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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1 12:05:00瀏覽1111|回應1|推薦7 | |
依據司法院101年6月14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觀審制」說明白點,就是「人民觀,法官審」,藉由觀審員制度,達到「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司法院的用心,可從上開草案之制定內容驗證。先不論草案內容的建議,針對司法院的電視廣告,以庶民觀點來論,司法院不妨思考下列問題如何因應: 一、觀審員應否坐在法官旁邊?其位置如何安排於法庭內?觀審員是否應依法著制服?
依電視廣告顯示的內容,五位觀審員分別坐在法官兩旁,為了湊足人數為奇數,刻意安排一位「備位觀審員」坐在法庭上。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公設辯護人、通譯等人須依法著制服,至於觀審員依法執行觀審職權,為了尊重職權與司法紀律,應否修法制定制服,有賴司法院檢討。至於觀審員是否應坐在法官旁邊,這問題牽涉法官具有憲法保障之地位,觀審員僅是法律賦予觀審職權,兩者法定地位大不相同,職權也迥異,法官不與觀審員在職權上平等,兩者同坐在審判檯上,難謂符合憲法精神。司法院應考慮觀審法庭之設計與規劃,就試行法院現有法庭檢討與安排,觀審員與備位觀審員之座位,分列於書記官、通譯等席位旁邊,也未必不可。 圖片來源:中央社(圖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實景模擬)。 圖片來源:司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二、廣告不能製造人民具有審判權的錯覺。
看過司法院的廣告,很多人都在問一個問題,那就是人民有沒有審判權?人民是不是法官?看到觀審員也就是不穿制服的人民百姓,坐在法官旁邊而且是在審判檯(即法官席)上,雀躍者以為自己有機會成為觀審員而且具有法官的審判權,「人人當法官」的錯覺立刻閃現。從草案立法意旨來看,觀審制並非推動「人人當法官、法官換人做」,事實上是要人民參與審判,從法庭活動的參與,達到「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及信賴」。觀審員沒有審判權,觀審員更不是法官。觀審員與法官的法定職權不相同,在司法制度上的功能也不相同。司法院可以呼籲社會大眾支持觀審制,「司法公正需要人民參與」,應可更貼近觀審制的本意。 回到草案上,司法院對於觀審員的選任擇定非常用心設計。事前篩選與排除,把辯護人與檢察官的意見包含在觀審員的選任上,事中也有審判長剔除觀審員的機制,對於觀審員的選任擇定,標準明確也嚴格周到。反觀觀審員的權利,除了公假、比照證人日旅費以外,再也沒有任何「好處」,尤其擔任觀審員,雇主可依法得不給薪,加上罰則與法定拘束等限制,擔任觀審員的誘因何在?司法院想要吸引什麼樣的人民願意擔任觀審員?從草案的設計上,防弊措施很嚴謹,卻嚴重疏忽觀審員的權利保障,很難想像什麼樣的人願意如此任勞任怨、做牛做馬為司法公正付出心力。 司法觀審也是一種社會公民活動,其參與動機固不與營利成名相繩,但若要人民積極響應、主動支持,在制度上應該多點鼓勵機制,否則劣幣驅逐良幣,到時候可供檢察官、辯護人選擇的人選勢必限縮與少數。 另有關觀審制的適用案件,司法院不妨思考社會矚目案件的列入,而不以刑期七年以上或致人於死之犯行為限。何謂社會矚目案件,可由試行法院依現行法令分案決定,適用觀審制的案件,編號、計數也應該分有特定字軌以供區別與統計。 先求有再求好,本諸此理方可推動全民適用的觀審制。人民觀、法官審,縱然不是全面陪審制,但在制度上路、完全適用前,謹慎試行、實作檢討、制度微調的原則,尚仍需要司改團體的諒解與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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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