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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0 11:50:42瀏覽2530|回應8|推薦25 | |
鄭捷在捷運車上隨機殺人,作家黃春明說,「我也是社會結構的一部分,鄭捷殺人我也有罪過」;他並表示,「要想說,如何培養出讓年輕人健全成長的環境,那才重要。每個人都必須盡棉薄之力,關心下一代」(參見中央社6/9電:「鄭捷殺人 黃春明:我也有罪」)。 黃春明強調了「社會結構」的意義與作用,這是社會學者們所樂見的,因為它意味著一種較新式的認知與一種願意自我反省的態度。社會結構對於個人行為有著深遠的影響,但卻常因為「結構」概念太抽象而被忽略,以致往往過度歸責於較具體的特定個人,特別是犯罪者個人。大家常忽略社會結構面的缺失、也未能有意識地促進結構的改變,結果社會結構就繼續維持著問題狀態,並持續促成個人的問題行為。所以,我們應該更多地注視社會結構的問題性質,有意識地促成結構轉型、改善。 但是,對「社會結構」作用的強調終究也有其極限。我們不宜將行為問題完全歸責於「社會」結構,行為問題畢竟也還有其他層面的成因,也不宜忽視。所以,我在對黃春明敬佩之餘,對他的說法也還有些商榷意見。 我同意我們大家共同營造出一個並不怎麼美好的社會。對於營造這個並不美好的社會,我們大家都有一份責任。但是,針對鄭捷殺人這個特定個案,我還是不贊成個別人去自己給自己加上套子,說自己有罪。再怎麼有罪,一般的人大概都只有微不足道的一絲一毫。我認為自己跑出來自認為有罪的人,如果不是過度自我中心的思維,認為自己在所有(重大)事件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要嘛就是過度偏執地要否認「這個世界有魔鬼」(這是社會學先驅大師韋伯的說法)的可能性,而傾向要把這個世界想像成(原本)是有序、安全、美好的,而不是令人恐懼的、充斥危險罪惡的。後一種想法其實可能是主觀願望的投射。 因為要否認有人先天有魔性、破壞性或反社會性,所以必須大家一同承擔每一項個別人所施的惡業。我認為這樣的歸責模式最後還是無法使魔鬼(罪惡)消失,也無法真正淨化這個世界。 我所謂有魔鬼,當然只是比喻,暗示一種對社會的破壞力量的真實存在。以鄭捷而言,我認為他是先天缺乏同理心,並在未必嚴重的挫折經驗後發展出反社會的性格。這應該與他腦部的特徵有關,主要是屬於遺傳的生理特徵,而非完全源於社會的性格特徵。最近有些關於「鏡像神經元」的討論,認為腦部的某些部位是使人產生同理心的生理基礎。但是,我估計,就像所有其他的生理特質一樣,有些人可能先天不同於一般人。他們的鏡像神經元也許先天就不發達或完全缺乏。我們如果仍然一概只從社會道德面與社會對人的友善性來檢討問題,可能是緣木求魚。不如直接討論如何改善某些先天的腦功能問題。 在社會心理學者P. Zimbardo的著作〈路西法效應〉一書裡,他強調情境對人的作用,特別是情境通過心理刺激而可能導致犯罪行為。但是,他似乎忽略了一個討論面向,那就是人心中本有的某些潛在傾向,特別是某種過度自利以至反社會或破壞性的心理傾向。如果人有堅定的利社會傾向,那麼,即使情境不友善,甚至讓人挫折、沮喪,人也未必就會變得反社會、破壞性。總之,情境,包括社會結構情境,只是惡行的影響因素之一,而非全部。而像鄭捷殺人的特定事件,其中就可能有更濃厚的非社會情境的作用,譬如鏡像神經元不發達、同理心缺乏。針對鄭捷殺人事件,如果普遍歸咎於一般(成)人所營造的社會結構,卻忽略鄭捷自身的問題,甚至絕少討論鄭捷自己應負的罪責,我認為這已經是過度翻轉的是非觀,這種觀點恐已失衡,並不適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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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