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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憲政體制,依法審議ECFA!
2010/07/05 09:19:03瀏覽733|回應2|推薦2
馬總統要立法院二讀審議ECFA而且要包裹表決、不能修正ECFA,要立法院比照「條約」來審議ECFA,請問馬總統,憲法裡有哪些條文賦予您這樣的指導權?對人民自稱尊重司法、循規蹈矩的馬總統,是不是要公然違憲與違法干預立法院?



ECFA既然不是條約而是協議,法無明文規定兩岸協議只能二讀不能三讀議決,況且台灣與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付委逐條審議,立法院該如何審議ECFA豈容馬總統任意違憲指導?再者,實質審查ECFA才能發揮立法院的監督權責,如果ECFA條文修正後可以更確保台灣人民利益,為何不能修正後重啟談判?難道ECFA是國共兩黨私通而不能違背修正的太上條款?



立法院掌有總統罷免案與彈劾案的提案與通過權利,馬總統頤指氣使立法院如何審議ECFA,是不是跟公審會駁回ECFA公投案一樣都是惡僕欺主?馬總統對抗不實污衊可以大聲反擊,那人民對抗惡僕欺主,是不是也該大聲要求馬總統辭職下台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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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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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算啥!
2010/07/12 21:09

對誰有利,誰就尊重体制

在台灣最不值錢的就是体制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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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條文都可修改(姜皇池)
2010/07/07 13:04
  任何條文都可修改(姜皇池)


近來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審查在即,然行政部門卻認定,該協議應逕付二讀,且僅可對其全部同意或反對,不得逐條提出修改等等,純就法律而言,容有不同看法。 首先,縱使假設 ECFA是條約案,則根據我國實踐,條約案同樣可無庸逕付二讀,而是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我國目前所簽署之四份自由貿易協定,大部分是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再行二讀,而非逕行二讀。實踐相當清楚,就自由貿易相關協定而言,經相關委員會審查為慣例,逕付二讀反為例外。至於是否逕付二讀,則屬立院權限,非行政部門所當指示。 第二,有關「雙邊條約」保留問題,論者正確地指出,「雙邊條約」並無適用「保留」制度之餘地,僅在「多邊條約」始有可能。然國際實踐上,美國國會在同意雙邊條約時,即不乏要求行政部門修改條約之特定條款後即予以同意之實踐,參議院經常將此種作為誤稱做「保留」。從1795年發生第一件以來,美國參議院對雙邊條約已進行一百次以上之「保留」,在1975年到1985年間,至少發生過13件,在此13件中,9件涉及雙重課稅之雙邊條約。 除經濟事務外,1985年參議院就美、英兩國間《引渡補充條約》之審議,其同意之附加條件即是:要求必須進行部分條款修改。美國政府將參院條件通知英國,並表示將根據參院新要求,以換文進行修改雙邊條約部分條款,英國表示同意,並以換文接受該修改,1986年兩國互換批准書。 換言之,縱使是雙邊條約之議決,國際實踐亦不必然需進行包裹表決,僅有「全有」或「全無」選項,仍可針對特定條款提出「保留」,請求修改。 修改條款有先例 對雙邊條約進行本質上為修改,但誤稱做「保留」者,我國同樣有先例。1993年立法院所議決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係以附加8個保留條款方式予以通過,立院將此項決議函覆行政院,政院再派員赴美協商,然與英美間結果不同,美國無法接受該等「保留」,要求我方依照原協定內容通過,否則將採貿易報復,行政院乃「再函請」立院撤銷該等「保留」,立院於考量全局後,決議全數解除「保留條款」,並另做五項附帶決議。 雖未達成所企目標,然此明白顯示:縱使是對雙邊條約之議決,亦不排除得針對特定條款進行「保留」。考量兩岸政府目前之緊密關係,若發現有部分條款不能接受,要求僅就該部分條款修改,並非法所不許。 總而言之,對自由貿易條約之審查慣例顯示,立法院通常採一般審查程序,將條約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後,踐行三讀程序。而對ECFA之議決,不論從國際實踐、我國法律以及條約審查實踐觀察,亦非僅能以包裹表決,同樣可逐條審議,逐項提出修改。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