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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07:25:40瀏覽562|回應2|推薦4 | |
台灣高等法院涉嫌收賄的三名法官日前羈押在案,司法體系傳出此一大醜聞之後,各方為揭發弊案叫好,同時也等著看看司法院如何清理門戶、重振司法威信! 當各界檢討與建議聲浪不斷,甚至有名嘴直接點名司法院賴院長請辭下臺,值此司法揭弊改革良機,我們憲法與法律規定可有賦予司法院院長改革武器? 行政績效太差、民瘼不能解決時,行政院院長可以撤換官員換人施政,閣揆若表現不如預期,在政治壓力高漲時,總統也有人事權另覓新院長人選,可是,當司法體系出現「骯髒黑手」,司法院院長何來人事權更換法官甚至法院院長?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與獎懲事項,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成員中除秘書長與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以外,其他成員均非院長可以行使人事相關權利予以任免等,一旦法官發生風紀異常問題,政風處長非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如何針對問題法官提出懲戒?倘若政風處之調查結果對問題法官毫無約束與懲罰效果,在積弊難返下,吃虧倒楣者豈不是庶民百姓? 想要司法改革就必須思考如何給相關權責人員與單位相當之「武器」,「法官法」之立法如能賦予司法院院長、政風處等權責單位相等職權,藉以處理問題法官之汰劣與懲罰,司法改革才有尚方寶劍予以斬妖除魔,否則,就算賴院長下臺辭職,弊端仍在、問題未解,這樣的振臂疾呼又有何用? 法官要自治,法官更需法制與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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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