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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2 19:21:58瀏覽1132|回應0|推薦12 | |
有關江○○、銀○○、周○○、張○○之四人訴訟案號與結果,特臚列於後。
江○○:高雄地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551號(公訴不受理,和解);附民案件:10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1號(和解,撤回起訴)。 銀○○:板橋地院(現新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2978號(公訴不受理,和解);附民案件:101年度附民字第663號(和解,撤回起訴)。 周○○:臺高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44號(罰金2千元,緩刑2年);附民案件:102年度附民字第92號(和解)。 張○○: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41號(罰金3千元)、臺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71號(判決書登報一日);附民移送民庭:102年度上字第378號(判賠1萬元與法定延滯利息)。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限「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訴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參照)。依法訴訟、填補損害,並非挑唆訟事、從中取利。此處無網路訟棍,只是有心人故意侮蔑與誹謗。 涉嫌妨害名譽之網友,登入IP若不在台灣或大陸地區,本人將依「UDN網路城邦服務條款」請求UDN處理。若登入IP在台灣或大陸地區,則依刑事訴訟程序訴究。 網友若因刑事案件爭訟,相關抗辯與陳報證據,務必注意法律責任,勿因其他網友人云亦云、隨便建議,而滋生其他涉及犯罪之行為。各地法院均有提供免費之法律諮詢服務,由專業律師提供建議與諮詢。除參酌律師之建議外,亦可自行上網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索相關司法實務判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便利網友自辯或告訴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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