公平中立主持議事,還有誰不能當國會議長?反正朝野協商破局,就讓民進黨繼續亂、繼續吵,這有議事效率和議長領導能力?國會不檢點、不自律,豈有強求他院尊重之理!連老百姓都唾棄的立法委員,焉有顏面自稱捍衛憲政、為民喉舌? 看著柯建銘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電視畫面,這是台灣民主政治的羞恥!柯建銘的賤言賤語,在於自己的不知檢點與不知自律,關說案被揭發後,惱羞成怒,假藉立委職權而行公報私仇。不要臉已經不足以形容柯建銘的行為,其不分區立委身分更是民進黨所賜,真正的罪魁禍首就是民進黨和蘇主席。 當法庭上出現被告痛罵告訴人、被害人,出言不遜而指責謾罵被害人的時候,司法垂淚、正義瀕死!當立法院出現關說立委質詢揭發醜聞的檢察總長,關說院長公然縱容民進黨政治鬥爭、紛亂政局時,國會蒙羞、人民之恥。 強暴犯以被害人太漂亮而引誘犯罪來卸責,還厲言斥責被害人太妖艷,這種說法可以相信?看看柯建銘自請移送紀律委員會的矯情做作,再看看其關說案共謀者的關說王院長,有此兩人,國會蒙羞而墮落,人民豈能支持如此立委和院長?這兩人都是不分區立委,只要政黨被挾持,只要黨主席護短而不開鍘,人民能奈何?關鍵不同者,國民黨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民進黨卻仍縱容柯建銘在立法院擔任黨鞭,繼續以政黨之霸王鞭,鞭撾憲政體制,霸凌人民的立法權。 如果立法院不是民進黨開的,不是王金平一人霸占挾持的禁臠,為何舉牌抗議取代議案審查與表決?為何霸占主席台、鎖門綁椅阻擋院長主持議事已成慣性定例?是王院長調和不成,國是鼎鼐不如暗室協商的私利互易?還是王柯共犯體制已成,國會不能說的禍害已現於國人眼前?不知進退的王金平,加上不迴避私利的柯建銘,有此兩人在立法院,誰說國會還有尊嚴,立委還有被尊重的權利?不自重的王柯兩人,足以證明立法院就是民進黨開的,國民黨連外包經營的機會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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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