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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3 09:23:30瀏覽885|回應2|推薦2 | |
我在之前的討論中提到,相對於儒家思想,基督教的教義較有利於法治的發展。有網友具體指出,基督教中有「約法」的觀念,可能有利於導出法律的發展。我同意她的說法。不過,也許還可再做補充說明。 聖經約法觀念的背後,其實可能還有個更根本的作用因素---「超越性」。上帝概念所具有的超越性才是使約法能具有神聖性的根源因素。 基督教一個很重要的特質是:強調「人與神的關係」超過「人與人的關係」,而且神具有超越性。這一點應該是非常值得重視的特質。 至少是因為強調人與神的關係,也就是強調「人與人關係」之外的事物,所以,「法」才有可能在人際關係之外獲得獨立發展空間。儒家則是太獨一地重視人與人的關係(「三綱五常」都是關於「人與人關係」的原則),所以很難承認在人際關係之外還應該有獨立的法的尊嚴(儒家不是沒有「法」的概念,但是「法」的概念基本上從屬於人與人的關係原則,並不具有獨立性或超越性)。 而之所以會強調「人與神的關係」,則又因為神所具有的「超越性」。 我所謂「超越性」,包括它的「外部性」、「普遍性」與「神聖性」。因為神具有超越性,所以神立的約才必須被遵循。我認為這也是康德強調「義務」概念的源頭。所謂「義務」,我以為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的嚴格行動要求。所以義務不離正義原則。 就像Michael J. Sandel強調正義不能完全計算而得,因為還必須考慮「義務」原則。而義務又是怎麼來的?為什麼義務原則不可不遵?因為義務是出於那個超越的神所要求的行動。如果不是有個超越性的神,也就沒有義務這種東西。所有的事物就都可以只計算其功利效果,並依功利效果的總體大小來決定是否符合正義。 當然,社會學者涂爾幹改變了康德的說法,強調義務是來自社會、集體的規範;沒有集體生活就沒有規範,也就沒有義務。涂爾幹的說法可能仍然有問題,因為社會生活並不足以保證產生真正的正義。我以為,關鍵問題是:正義原則關聯到超越性,沒有超越性就沒有正義原則。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感覺,都可以對事情的狀態感覺滿意或不滿意。但是,人對事情的不滿意,可能永遠無關乎正義的追求。不滿意可以訴求於正義的原則,必然因為超越性原則已經獲得共識,或者,人們假定對於某些超越性原則已經有共識。人的不滿意的感覺如果不能聯繫到超越性原則,那就不會是真正正義的訴求。這裡,超越性原則的重要意涵之一---普遍主義精神---也是正義原則的支柱。而集體生活的重要意義之一是使我們理解普遍原則的必要。法的重要精神就是它的普遍主義精神。缺少普遍主義精神的法,也就不可能促進法的獨立尊嚴。 回到我們這裡的主題。我以為,法律之所以可以有獨立於人、甚至超越於人的尊嚴,那是因為它有超越性。而這種超越意識,在基督教的教義裡最強,儒家思想中的超越意識相對較微弱。我也嘗試從這一點來解釋西方法治化的較強有力的發展。 雖然上帝概念提供了超越意識,但是,超越性是否邏輯上必須依托於上帝概念?我們能不能揚棄上帝概念而發展超越意識?這些是我自己的疑問,我還沒有答案,只希望繼續通過討論來尋找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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