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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胡佛教授論司法關說案
2014/01/07 15:18:05瀏覽2326|回應30|推薦43

我一直嘗試為黃世銘總長辯護,但是由於我在法學專業上的不足,我的論述並不能為網友接納。朋友總勸我去請教法界的專家。但是,顯然法界人士對於司法關說及相關的監聽案就有不同的見解,所以檢評會雖然建議將黃總長撤職並送監院(彈劾),但是也有不少同樣屬於法界的人士願意為黃總長辯護,像是王清峰與王如玄兩位擔任過部長的律師。當然,別忘了,黃總長本身也是法界人士。只是,綠營的朋友表示,這些人在法界都沒有什麼足夠的地位。雖然我不確定究竟什麼樣地位的法界人士說了算數,但是,要想能說服朋友與網友,我大概是做不到了。不過,現在有胡佛教授出馬,為黃總長辯護,或許有不同的效果。畢竟胡佛教授是中央研究院院士,而且是台灣著名憲法學的權威。當下的爭議當然最攸關的是憲法,而不是其他法律層面(關於通保法條文的解釋,主要也應該是要參考憲法精神)。此外,胡佛教授也是早年台灣尚在戒嚴時期的民主鬥士之一。由他出來為黃總長辯護,我認為應該有相當的說服力。我不知道會不會還是有人認為胡教授太小咖。但是,我會覺得如果胡教授說了仍然不算數,那麼,表示今天的台灣確實已經是處於沒有基本共同是非標準的狀態。我當然不希望台灣是這樣的,但是,如果的確是這樣,那麼讓問題早些暴露出來,或許還有救。

PS:我曾經問那位強烈認為黃總長有罪的綠營朋友:通保法中的哪一條,規定不得一張監聽票多次監聽?又有哪一條規定不得監聽總機?朋友並未回答我,但是仍然堅定認為黃總長違反通保法。我也向他表示:刑法洩秘罪是指「無故」洩露職務所知的「秘密」(或「應為秘密」的訊息)。至於是否「無故」,是否「秘密」或「應為秘密」的認定就需要另做解釋。看到有人犯罪,這種訊息應該保密嗎?而要設法做出因應行動,算是「無故」嗎?這裡其實還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法官自由裁量的餘地似乎太大。依照胡佛教授的觀點,顯然也並不認為特偵組的行動違犯洩秘罪,甚至還強烈認為,向總統報告是檢查一體的精神體現。這是從憲法學的高度來討論通保法與刑法,就其條文中可能被自由裁量而忽略或違背憲法精神的部分做出較鮮明的解釋。我深切希望,那些仍然認為黃總長違法的朋友們,好好讀讀胡佛此文,並再做進一步的思考。


光天化日 陷人於罪(胡佛/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7)

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立委總召柯建銘向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及檢察官林秀濤關說的司法關說案,在社會喧騰一時,非常引起主張司法革新人士的關注。目前的發展,竟成為關說者及接受關說者並未受到嚴正的處理,反而負責偵查除弊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與攻訐,甚至面臨司法機關的制裁。這不僅在我國歷史上極為罕見,也會使台灣多年來所推動的民主法治,成為笑談。台灣的政風為何敗壞到這樣的田地,非常值得深思。現僅就憲政的變遷與法制的意含表達幾點淺見:

檢察總長要向總統負責

一、我國憲法經過7次修訂,使得總統掌握極大的政治權力,成為政府決策及執行體制的中樞;不僅任命行政院長不再須經立法院的同意,凡是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亦皆不再須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參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2項)。憲法經過這樣的修訂後,在民國95年進而修訂法院組織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政府防制高級官員的貪瀆、全國性的選舉舞弊及重大犯罪案,特別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偵查組,且使最高檢署的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直接任命,且明定任期4年,不得連任(參見:法院組織法第63-1及66條8項)。換句話說,特偵組的設立及檢察總長的任命,皆出於總統為執行打擊特殊刑案的政策所特設的措施。由此可知,檢察總長的任命是總統的政策性任命,相互之間具有行政上的特別權力關係,檢察總長當然要向總統負政策執行的責任。現再看上述的司法關說案,這是一件特殊重大的不法案件,不僅牽涉到立法院長、法務部部長、高檢署檢察長及檢察官,且影響到司法的獨立。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確認案情後,立即向總統提出報告,並接受總統的諮詢,這在職務的履行上,是非常盡責的作法,如何談得上向總統洩密呢?

