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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秘書長
2016/11/26 22:57:00瀏覽3172|回應2|推薦16

總統府秘書長 
      本(11)月26日,中國時報發表一篇「這個政府為什麼亂了套」的社論,認為:政府決策亂了套,錯用總統府祕書長在先,爾後又找不到聲望、資歷及能力兼備的黨內大老,入府輔佐,以至於蔡總統失去溝通協調的左右手,形成一人執政、一人溝通的危險之境。(註一)
      該社論指出:外界一般認為,總統府最高首長是總統,祕書長只是「跑腿的」,但依《憲法》第4章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總統實為一個憲政職責,並非總統府的機關首長;另依《總統府組織法》規定,總統府的最高首長是總統府祕書長,其「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因此,總統府秘書長除需得到總統信任外;更重要的是,必須有足夠的政治歷練與份量,才能發揮傳達總統指令、協調總統決策的功能。
      四十多年前,本人初任公職時,總統府祕書長是時稱「黨國大老」的鄭彥棻先生,他不時在集會場合強調:總統是全國的元首,不是總統府的機關首長。所以,當時都是以「總統府祕書長」為名義,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二十多年前,有位張姓民眾因為土地問題狀告總統府,總統府即以祕書長為訴訟代理人,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總統府機關首長應該是總統,而逕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判總統府敗訴;時值立法院正在審查《總統府組織法修正案》,因而特別規定總統府機關首長為祕書長,並請立委劉光華發表立法旨意,以為未來論證之依據。
      總統府的機關首長所以會被外界誤解,主要是行政院以下設有祕書長的機關,都是首長的幕僚長,俗稱為「跑腿的」。另外,總統府一直沒有機關印信,只有祕書長比照一般幕僚長之例,依《印信條例》第9條規定(註二),頒發一顆「總統府祕書長印」,作為對外行文之用。《總統府組織法修正案》通過後,才另外刻製一枚「總統府印」,以彰顯總統府是一個幕僚機關,機關首長為總統府祕書長。
      總統府祕書長,必須要一位資歷、聲望兼備,能獲得各方信賴,且具有正確判斷力的黨內大老,才足堪勝任。即以蔣彥士先生為例,他兩度擔任總統府祕書長,一次是蔣故總統經國先生任內,一次是李前總統登輝先生任內,如果不是他運籌帷幄,十大建設難以順利開展;如果不是他居中協調,李登輝先生還可能無法連任總統,足見總統府祕書長有多麼重要!
      中國時報論述「總統府祕書長」是:總統的國政協調中樞,協助總統調和黨政、綜理政治事務。此一角色定位,不僅可以提供蔡總統選才之參考,也是對社會大眾一種政治教育。

註一:參閱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125005449-262101
註二:參閱【秘書長何以有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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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23:50

老師好!~
有關總統府秘長的議題,老師之前也寫過幾篇,小弟也拜讀過,受益良多!
最近我們院裡陳報印信事務,我以本院秘書長函行文總統府,但受文者被長官改為「總統府秘書長」。
個人猜測,我們長官是不是以為總統府秘書長大概等同五院秘書長那樣處理行政性公文,
或者以為我們秘書長也要與總統府秘書長對等。
但如果我們直接行文總統府秘書長,這感覺就好像:我原本行文給行政院,但被改為行文給行政院院長。因為總統府秘書長畢竟是該府的機關首長。
不過我還是會遵照長官指示,只是想知道正確的道理為何。 

敬請

老師指教解惑!!

謝謝老師~

瑋宸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04-23 22:50 回覆:
「總統府秘書長」與「行政院秘書長」地位不同,前者不但是機關首長,也是幕僚長;後者只是幕僚長而已。由於總統府機關首長,不稱「府長」,而用「秘書長」,所以容易被誤解。總統府的作法是:處理有關總統幕僚業務時,如授予榮典,則以「總統府秘書長」為之;處理一般行政業務時,如修繕工程、訴訟案件,則以「總統府」為之。至於陳報印信事務,依《印信條例》規定,可視為總統幕僚業務,行文給「總統府秘書長」,算是正確,只是理由與你所述不同。順便一提,2年前行政院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請各機關,爾後有關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此等瑣事,以「行政院函」發出,似乎不符比例原則,若改為「行政院秘書長函」發出,可能較為符合你所提的:處理行政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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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21:59
老師好!~
請教是 秘書長  還是  祕書長
謝謝指教!!
瑋宸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7-04-23 22:52 回覆:
「秘書」與「祕書」相通,但「祕」字是教育部所定的標準國字,「秘」字是通俗的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