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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喝花酒可以除罪 公款嫖妓也可以除罪?
2013/06/06 09:18:44瀏覽1553|回應2|推薦41

原本個人以為前總統陳水扁是最不要臉的政客,經瞭解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後(增訂第2項、第3項條文),原來黨團協商才是最羞恥的源頭,依法主持黨團協商的立法院王院長,實在應該負起政治責任,自行辭職下台。

國民黨林滄敏等21名委員所提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業與日前黨團協商通過之版本不相同(參照下圖所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第5項之規定,大家可以等待立法院公報揭露立法理由、協商結論。

黨團協商通過的修正案,除了疏漏「教授」之除罪明文化,更詭異者在於:其一,為何對於教育界、學術界人士,定有阻卻不罰的但書規定,但對於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沒有一體適用之平等規範?其二,先前立委大砍自己的福利,如今觀照會計法修正案,是不是全面除罪、自我圖利?其三,民意代表核銷公款可以不分犯罪態樣、全面除罪,那對於以「政治獻金」之名行賄賂貪瀆之實者,為何不能同等論理除罪?公款既然可以核銷喝花酒,也就代表公款可以花在嫖妓上,不分核銷目的,徒以「特別費除罪化」來正當化會計法修正案,是不是表示民意代表花公帑買春喝醉,皆是正當合理且必要之「實質補貼」?如果民意代表核銷公款花用,可以如此全面除罪,是否代表政府鼓勵公款私用?民意代表報支、核銷不切實,可以挪用不同科目以遂行私用侵占之目的?譬如村里長報銷文具費,實際上卻拿去旅遊、飲宴,立委報銷助理費,變相成為自己薪水或家用開銷,如此公庫通私庫、公款就是私款,人民的納稅錢就是民意代表的私房錢,此種除罪論理難道不荒謬?

誰欠標哥人情,對於全國人民皆不重要。顏清標的「土直」個性,令他無法釋懷為何自己的大水庫理論與切割脫罪在法院抗辯失敗。前有馬市長無罪典範,後有張宏年前議長無罪確定,這兩個案例皆讓標哥忿忿不平。但是,此不平不能透過修法除罪來救濟,就如現在的會計法修正案,實在不倫不類、荒腔走板!顏清標已經歸還貪汙所得,也就是會計法修正案所欲除罪的報支、核銷、支用之不法所得。法院不認同顏清標誤用公款之辯解,也不採信無貪瀆犯意之抗辯。總而言之,公款不能喝花酒,更不能拿去嫖妓買春。如果全面除罪違反公序良俗,背離人民法律感情與公平正義,沒有法律案否決權的馬總統,在不違反憲法及增修條文等規定下,要如何處理此種「憲政危機」?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2 號解釋要旨,可考慮由行政院聲請釋憲,或由立法院於下一會期再度修法。當「覆議」陷行政院揹黑鍋,「復議」則是形式上毫無可能,馬政府應該正視會計法修正案之荒謬走味。

標哥的坐牢經驗不只一次,他的忿忿不平不能藉由會計法來脫免救濟。會計法修正案此種除罪論理之邏輯若通,立委或其他民意代表,挪用公款嫖妓買春,喝花酒娛樂皆不罰而正當化,我們國家的公務員,誰說不能上班時間打電動、逛市場?人民出錢、公僕享樂,這種除罪真有病!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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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臺灣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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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院長公開道歉!
2013/06/08 13:16

王院長公開道歉!



Wow, Jack !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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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貪污國
2013/06/07 19:58
第 99 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
帶負之。
第 99-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
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
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現行第 99-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7601 號令增訂
公布第 99-1 條條文

已經是夠荒謬了 夠讓第 99條蒙羞了

法條若進化到日前所暗度陳倉修得的內容 

唉  這個國家 乾脆改名叫做  中華貪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