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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9 12:56:02瀏覽858|回應2|推薦31 | |
「一切靠公家」的花用、核銷習慣,積習已久,遠自光復時期美援救助,還有政府財政力挺大陸撤退之來台移民開始。那個年代,如果自家不是非富即貴,若自給自足尚有欠缺,依賴政府補助、救濟、金援,就是活下去最好的靠山。那個年代,也是公務員、國民黨黨工備受社會歡迎的時期。雖然薪資水準未必名列前茅,但職業背後的政經靠山與強力保證,足以成為生活的「必需品」。 特別費因為具有「實質補貼」之「薪資」性質,所以立法院在2011年5月3日增訂會計法第99條之1,同年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其立法理由為:「一、本條新增。二、近年來,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問題,受到各界高度矚目,也產生諸多爭議,除影響政府形象外,司法機關之偵審,外界亦有不同聲音,已對社會造成巨大的衝擊。三、特別費歷經數十年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已形成行政慣例,參與此項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報支人、承辦人、經手人、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主辦出納事務人員、製票員及登記員等,對此處理方式已產生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事務。因此對該等人員按照行政慣例之行為,需給予善意信賴保護。四、為杜絕社會各界之爭議及給予解除相關人員之責任,爰增訂本條文對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前述辦理特別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立法切割時點顯然經過朝野協商認可,以「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劃分全面除罪與論罪的時間界線。此謂「馬英九條款」,可歸因馬市長第二任任期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以台北市長的任期切割除罪時間點,難謂毫無量身訂做之可能。至於由十二月二十五日延展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這是配合政府會計年度(參照預算法第12條)的起迄,難掩刻意除罪的修法意圖。 本於除罪論理的相同適用與平等原則,各級民意機關及民意代表在報支、核銷、支用、經辦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費用時,要一體適用除罪而立法修正,此理尚可接受,但若科目特性與目的顯然與「實質補貼」無關,而是專款專用之法定拘束,則不適宜一律除罪、皂白不分。教職員、研究人員之除罪修法,亦應該回歸到原點,公開評議相關科目能否論以「實質補貼」,若無薪資補貼性質與目的,即便「公款公用」也難脫偽造文書之故意。社會大眾願意寬容教授、研究人員,只要「公款公用」,挪移不同科目來核銷研究支出費用,尚可基於法律感情與社會秩序之穩定,公開除罪立法而對此類「犯罪」予以不罰免責。國科會對於研究經費之支用、核銷、報支的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與修訂,方能一勞永逸,解除教職員、研究人員之「犯罪陷阱」。 「顏清標們」若要獲得社會大眾支持除罪免責,其一,可以公開遊說立法,讓大眾瞭解除罪之必要性;其二,把罹於刑章之行為說請楚講明白,若公費性質屬於「實質補貼」,除罪當然合理,若公費性質明顯是專款專用、法定目的清楚,在繳回不法所得之前提下,是否可以法外開恩,予以除罪免責或減刑?經此修法風波,立法院不妨趁機公開討論會計法修正之議題,到底法律條文要如何修訂,才能符合法秩序穩定、國民感情與社會觀感。藉由行政院主動承擔會計法修正之高度爭議,將提出覆議案以重新檢視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立法院更應該趁此機會公開透明來議論除罪化。 想要除罪免責,也得公開攤在陽光下,理性溝通、說清楚講明白,民眾方有體諒接受之社會認同。教授要除罪是如此,「顏清標們」想要免責出獄亦是如此。倘若「國務機要費」也有「實質補貼」之薪資性質,也可趁此機會公開討論是否除罪。這不是顏清標用公款喝花酒之簡短文字足以區辨除罪與否之判準,終須回歸到「一切靠公家」的固有陋習。不同科目的公費能否都視為「實質補貼」,人民更願意聽聽利害關係者的公開辯論與溝通。突破「食緊挵破碗」(按:Tsia̍h-kín lòng-phuà uánn,比喻欲速則不達。)的僵局,立法院應該更有政治智慧來解決此一重大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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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