檢察一體 包括總統在內

二、我國的法制,在審檢分立後,檢察體系更明確地專屬於行政權的管轄,而在職權的行使上,則採行所謂的「檢察一體」。法院組織法即明定檢察總長可依法「指揮監督」各層級的檢察官(參見第63條)。現總統不僅掌握最高的行政權,而且與檢察總長具有前述的特別權力關係,這使得「檢察一體」包括最高的總統在內,而成為「行政一體」,也就是總統對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是體制內的職權互動關係。在這樣的關係下,檢察總長在偵查特殊重大的案件時,如何能對總統不「公開」?這正如特偵組的主任檢察官不能對所偵查的案件向檢察總長不「公開」,所以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並不適用體制內的指揮監督關係,何況刑事訴訟法也明定:在必要時,為維護公共利益仍得公開(參見:第245條2項)。由此可見,檢察總長黃世銘向總統報告司法關說的案情,當然與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無涉。

三、至於檢察總長黃世銘是否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洩密罪呢?根據以上的說明,更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這個法禁止將監察通訊的資料提供「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另規定公務員將上述「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參見第18及27條)。試問體制內的總統是「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嗎?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案情是「無故」洩密或交付嗎?這些當然皆是否定的,不需贅說。既然如此,檢察總長黃世銘又何罪之有呢?

不法不能拒絕合法監聽

四、再談監聽。特偵組的檢察官是依據通訊保護及監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經過核發後,才開始執行(參見第5條),所以監聽過程基本上是合法的。但特偵組檢察官在實際操作時,將立法院的小總機誤為柯建銘總召的手機,這種對通訊符號的誤識,充其量也不過是執行技術上的錯失,但真正的問題卻在:「監聽不法立委」不等於「監聽國會」,特偵組為何不能透過立法院的總機合法監聽涉嫌不法立委的通訊呢?一位潔身自愛的立委又何懼特偵組的合法監聽呢?又何必將檢評會都已確認的不法關說,扭曲為一般所謂的「關心」呢?從嚴格的法治觀點看:無論任何涉嫌不法者,包括立法委員在內,皆無拒絕檢察機關合法監聽的特權,更不可尋找種種藉口誣指檢察官越權監聽,那豈不成為以不法維護不法了嗎?

放過立法院長關說?

當前的台灣政局,在族群撕裂、金權交易、派閥牽引、民粹操弄及藍綠惡鬥的情況下,整個社會變成無是無非,甚至以假當真,不但缺乏正確的價值觀與發展方向,且令人對民主法治喪失信心。這些在近日發生的司法關說案中,表露無遺,真是十分慨嘆!現不禁要問:在光天化日之下,全世界都注目民主、法治的時代,要將一位奮力追查司法關說的檢察總長,加以撤職與入罪,而對非法關說司法的立法院長及民進黨總召不予處置,再輕縱接受關說的高檢署檢察長與檢察官,果如此,法理能恕嗎?天理能容嗎?再有一問:代表最高民意機關的司法關說者及受到關說者關愛的受惠者,究竟要在歷史上留下怎樣的名聲呢?

我要向從不相識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的檢察同仁致以敬意。(作者為中研院院士)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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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ag&aid=10417582
 引用者清單(1)  
2014/01/08 09:40 【珍珠備忘記事】 關於黃世銘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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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子心 —— 四平圓無限,方寸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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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8 06:09

小治君在前頭曾指出:「總長是向總統作行政報告,有人向行政體系進行司法關說,應予以公佈,並呈總統知悉。」

個人覺得好奇的是:「到底檢察總長的責任是行政監察?還是司法檢察?」

——噢,或者應該問「是行政檢察?還是司法監察?」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18 10:40 回覆:
我認為特偵組的任務是打擊高層人士的犯罪,至於是哪一種犯罪,並沒有限定。有權力人士的某種法律邊緣行動,影響他人權益的程度卻可能不小。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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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 19:17

胡思空想:
那麼,
醫生將胡志強病例公佈有何不妥?
這是有公益性質的啊~

你不是號稱是醫師也是法律人嗎,怎麼會不知道公開病人的資料違背醫學倫理及行政倫理?
你若還有問題,可以去請教賴清德或長庚醫院院長陳敏夫、醫改會執行長劉梅君...等人。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2288

胡思空想:
你的意思是,
馬英九執政下,檢察官本來就集體違法,
早已見怪不怪,無須大驚小怪?

