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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8 00:58:24瀏覽2887|回應5|推薦25 |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針對民進黨中執委洪智坤在臉書與媒體上的爆料內容,以《特偵組新聞稿1010807》說明查證的過程,兩紙聲明內容,為的就是證明「100年7、8月間吳敦義夫婦、林益世共赴中鋼公司與該公司董事長鄒若齊闢室密談乙事」,其中爆料內容尚乏具體事證、純屬不實傳聞。至於特偵組有無利用新聞稿藉機修理洪智坤,恐怕這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洵屬個別情緒的感受問題,無關林益世涉貪案件的偵辦。 洪智坤在「新台灣加油」節目上表示,他想要訴究特偵組檢察官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等妨害秘密罪,如果節目主持人懂法律、徐國勇律師冷靜看待此事,應該要知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後段:「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對於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的例外規定。換言之,洪智坤若是堅持控告特偵組檢察官上開之罪嫌,實在是令人噴飯的大笑話!如果洪智坤覺得特偵組的新聞稿內容登載不實,應該提出告訴特偵組檢察官偽造文書之罪嫌,至於會不會因此成立誣告罪,這要看洪智坤如何提出告訴,有沒有故意把自己的言行當作控告特偵組檢察官的準據。 7日晚上看過節目主持人與洪智坤共同上演的笑話與鬧劇後,實在令人遺憾與同情。一者,洪智坤若有真材實料,早就可以在節目中公開證據與資料,不需要「一刀畢命」,只要會讓特偵組監看後感到緊張不安、血脈賁張就夠了。再者,洪智坤信誓旦旦有憑有據,從特偵組新聞稿內容中,原來僅憑口說傳聞就可以當作「證據」。洪智坤自稱:「尊重戴先生的說法,戴先生確實有叫我進一步查證,但當時我的認知,戴先生不是虛擬的」、「戴先生他曾擔任市議員,他所說的話我都認真看待」等語,顯然都是道聽塗說、據傳聞而作指控之依據,不僅沒有盡到最低度的查證義務,甚至輕率以「戴先生不是虛擬的」、「他所說的話我都認真看待」來規避查證責任,如此爆料水準,哪能比得上當年邱毅爆料指控扁家貪瀆不法的查證與舉證?吳副總統若是看到如此揭弊素質與水準,真的可以放心出國,好好用心去穩固邦誼了。 邱毅當年可以拿出匯款單據、公司設立資料、帳戶名稱、銀行資料等書面具體事證,來佐證他的揭弊與質疑,如果洪智坤真有能力打貪,怎會連一張照片或錄音帶都沒有?若說是因為沒有公權力而無法查證與揭弊,難道當年邱毅擁有公權力可以調查?況且,最低度的查證與憑據要能提供出來,否則要求特偵組僅憑傳聞就實施偵辦作為,這樣胡搞瞎搞,豈不是濫用偵查權、製造白色恐怖?檢察官實行搜索要依法,否則搜索票難以聲請得手,即便依職權強制搜索,如果查不到任何證物,如此濫用職權的行為,難道不會被輿論撻伐與被害人控告? 靠傳聞來爆料,講講八卦、殺殺節目時間,還可以諒解。但若是據此指控他人涉嫌不法,或影射貪瀆嫌疑,這就是一種「惡意」,並非言論自由項下的合法保障。合理懷疑需要論理與佐證,不是靠著一張嘴散佈N手傳聞就是有憑有據,假借言論自由而行妨害名譽的言行,誠是法律不容、人民情感所厭惡者。 以特偵組新聞稿內容來說,或許賞了洪智坤一巴掌,洪智坤若心有不甘,為何不想想事前自己公開講了哪些話語、作了什麼指摘?特偵組並沒有聲明吳副總統不涉及林案貪瀆,只是驗證「100年7、8月間吳敦義夫婦、林益世共赴中鋼公司與該公司董事長鄒若齊闢室密談乙事」純屬不實傳聞,至於洪智坤的憑信性、信用性為何,對林案偵辦已經無關痛癢、要屬二事,恐怕特偵組根本懶得再次理會洪智坤。大爆料帶來大爆笑,此可幫助檢察官解除疲勞、增進工作效率,未嘗不是功德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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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