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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13:35:18瀏覽1008|回應2|推薦9 | |
經建會前主委尹啟銘先生,在中國時報專欄刊載了《審查服貿協議 立法院知法違法》一文,其文章內容犯了不可原諒的適法錯誤。將「地方制度法」比附援引於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憲政關係,無異是將立法院當做行政院的立法局,極其不尊重國會之憲政地位;其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3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之規定,同法第7條至第15條都在準用之列,意即服貿協議送立法院備查,並非單純備查而已,只要立法院依法定程序(同法第60條至第62條參照)進行備查之審查程序,不僅合法,也是國會立法者的憲政義務。 服貿協議本質上若未牽涉法律之修正,其爭執僅在於利益與損害的互相比較。天底下沒有任何FTA或經貿協議,需要別人開放而自設關稅障礙或法律設限的道理。經貿本質在於競爭與營利,對於國家整體來說,不可能顧慮某行業受損大於受益,即不同意列入開放名單。重點與關鍵在於國家整體取得的利益大過損害,而且損害部分得以透過政策面、法令面來填補或緩衝。 民進黨面對服貿協議,不能再用抵抗ECFA那樣的舊招應付。面對中國大陸在全球經貿上的強大與互相依賴,戰略思維要擴展到以TPP甚至RCEP來抵抗ECFA困住台灣的強大吸力。台灣的經貿伙伴不可能刻意排除中國大陸這一塊大市場,放眼韓國、日本、新加坡甚至香港地區對於中國大陸的依賴與重視,台灣要力拼經濟貿易與所得提升,不能不加快與中國大陸市場的鄰接與整合。 至於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的確保,這是高度政治性議題,為了經濟議題單純與利於談判協調,必須另找機制與平台,藉此作為防火牆或是國家更高層次利益的縱深防禦。要確保台灣本土利益,就必須面對中國大陸。民進黨對抗中國之時,可別故意感冒,為了反對中國而故意偏執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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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