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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正是否羈押 高院請自為裁定
2014/02/03 12:55:58瀏覽733|回應0|推薦18

看過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偵抗字第109號裁定之新聞稿,即可瞭解高院形成有羈押必要之心證與理由。然則北院第五次駁回北檢聲請羈押,歷經五次審酌,最多可以到達十五位法官,這麼多次駁回羈押聲請,這恐怕不是「五度五關」的五燈獎笑話。

羈押在刑事訴訟法上定有明確條文,其法律要件不是一般老百姓所關注或能理解,但對於法律人尤其法官來說,專業上的理解自然有其素養與水準。高院上開裁定之新聞稿,雖然列舉張漢明、江高源、薛愛民等案例,欲以「舉輕明重」、「舉重明輕」之法例,說服北院羈押張德正,惟查北院難得一致性維持駁回羈押之聲請,不同法官間之心證,一致認為無羈押之必要。

高院要求下級審即北院在短短匆促期間內,要理由完備來論述駁回羈押之法律確信,其要求在法理上沒有錯,而且尚可藉此作為不自為裁定的理由。由於上級審可以拘束一級審,北院對於屢屢發回之結果,也只能承受而已,在過年期間,召回更多休假中的法官來上班審案。至於高院不自為裁定之後果,同樣也是有更多休假中的法官被請回來審案,法官休假心情被中斷破壞,按經驗法則之指導,不爽者大有「官」在。

法院的專制封建,可從書記官的通稱來探窺一二。如果某股的書記官姓張,在法院的通稱就是「張官」,連書記官的稱呼都要如此官僚,可見法院的舊習仍然存在。在法律上,書記官沒啥職權,動不動還得揹黑鍋、擋投訴,但是「官」來「官」去的稱呼,實在有點專制封建,頗不自然。地檢署執行科的書記官最有架勢,也最會擺官僚,畢竟需要跟執行科接觸者,多以受刑人為主,既然要受刑事處分,人民面對「官們」自動會矮一截。書記官接聽電話愈客氣,代表素養夠、專業高,不會頤指氣使,故意刁難愚民。張德正是否應羈押?當然無關書記官是否官僚,只是當初司法院長認為張嫌誣蔑司法不公,如今高院若有擔當,就該自為裁定,無論是要押人或放人,都應該自行上陣。否則抗告來、發回去,這不是官僚封建,什麼才是官僚封建?

法律上之鬥法,就由眾「法師」們自行解決,過年期間看到北檢汲汲抗告、意在押人,又看到高院拖泥帶水,牽連一干「官」等召回加班,這不是司法怪事,什麼才是怪事?如果有重罪嫌疑就該當逃亡之虞的認定,那只能期待嫌疑犯已是死人,才完全不會有逃亡之虞。重罪嫌疑與逃亡之虞的關聯如何適法認定?高院若本於自為裁定之必要,可藉此機會讓大家見識一下二審的法律素養與專業高度。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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