呵呵,你就不能直接回答我的問題嗎?
若你認為檢察官集體違法,也不是始自馬英九執政。
若你認為檢察官沒有違法,特偵組將調查結果公布當然也沒有違法。

胡思空想:
這件案子我相信沒有,
所以呢?
我說過這是制度問題,
你又躲回個案了。

既然你也認為總統沒有涉案,而王金平與法務部長曾勇夫...涉行政不法,檢察總長當然可以跟總統報告。
至於制度問題,我問你,若法務部長未牽扯其中,檢察總長應該向法務部長報告,但,因法務部長也牽扯其中,檢察總長不該向法務部長報告,難道也是制度有問題?

胡思空想:
我問你,這是不是球員兼裁判?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又當事人自己來定義的嗎?
應該由陳水扁自己來定義他有沒有貪污嗎?

什麼球員兼裁判,你真會胡扯。
又,難道你認為王金平...等人是刑事不法,不是行政不法?
陳水扁是涉案當事人耶,檢察總長是涉案當事人嗎?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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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 19:14

胡思空想:
你們有沒有想過,
我說的是中文,
為什麼要讓我問那麼多次?

你有沒有想過,
我們說的是中文,
為什麼要讓我們說那麼多次?

特偵組的最重要任務是監督總統,
怎麼避免特偵組與總統勾結?
連行政不法都要報告,那麼刑事不法豈不更加報告?
萬一總統有涉案,到底該怎麼辦?
你為什麼知道下一個總統不是阿扁第二?
你們為什麼可以讓我問那麼多次都不回答!
萬一總統有涉案,到底該怎麼辦?
你為什麼知道下一個總統不是阿扁第二?

什麼特偵組的最重要任務是監督總統,你還真會胡扯。
還有,你這個法律人難道不知道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嗎?
若總統有不法情事,特偵組就比照對法務部長曾勇夫的方法,不可向曾勇夫報告,這樣瞭了嗎?

胡思空想:
我相信你一定沒有念法律才會用這個當理由。
“不法不得要求平等!”
是每個法律人耳熟能詳的公式。
闖紅燈的人永遠可以跟警察說別人也有闖,為什麼抓我?
違規停車的人永遠可以說別人也有違規停車,為什麼拖吊我?
違建的人也可以說大家都有違建,不應該來拆我?
甚至連謝依涵也可以說,怎麼不去抓劉邦友命案的兇手抓她幹嘛??

說這是長治久安問題的人是你,
你現在又扯「不法不得要求平等」
難道你要收回這是長治久安問題這句話?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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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版主是沒有看到吧。
2014/01/09 11:09
如果違法,就起訴。如果沒有違法,就不應公佈。

難道阿扁是沒有違法,而由檢察官依起訴外的管道自行徑行公佈嗎?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09 14:29 回覆:

請問,你的論點「沒有違法就不准公布」的法律依據為何?

再說,「違法與否」的「法」有不同的法,如果是違反「刑法」,那就可以由檢察官逕行起訴。但是,違反其他行政法律,處理方式就不一。你所謂「沒有違法」與司法關說案的情況不符(的確有違法,但是非違刑法)。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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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 09:51
公布司法關說案與公布胡志強健康狀況案性質不同,不宜類比。
司法關說案牽涉的是行政違法事件,而胡志強的健康狀況無論其好壞都沒有違法性質。揭發犯罪是應該的,揭發他人隱私卻是不妥的。
再者,特偵組具有公權力,可以依據獨立判斷採取適合的司法行動。但是,而那群醫師(公布胡志強健康狀況的醫師)在公布健康狀況這件事上卻不具有任何公權力。
公布胡志強的健康狀況固然可有利於大眾進行選擇,但是,候選人並無依法公布個人健康狀況的必要,更不能由不相干的他人來強行予以公布。
總之,兩件事不宜混為一談。性質不同而硬行拿來類比,那是在混淆是非,極端的好比如下例:有殺人犯喊冤,他的理由是「軍人在戰場上不也殺人嗎?我為什麼就不能殺人?為什麼我殺人就犯法?」

=》
版主顯然沒有看出我的重點,
因為業務上得知的秘密,未經當事人允許,豈能徑行公佈,
如果違法,就起訴。如果沒有違法,就不應公佈。
如果想公佈的人,就自行球員兼裁判以“行政違法”來當作徑行公佈的理由,台灣想要不驚濤駭浪也難。
哪天民進黨執政了,也來個比照辦理,以牙還牙,這是版主樂見的嗎?

