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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2 13:55:49瀏覽1582|回應2|推薦43 | |
前檢察官井天博因涉嫌貪瀆、操守不良,前有監察院之彈劾,後有監察院對法務部、雄檢之糾正,「十億檢座」不是一日造成,自1994年以後,政風系統屢屢接獲檢舉,甚至2001年以後,法務部逐年把井天博列為操守及風評不良人員,但法務部放任不理,未積極妥處貪檢而養虎遺患,報載井天博聲請具保停押,院方裁准、雄檢不抗告,任由井天博在外討債,致使汙點證人自殺死亡。此一惡檢有無涉及逼迫汙點證人還債,甚至製造當事人自殺之壓力,尚有待雄檢偵查釐清。惟此要問,「十億檢座」難道不是法務部、檢察長姑息養奸之後果? 法官、檢察官對於司法人的偵審,難免人情上之困擾亦無法擺脫人際網絡上之關連。看著昔日先進、同學、後輩淪為階下被告,此情此景,如何不感傷?況且,法律人之觸法,一切係因知法、避法而犯法,故意行為已足證,只缺該當犯罪要件之相繩。執此之故,法律人要脫免刑罰,手段與抗辯令人瞠乎其後、嘆為觀止。他們本身就有辯護人素養,加上委任律師和己身職務經驗之憑恃,武器不對等存在於院檢對被告之間,而非被告與檢方之間。若是偵查階段,疏漏程序、證據之嚴謹,起訴後又對構成要件多所紛爭,想要透過國法制裁惡檢貪官,難上加難猶如六月雪紛飛! 井天博尚未有罪確定,在法律上,他還是「無罪」之人,但是監察院之彈劾,業已足證井天博之行政不法與惡行,此名前檢座,敗壞者不僅在於自己名聲,更踐踏了人民對檢察官的信任與依賴。檢察官身為國家公益代表人,仍觸法貪瀆、不知檢點,這種惡行惡狀,怎不教百姓既恐懼又憤怒? 各檢察機關之檢察長,本於職責應當關注所屬檢察官之職務行為、操守品行,對於民眾檢舉、陳情、告訴、告發,涉及個別檢察官職務行為之質疑者,應究明事實真相,釐清誤解與消釋齟齬,若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敷衍態度簽准結案,難免官官相護下,製造惡檢更加為甚的貪瀆濫權行為。特定人對特定檢察官之檢舉、陳訴、告訴、告發等情事,若有具體爭點、合理懷疑,檢察長本於公允立場,理應妥慎交付可信賴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調查究明。除非體制上敗壞,難能防貪、無法肅貪,縱容程序不正義、職務上之濫權,則小惡必定累積成為大惡,畢竟檢察官也是凡人,人性上的缺陷與難以避免的誘惑,足以造成更嚴重的貪瀆、枉法與濫權。 馬總統在林益世涉貪弊案爆發後,誠懇呼籲要勇敢揭露家內醜事,不要懼於家醜不外揚的護短陋習,而致使貪瀆濫權事件如滾雪球般一發不可收拾。一個謊言若要護短圓謊,勢必要後續編造數個謊言加以接續圓謊,然事實真相早已確鑿,水落石出只是時間問題,眾多謊言相加乘之下,豈不是構造一個集體犯罪的共犯溫床? 因循苟且、護短包庇,誠是司法官面對自己人觸法犯罪時,一向不能說的秘密,亦是一種無法承受的重擔。法官、檢察官習慣不認錯,則犯罪觸法的司法官,豈會主動認罪、接受國法制裁?檢察長不當司法官防貪與肅貪的守門人,國家公益豈不是跟著司法貪瀆向下沉淪、無可挽救?檢察長不身先士卒、充當吹哨者,貪檢與惡官,又要如何防範與糾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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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