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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善的廢死論
2010/05/03 21:38:04瀏覽410|回應1|推薦0

  當我在寫【死刑與人權】的時後,我盡量把論述放在死刑並不違反人權的觀點上,聽見一些偽善者不斷的提起【世界公約】,我忍不住goolgle了一下《世界人權宣言》,意外的發現在【影響】的段落中如是寫道: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是最具爭議性的。 该条虽然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 ,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該條雖然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 ,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迄今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國大陆  新加坡  臺灣以及美国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迄今在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大陸  新加坡  臺灣以及美國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 

我要強烈的批判那些以【國際聯合公約】為依據,從而主張支持廢死的人是【偽善】,尤其如果他們還是知識份子。很明顯的,【人道死刑】是完全不違背《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事實上,大家應該明白,這第五條的精神在於不要刑虐受刑人,而不是在主張反對死刑。因此,問題關鍵是在《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告訴我們,每一個人天生都享有:生命、財產和自由的權利,並應該努力確保這些權利不被剝奪和侵犯,其實這是來自於【天賦人權】的概念。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二十九條第二節又同時告訴我們:〈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這裡告訴我們,這種權利和自由的行使是受法律限制的。當對於旁人的權利和自由未能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時,他就沒有行使這種權利和自由的人權。可見,對於剝奪他人生命權的重刑犯,其個人的生命權是不被保障的。

我不是什麼民權運動人士,但我希望你們這些人能先把這些道理解釋清楚,或許你會得到更多的支持者,或者你會發現長期以來,自己只是頂著崇高的道德光環,盲目的前進。

把生命權無限上綱,保全所有重刑犯的生命,結果呢?對社會有什麼好處?

說馬政府簽署了這兩個國際公約,公約內容視同國家法律,這也不完全對,人民還是可以反對的。如果立法院不通過,簽署的公約還是可以【拜拜】的。美牛事件就是個例子。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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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得不對,廢死不是偽善,贊成死刑也不是殘暴,價值觀不同罷了
2010/05/03 22:40

聯合國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不能隨你意思任意解讀

否則聯合國就不會在1966年又制定更完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也就是馬英九去年簽署的,其中第六條生命權就講得更詳細-------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台灣一般社會大眾都在心理上投射向被害人

事實上

自己,或家人,或子孫,更有可能是加害人

間接造業害死人的所謂歷史共業,更是常常發生

(如這次國道崩塌,一下子埋死4條命,所有設計監造發包施工甚至納稅人通通有份,參與殺人)

又死刑存在的本身,實在太不公平,太有爭議

法官一句"猶未泯滅天良"全憑好惡

有些人殺人,只被判幾年就放出來,如清大溶屍案洪曉慧

有些人殺人,一步到位就判死刑

有些人殺人,證據不足,一點事都沒有,

有些是集體犯案,大家推來推去,真兇沒人知道卻被一起判死刑

有些人殺人,還一生榮華富貴(如某些醫生,醫死人也沒人知道)

這次槍斃的4個,有40歲的,也有50歲的

如以人類平均壽命75歲來講,一個被剝奪了35歲的壽命,一個只被剝奪25歲的壽命

公平嗎?

人類社會頂罪的事件太多了,出氣遷怒殺過頭的事件也太多了!

就為了台灣往後1000年出了一個被誤殺的罪不至死的人(不一定無罪但罪不至死)

死刑就該廢除!

鐵軌上卡了一個小孩,幾千人上萬人的捷運都該停下來,只為救人

為了怕一個小孩上學跌進水裏溺斃,颱風要來整個國家都放假一天在所不惜

不是偽善,是對人類生命的無比珍惜

死刑能救幾個人?

只有這種"人道精神"深植人心,全體人類才能得救!

掛號信(chifuhsueh) 於 2010-05-04 22:04 回覆:

首先要感謝您花時間回應。

第五條文的解釋不是我的解釋,如我文中所述,在google《世界人權宣言》時,其中的原本是這樣說的〈該條雖然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這也是我的解釋的根據。先拋開我們辯論的基本立場,再仔細看一下原文,不知道你能否同意。

引述來文〈馬英九去年簽署的,其中第六條生命權就講得更詳細------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很明顯的,第六條認為生命權不得〈任意〉被剝奪。【死刑】,固然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權,但它是針對法律明訂不可為的罪行,並經過公開的審理,它自然不符合〈任意〉而為情況。

法官〈泯滅天良〉的判決論述,絕對不是全憑好惡,是根據犯人的犯罪事實。要知道,我們的法律並沒有規定【殺人者死】,殺人致死的原因不同,因此判決的結果不同。被判處死刑的人都不是單純因為殺人而被判死刑,更是因為他的暴力殺人和殘忍的手段,完全失去了人性。既然已無人性,那裡還有人權?狼披了人皮是不是也可以得到人權呢?

人,與生俱來就不是平等的。白髮人送黑髮人,年紀輕的人未必就能活的比年紀長的人長。只要是成年人,年齡是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否則豈不是更不公平了嗎?如果考慮死刑犯的年齡,那麼任何一個罪犯的坐牢時的年齡,不是都要討論了嗎?

沒有人性的人比禽獸對我們人類社會的危害其實更大,因為他們不僅危害他人,而且是蓄意的,有計劃的。如果我們真的珍惜人類的生命,我們應該花更多的精神去保護善良的人,而不是去寬恕壞人增加社會危險。一定要讓〈該死〉的人不死,難道不算【偽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