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法律都要總統公布,《印信條例》、《行政程序法》、《公文程式條例》…等公布令,其文號都是「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號」。所以,不能以文號來判斷由誰主管(註:不能稱「制訂」,而應稱「主管」)。依《印信條例》處事者,約有50%在總統府、20%在內政部(依法頒發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25%在地方政府(依法頒發地方性人民團體圖記)、5%為其他。依照比率,理應由總統府主管才是;惟憲法規定:總統府非法律提案機關,是以內政部主管,最為合適;猶如《卸任總統禮遇條例》,90%由總統府執行,但提案機關仍為內政部。以上說明,不一定正確,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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