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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07:33:47瀏覽3475|回應25|推薦10 | |
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向電玩業者收受前金、後謝、分紅共2140萬元,由張宏年「關說」市政府核發摩納格育、摩拿軻育樂公司牌照,此案「白手套」林昌朋及收賄的偵查小隊長何明憲各判處十五年二月重刑,業者柯美雲、郭俊佑判處一年至一年二月徒刑,唯一獲判無罪者即為市議會議長張宏年。 胡志強作證說:「這兩件申請案件,我會核准,是因為申請內容合法,我也不想讓當年申請核准件數掛零。」既然案件合法,業者何須白白送錢給議長?法院認為是「關心」、不是「關說」,這種自由心證,符合一般的經驗法則與論理原則嗎?胡志強市長現在為了市長選舉,公開宣稱市內特種行業已經被他趕得差不多了,當初核發兩張電玩牌照時,為何不堅持電玩業零成長?如今為了選舉利益,急就章的掃蕩、臨檢,難道不是做場戲、演給市民看看罷了? 柯姓業者在2007年5月付給張宏年200萬元,並且約定此後每個月支付100萬元,一直到2009年7月為止。既然胡市長認定業者合法申請、合法核發牌照,為何業者還需要每個月「分紅」100萬元給張宏年議長?難道張議長插股其中,還是張議長收錢成為習慣?合法經營的任何行業,除了依法納稅以外,難道還需要每個月支付議會議長100萬元的規定與道理? 收錢無罪、送錢有罪,這是什麼判決?如果馬總統真正關心司法改革問題,為何對張宏年收錢辦事而獲判無罪漠然置之?難道只有阿扁成為被告的司法案件,才值得馬總統關心、國民黨造勢利用?馬總統與國民黨,敢不敢保證張宏年的清白,大聲向台中市民說張宏年議長沒有貪汙?議員要改選,值此時刻,張宏年的清白誰來保證?收受2140萬元是事實,張宏年貪汙與否,難道馬總統與國民黨都選擇遺忘? 胡志強市長曾在張議長獲判無罪時恭賀他,這代表胡市長認同議長收錢合法合理,魚肉百姓似乎是議長非法定的職務權利,有這樣的市長加議長,難道台中市民還可以繼續忍受與縱容? 馬總統與國民黨如果相信張宏年議長清白,收了2140萬元但是沒有貪汙犯法,就請為張宏年背書保證。「小惡不斷、大惡難除」,馬總統對張宏年收錢辦事的行為,依舊繼續裝傻、不知道,是否把「清廉」當成選票吸引口號,是否鼓勵國民黨的官員與民代,可以嘴巴空喊著「清廉」,但是手中麥克麥克、滿把現金口袋藏呢?若說國民黨捍衛清廉、堅持司法改革,還有誰比國民黨「渾蛋」,還有誰比國民黨更「呀呀呸」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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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