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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4 10:06:41瀏覽1177|回應3|推薦13 | |
媒體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明天審查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立委提案針對收取廠商報酬的部落客,只要薦證代言不實,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沒拿到廠商報酬則不適用。 如果說,部落客認為寫行銷文不適用任何法律,因為這是「言論自由」,那麼,這是不是,要享受權利,但是選擇拋棄義務? 我認為,部落客的網路影響力尤如雙面刃,用得好,能夠利人利己,不僅為自己的荷包帶來相當收益,也能幫助廠商拓展市場營收,用得不好,不僅打壞招牌,更成為廠商帶來負面行銷,因此,此一修正草案,約束具有報酬或對價關係的「行銷文」,將有助於部落客對自我定位的省思。 特別是廠商深知網路傳播無遠弗屆,看重部落客的影響力,深知網路行銷能產生病毒式傳播,也透過部落客針對特定族群消費者進行行銷,因此,透過不同方式的贊助,形成網路廣告代言的效果,自然要納入法令規範,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約束「行銷文」的立法精神,並不僅是消極的避免傷害消費者權益,原因在於,當網路已經成為新興的傳播媒體時,立法規範能夠跟得上時代變化,自然對消費者多一層保障,尤其目前有太多廠商與知名部落客產生明確的贊助行為,卻沒有明文規範此種「類廣告」行為侵犯消費者權益,應該負擔何種代價,勢必斲傷消費權益。 相對來說,若部落客認為,只是純粹的「分享心得」,而法律不應該對此「管太多」,只要是單純的「主觀意見」與網友分享,也無明確的發生對價關係,更不至於侵害消費者或廠商的權益,自然不用對該項法令規範過度反應,相反來說,即便有對價關係,只要註明是「廣告行銷」,以利消費者判斷,更不用擔心法令對部落客太沉重。 所以,我覺得,此一修正草案,未來會朝部落客「賺多少賠多少」、符合比例原則裁罰的方向修法,有兩方面的正面效益,一則為立法院能跟上時代的腳步,將網路薦證文引發的消費糾紛納入法令規範,也讓消費者權益跨出一大步,二則是讓部落客因法令規範責任,更加愛惜羽毛,減少不清不楚的連帶責任問題,降低網友間的互信,同時也因審慎接案的態度,促進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良性互動。 2011/10/26 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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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