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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3 13:19:15瀏覽2912|回應1|推薦2 | |
《文書處理手冊》修正評析 現行《文書處理手冊》,係依行政院於62年訂頒的《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修正而來。民國87年以前,稱為《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後因《檔案法》公布,檔案管理另予規範,乃製作《文書處理手冊》單行本,以為行政機關文書作業的根據;該手冊繼民國93年之後,於99年1月22日作最近一次修正。 本人長期注意該手冊修訂內容,以往向同仁介紹新規定時,常以「我那知?」;「我不會呀!」作為推卸藉口;究其因委,一方面是機關政令宣導不夠,一方面是個人懶於接受新知所致。如今,拜科技之賜,本人將本次修正要點,以及對該手冊內容的看法,陳述於後,以饗網友! 本次修訂,主要將「公文線上簽核」、「電子公文交換」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3部分,回歸「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等法令,手冊僅作原則性規定,而在原手冊的相關規定,則予以刪除。再者,為符合實際作業要求,另有部分修正,茲擇要列舉如下: 一、第16點第2款增列第3目:「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該增列本目規定,旨在要求承辦人員擬稿時,對所列部分特予核對,以免錯誤或遺漏。 二、第16點第4款第1目:「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新增本目但書,規範“( )",要用半型。 三、第19點第3款第2目第3細目庚,修正為:「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增列後段文字,以符實際,而免正、副本收受者產生疑惑。 四、第31點第2款修正為:『「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按普通件原不必填列,本次修正應填列「普通件」3字,以符實際。 五、第35點第3款修正為:『對陳判之文稿,應明確批示。同意發文,批示「發」;認為無繕發必要尚須考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較原規定更為明確,對陳判之文稿不能僅作簽章而已。 六、第38點第6款,原規定:「各機關對外行文,應一律使用統一規格之公文紙。」本次修正,增列「其版面包括字型、字體大小及行距等,得參考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辦理。」等文字。 七、第41點增列第4款:「文號11碼,前3碼為年度,中間7碼為流水號,最後1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該增列規定,旨在統一文號編碼原則。 八、第60點(原第62點)刪除:「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的規定,以免因為過於籠統,造成許多機關的困擾。 新修正《文書處理手冊》將部分規定回歸相關法令,是正確的作法;惟所刪有關「公文線上簽核」及「電子公文交換」等規定,為政府刻正積極推動之業務,如能擇要作成附錄,列在手冊之後,較之目前所附錄的「印信」(註一),更有價值。另外,規定「(一)、(二)、(三)……」的“()"為半型,雖能節省一格,但與使用“()"相比,較為不便,實無硬性規定之必要。再者,第19點第3款第2目第3細目庚所增列的文字,與第49點第5項規定:「附件以正本為限,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在『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似乎有些矛盾。至於「文號11碼」的最後一碼,供雙稿或多稿之用。按雙稿與多稿,均非常態;為此,讓所有公文都增加一碼,不符比例原則!不如一稿一文號來得有效益。 另有部分內容,應修正而未修正者,包含: 一、第16點第1款第7目「完整」,本應至「……協調聯繫。」為止,當年誤將第8目「週詳」懸接於後,理該回歸原貌。 二、第19點第3款第2目有關「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相信目前已少有機關採用此種方式(註二),不如刪除。 三、第31點第9款「分類號」及「保存年限」與公文格式右上角的「檔號」及「保存年限」,並不一致。 四、第36點「回稿、清稿應注意事預如下:」的「預」乃「項」字之誤。 有許多現職公務員經常瀏覽本人部落格,特整理以上重點,並提出若干問題,相信有助於大家對「文書作業」的認識。 註一:手冊附錄《印信條例》、印信類別尺度表、《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超過所有附錄的六成;而審其內容,僅與監印人員略有關連,與絕大部分承辦人員均為無關,有必要附錄其他較重要的內容。 註二:在手寫公文稿的年代,凡是內容大同小異或小同大異的公文,可以採用同稿併敘或同一稿面分擬」,以免重複書寫,增加處理效率。如今,使用電腦製作公文,已無重複書寫的困擾,即使少數文字不同(小異),只要將前一份公文稿複製一份,再略作修正,又完成一份公文稿,若要用電腦「同稿併敘」,反不容易製作,因此本人建議刪除這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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