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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台北地院 938萬元保證台灣一定亂
2013/09/13 17:14:38瀏覽2585|回應11|推薦29

台北地院裁准王金平以938萬元擔保後,可以行使中國國民黨黨籍和黨員之職權。這是最荒謬的法院裁判,只要938萬元,王金平就可以繼續紊亂憲政秩序,法院准予假處分之後果,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形同廢文的嚴重荒謬!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 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喪失黨籍之日起即喪失不分區立委之資格。再者,國民黨考紀會認定王金平關說案涉及黨譽問題,黨譽有無影響可從社會輿論判斷,亦可從王金平與柯建銘通聯譯文證明關說之存在。法院只看到王金平的個人權益,卻疏忽衡平考量假處分准許後,只要938萬元即可混亂憲政,動盪政局之穩定,以整體社會公共利益來論,到底是王金平的個人利益重要,還是國家政局穩定較重要?

法院如果可以客觀認知王金平不僅是不分區立委,也是立法院院長,即可認知假處分之效益不僅保障王金平之個人權益,亦會嚴重影響國家憲政與行政、立法甚至總統之憲法權限。938萬元之擔保,換來王金平繼續行使黨員和黨籍權利,其後果與影響,豈是938萬元而已?

在此要譴責北院衡平法益之偏頗,完全疏忽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之考量。黨籍即便有假處分之存在,惟選罷法之法定效果,豈能因北院民事一紙裁定即告廢文一條?基於私法自治,國民黨黨規既有明文規定,申訴亦不妨害撤銷黨籍之執行,法院本於公正立場,促使王金平藉由民事訴訟來判斷撤銷黨籍之合法與正當,即可保障王金平之個人利益。換言之,如果938萬元可以足額擔保,顯見法院已認定王金平的損失可能為938萬元。要為國家憲政和社會公共利益之衡平審酌,為何需要准許假處分而引起更多紛擾與混亂?

北院合議庭只看到王金平的個人利益,疏忽院長出缺而有事故時,按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尚有副院長代理職務。立法院院長顯非王金平之專屬職位,立法院也非一定要有院長之存在。王金平既為不分區立委,按黨規及黨章之規定,其不當行為已有明文規定撤銷黨籍之處分,法院強硬以假處分介入黨籍爭執之後果,豈是938萬元可以足額擔保?退千萬步言之,沒有王金平擔任立法院院長,立法院的憲政功能亦可正常運作。

在此嚴重譴責北院之荒謬裁定,深感遺憾與失望!如此背離人民情感、違背法律功能、無視司法關說之斲傷重創,合議庭之荒謬裁定,就是國家動盪混亂的根源。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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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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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提存938萬元
2013/09/13 18:24

建議國民黨多聘幾位律師,

而且向北院主動提存938萬元以供原告王金平提取,

作為未來可能損害之補償金額。

向高院抗告一定要把國家整體和社會利益放入考量,

沒有王金平擔任不分區立委,尚有他人遞補,

沒有王金平擔任院長,尚有副院長代理。

王金平不提出申訴,未依黨規先予救濟,

假處分之正當性即不存在。

確認黨籍之訴不能迴避黨規之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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