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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3 21:38:04瀏覽431|回應1|推薦0 | |
當我在寫【死刑與人權】的時後,我盡量把論述放在死刑並不違反人權的觀點上,聽見一些偽善者不斷的提起【世界公約】,我忍不住goolgle了一下《世界人權宣言》,意外的發現在【影響】的段落中如是寫道: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是最具爭議性的。 该条虽然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 ,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該條雖然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 ,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迄今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國大陆 、 新加坡 、 臺灣以及美国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迄今在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大陸 、 新加坡 、 臺灣以及美國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 。 我要強烈的批判那些以【國際聯合公約】為依據,從而主張支持廢死的人是【偽善】,尤其如果他們還是知識份子。很明顯的,【人道死刑】是完全不違背《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事實上,大家應該明白,這第五條的精神在於不要刑虐受刑人,而不是在主張反對死刑。因此,問題關鍵是在《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三條告訴我們,每一個人天生都享有:生命、財產和自由的權利,並應該努力確保這些權利不被剝奪和侵犯,其實這是來自於【天賦人權】的概念。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二十九條第二節又同時告訴我們:〈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這裡告訴我們,這種權利和自由的行使是受法律限制的。當對於旁人的權利和自由未能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時,他就沒有行使這種權利和自由的人權。可見,對於剝奪他人生命權的重刑犯,其個人的生命權是不被保障的。 我不是什麼民權運動人士,但我希望你們這些人能先把這些道理解釋清楚,或許你會得到更多的支持者,或者你會發現長期以來,自己只是頂著崇高的道德光環,盲目的前進。 把生命權無限上綱,保全所有重刑犯的生命,結果呢?對社會有什麼好處? 說馬政府簽署了這兩個國際公約,公約內容視同國家法律,這也不完全對,人民還是可以反對的。如果立法院不通過,簽署的公約還是可以【拜拜】的。美牛事件就是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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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