另外,
如果總統也是涉案人,
只是尚未為司法查知,
或是尚未曝光與民眾時該如何處理?

我同學私底下告訴我,
他們常常受到長官暗示,
“這個案子要好好處理",
什麼意思明白吧!?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09 10:05 回覆:

「因為業務上得知的秘密,未經當事人允許,豈能徑行公佈」。

上面這句話不知道是依據哪一個法律條文,能否明確指出?

之前阿扁總統將資產存放國外,這個消息最後是如何傳出來的?是經過阿扁家人的同意嗎?而公開了這個消息以後,公開者有罪嗎?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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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
2014/01/08 21:05
1,特偵組將調查結果公布並將資料移送相關單位,有何不妥?
=》
那麼,
醫生將胡志強病例公佈有何不妥?
這是有公益性質的啊~

2,請你告訴我,有多少件檢察官偵辦的案件在起訴前沒有公布的?依你的說法,檢察官公布偵辦進度是不是也等同告知其他可能涉案者。
=》
你的意思是,
馬英九執政下,檢察官本來就集體違法,
早已見怪不怪,無須大驚小怪?


3,至於王柯關說醜聞,你若聽了監聽譯文後,你的判斷,會認為總統有「涉案」嗎?
=》
這件案子我相信沒有,
所以呢?
我說過這是制度問題,
你又躲回個案了。


4,再說,前已說過了,王柯的司法官說醜聞是「行政不法,不是「刑事不法」。
=》
我問你,這是不是球員兼裁判?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又當事人自己來定義的嗎?
應該由陳水扁自己來定義他有沒有貪污嗎?


5,你真如小治所言,一直「跳針」,混淆視聽。
=》
你們有沒有想過,
我說的是中文,
為什麼要讓我問那麼多次?

特偵組的最重要任務是監督總統,
怎麼避免特偵組與總統勾結?

連行政不法都要報告,那麼刑事不法豈不更加報告?

萬一總統有涉案,到底該怎麼辦?
你為什麼知道下一個總統不是阿扁第二?

你們為什麼可以讓我問那麼多次都不回答!

萬一總統有涉案,到底該怎麼辦?
你為什麼知道下一個總統不是阿扁第二?


6,呵呵,你們若真認為是長治久安的問題,跟馬英九個人無關,怎麼不見你們批評偵辦劉政池檢察官吳忠憲也未在起訴前,就公開偵辦進度。
=》
我相信你一定沒有念法律才會用這個當理由。

“不法不得要求平等!”
是每個法律人耳熟能詳的公式。

闖紅燈的人永遠可以跟警察說別人也有闖,為什麼抓我?
違規停車的人永遠可以說別人也有違規停車,為什麼拖吊我?
違建的人也可以說大家都有違建,不應該來拆我?
甚至連謝依涵也可以說,怎麼不去抓劉邦友命案的兇手抓她幹嘛??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09 08:01 回覆:

公布司法關說案與公布胡志強健康狀況案性質不同,不宜類比。

司法關說案牽涉的是行政違法事件,而胡志強的健康狀況無論其好壞都沒有違法性質。揭發犯罪是應該的,揭發他人隱私卻是不妥的。

再者,特偵組具有公權力,可以依據獨立判斷採取適合的司法行動。但是,而那群醫師(公布胡志強健康狀況的醫師)在公布健康狀況這件事上卻不具有任何公權力。

公布胡志強的健康狀況固然可有利於大眾進行選擇,但是,候選人並無依法公布個人健康狀況的必要,更不能由不相干的他人來強行予以公布。

總之,兩件事不宜混為一談。性質不同而硬行拿來類比,那是在混淆是非,極端的好比如下例:有殺人犯喊冤,他的理由是「軍人在戰場上不也殺人嗎?我為什麼就不能殺人?為什麼我殺人就犯法?」


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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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
2014/01/08 20:42

胡思空想:

"你一直迴避,
如果總統也是涉案人,
只是尚未為司法查知,
或是尚未曝光與民眾時該如何處理?"

