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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了不需要管的事 誰來糾正監察院?
2014/02/18 10:59:18瀏覽588|回應0|推薦11

依據監察院101司正4糾正案文(具體求刑糾正案文),監察院認定法務部應予糾正之理由略以三者。其一,「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1條第2項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其二,「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標準未盡明確,檢察官具體求刑若與法院判決之結果存有重大落差,司法公信力會受到負面影響,導致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其三,具體求刑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且沒有法律依據。

法務部與行政院針對上開糾正案文,回覆監察院之公文書已有法務部(102.1.18)[附件1]、行政院(101.9.26)[附件1]、行政院(101.7.6)[附件1],但是監委趙昌平、李復甸等人還是窮追不捨,甚至對媒體放話不排除彈劾法務部長之終極手段(參照監委槓法務部長 嗆可能彈劾)。

審酌法務部就上開糾正案文回覆監察院的文書資料後,對於監委濫用監察權、耗損國家資源的荒謬現象,實在令人鄙視「洗腳院」的「姦」委們。《辨姦論》所提及的「好惡亂其中,利害奪其外」,這種「大姦慝」不是「姦委」,那什麼才是「姦委」?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至第3項等規定,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起訴書必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而且刑法第57條所臚列十款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法定標準,檢察官如要具體求刑,即可以此十款事項來加以衡量。至於「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標準,亦可涵攝於此,監察院憑藉職權之濫用、恣意之認定,反倒是淪為理不正、言不義的矯情做作!

再論「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就是要向公正法院以證據來證明被告確實構成犯罪。如果依循監察院上開糾正之歪斜論理,是否也要檢察官不記載「犯罪事實」以避免誤導法院而不公正審判,如此才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任意擴大解釋「無罪推定原則」,混淆法院與檢察官各自的獨立職權,不就是監察院101司正4糾正案文的最大荒謬與可笑?

承審法官能否抵禦輿論壓力與媒體關注,這涉及法院獨立行使職權的心證與把持。倘若法官抗壓力差,會因為外界評論之影響而改變心證,進而影響審判結果,這種法官豈不是愧對憲法、違背法官倫理之拘束?為了發見真實,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的職能盡皆相同,只是分工合作,為被告之有利與不利,公平審酌與一律注意。而且案件自偵查到起訴,從起訴到判決確定,訴訟程序是一連串的動態過程,為符一律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案件繫屬公訴檢察官之後,當然由公訴檢察官掌握法院攻防的職權行使,縱然法律上、事實上、證據上之認定與偵查檢察官有所差異,也不違反現行法之規定,俱在檢察一體之拘束下。

兩位監委管了不需要花精神、資源的案子,即便法務部持理爭執、對抗糾正權之濫用,似乎對於監察院的亂象也起不了任何改變。提名監委之馬總統,飽受民意砲轟無能與失能,通過提名的立法院,卻常常以加開臨時會來自飽荷包、浪費人民納稅錢。整個政府體制互相傾軋而在分權制衡下大行「姦慝」之矯情與做作,這教人民要如何應對?行政院與監察院就上開糾正案文發生嚴重衝突與其認知天差地別時,這種大是大非,怎麼未見馬總統依憲政層次發表看法與調和鼎鼐?

監委若要成為「姦委」,請問馬總統,誰來糾正、彈劾監察院?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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