不知道我有迴避甚麼? 若是你提的這個狀況,是很基本的常識,就是偵查不公開原則.若總統是涉案人關係人當然要迴避.

另外,只要檢察官認定不起訴,就沒有後續的司法問題,就是偵辦終結,請不要一直認為要移送法院才算偵結.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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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8:20
小浪,
你認為謝依涵該不該處罰之?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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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7:53

行政不法不是檢察總長的權責吧?
輪不到他來公佈吧?

特偵組將調查結果公布並將資料移送相關單位,有何不妥?

調查開始沒有發現總統涉案,調查後期才發現總統涉案怎麼辦?
制度該這樣幹嗎?

請你告訴我,有多少件檢察官偵辦的案件在起訴前沒有公布的?依你的說法,檢察官公布偵辦進度是不是也等同告知其他可能涉案者。

至於王柯關說醜聞,你若聽了監聽譯文後,你的判斷,會認為總統有「涉案」嗎?

再說,前已說過了,王柯的司法官說醜聞是「行政不法,不是「刑事不法」。你真如小治所言,一直「跳針」,混淆視聽。

這是長治久安的問題,跟馬英九個人無關,
不要因人設事,
徒增亂源。

呵呵,你們若真認為是長治久安的問題,跟馬英九個人無關,怎麼不見你們批評偵辦劉政池檢察官吳忠憲也未在起訴前,就公開偵辦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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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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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7:35

時論─檢察總長沒違法 別黑白彈

中國時報 陳清秀 2013年12月10日 04:10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據報導,攸關檢察總長黃世銘是否提前下台的監院彈劾審查會,將於本月10日再度審議是否提出彈劾案。本案涉及的,其實並非政治問題,而是涉及公務員有無違反法令的問題,值得從法律上觀點進行探討。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以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必須有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才能提出彈劾案,提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因此監察院要彈劾公務員,首先依法必須認定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行為,否則不得彈劾。

本文認為檢察總長並未有任何違法失職行為,理由如下:

其一,依據法務部所發布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點規定,檢察官在偵查犯罪過程中,如發現有違反行政法令情事時,本於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人之身分,宜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因此,當檢察總長在偵查中發現有行政不法行為,本應本於職責所在,主動舉發。

其二,依據過去行政慣例,檢察機關在偵查犯罪過程中,發現人民有行政上不法(例如逃漏稅捐等)時,通常均會主動通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因此檢察總長發現本案涉嫌違法關說司法案件,自得向有權監督或處理之總統及行政院長,提出舉發報告。此一通報作法,符合檢察機關歷年來的行政慣例。

其三,基於國家各機關應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檢察機關發現人民涉嫌違法時,自應本於職權主動移送處理,以加強橫向聯繫,避免違法者逍遙法外,以致損害公共利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也有類似規定。鑑於違法行為可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秩序的急迫危險,須即時加以制止,或防止其發生,因此無庸等到偵查終結,即得通報有關機關處理。

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者,得公開偵查有關事項。故所謂偵查不公開,並非毫無例外,如有其他正當理由,仍得公開。

其五,有關偵查中「合法取得」之監聽資料,得提供其他機關追究不法行為之證據,且對於公益有必要者,得予以公開。就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有特別限制規定,目前立法院朝野委員正研議提案修法,明訂可使用監聽資料的範圍,足見修法之前,仍得依據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其六,基於國民監督民意代表之權利,有關不法關說事件,涉及影響司法獨立公正,與國家社會公益有重大關係,並非民意代表的隱私權保護範圍(參見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國民有請求政府資訊公開權利,以維護人民知情的權利。

其七,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本件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行政不法事項,並公開影響國家司法獨立公正之重大資訊,以受公評,屬於依法令執行公務的行為,應無違法或失職可言。

因此,本件依法應不構成懲戒事由,監察院實不宜決議彈劾。否則,國家如果無法善待揭發弊端之公務員,只會讓我國政治更加藏汙納垢,無法澄清吏治,且對於國民社會正義的價值觀,也恐有不良影響。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4-01-08 23:28 回覆:
非常謝謝小浪網友貼上這篇文章,我覺得是很具專業素養,也很有說服力的一篇文章。很希望能藉胡佛、張升星與此文的討論,戟止當前的政潮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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