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癡漢電車該罰的是痴漢還是電車?
2012/02/24 23:52:37瀏覽5890|回應8|推薦7
報載某知名「情色網站」有版主找了25位男女包下台鐵的車廂在上面模仿日本A片搞性愛派對,因為有參與者貼了心得文,所以有人向立委檢舉,因此登上了報紙的頭條並引起了社會注意,台鐵跟政府機關也開始著手進行調查。說實在的,這種事情根本沒什麼值得報導跟政府介入,一群人花錢包了一個場所,就是那群人跟場所老闆之間的事。那群人就算在裡面裸奔還是摳腳指,也不關你我什麼事。

至於政府要不要介入,就要看那群人到底違反了什麼法規。如果單以在火車車廂內搞性愛派對來看,我實在看不出有任何違法的地方。從刑事責任來看,火車雖然屬於公共運輸,應可算是公共場所,但別忘了,他們租的是私人專屬的車廂,也就是他們可以獨佔該車廂的使用權,也並沒有打開窗戶向公眾暴露,所以沒有妨害風化罪的成立問題。另外有人提到性交易的部分,除非警方能查出唯一參與性行為的女生有接受其它男生的金錢交易,不然女方只要沒有收受任何金錢或物品來交換性服務,都不可能成立性交易的罪刑。

另外雖然台鐵是國營公司,依法可以向那群租用車廂搞性派對者提出違約的損害賠償要求,但那完全是民事糾紛跟社會大眾沒有任何關係,更非立委亂扯的什麼租用者在裡面搞炸彈會危害其它車廂旅客安全。因為台鐵是所有火車設備的擁有者當然應該負起旅客安全的責任,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把車廂出租,台鐵都應該對所有買票乘客的安全負責,這跟車廂有沒有出租無關。所以該檢討的反而是台鐵有沒有善盡管理人的責任,例如是否可以應乘客要求就撤走所有列車服務人員,以及可否同意讓承租車廂的乘客把車廂鎖起,如果這些事項都不是當初訂約時容許的事項,那台鐵就顯然有管理不當的責任。

至於台灣社會關注的十八男跟一女性交的部分,我認為這只是凸顯了台灣社會的偽善跟價值混亂。以前就有學術跟社福單位做過調查研究,顯示台灣約有10%的男性以及5%左右的女性從事過性交易,有人認為這個數字還嫌保守,實際上嫖過妓的男性應有30%,而從事過賣淫的女性則在6~7%。不管是最保守的數字還是寬估的數字,台灣都有數百萬人實際上從事過性交易行為,但是談到性產業合法化,全台灣社會卻是一面倒的反對,這充分顯示出台灣人表裡不一的民族性。

再提到模仿日本A片及雜交的傷風敗俗部分,許多人都認為這種行為會敗壞社會風氣應該禁止跟處罰。但弔詭的是,現在許多年輕人搞搖頭派對跟狂歡派對時的性亂交行為遠比這次的痴漢電車還要誇張,甚至每年熱鬧不已的春吶也總是伴隨著戶外的性交跟雜交,卻不見政治人物跟媒體輿論有同等的對待關注,難道在Motel搞痴漢電車沒事,在租來的火車車廂搞痴漢電車就有事?我不懂台灣社會的道德標準在哪裡。

更值得玩味的是,在事件曝光後,許多人嘴裡不認同這種行為,但卻以各種方式表達希望能在當時當個旁觀者,也就說有很多人雖然嘴裡反對,但心裡卻贊同並希望參加這種性愛派對,這就涉及到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就是國家到底應該干涉人民私生活到什麼程度?這就像我在公共場所赤身露體要被處罰,但在我家赤身露體要不要處罰?從當代民主國家的慣例來看,國家介入的應該是最低的道德標準而不是最高的道德標準,因為最低的標準容易得到最多數社會大眾的認同,不管在標準的制訂跟處罰上都容易取得共識,反之社會大眾對於高道德標準是分歧的,例如我們到底要不要開放同性戀婚姻跟同性戀者借腹生子,對於這些高道德議題,國家介入不僅不能符合社會共識,反而可能加深社會的對立。

所以從道德標準的高低來看,我認為雜交或許不見容於目前社會的主流價值,但如果雜交是私下而非公開進行,政府不應介入而應該留給社會自己去討論解決。同樣的,政治人物跟媒體輿論的焦點應該是台鐵的管理而非那些人在車廂內幹了什麼,因為車廂內的行為關乎的是私益而非公益。至於性愛派對的道德問題,我認為應該從通案而非個案來檢討,因為這種派對早已是社會民間存在的事實,並不是今天才突然發生。如果社會的主流價值是禁止這種行為,那就請先立法規範,不然就別動輒動用政府力量來調查這些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行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aopo&aid=6149043

 回應文章

路人Juno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小雨未成年,這下子在場的人不分男女全部要倒大楣
2012/03/01 16:22

版主:

掀窗簾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我覺得法律上不是沒有爭議,因為還要涉及實際上公眾看得到才算。這就像我在20樓的住家裸體跟我在一樓的家裡裸體,哪個涉及妨害風化?理論上1樓比20樓更有機會被路過的人看到,這就可能影響法官最後的事實認定。所以我認為掀窗簾的部分可能還要實地演練之後才能確定程度以及事實。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是這樣寫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我不是法官檢察官,不過如果在一樓窗前辦事,那十有八九會被當公然猥褻起訴。 如果四周都是四樓公寓,那麼在四樓屋頂辦事要說是意圖供人觀覽就比較困難。 反過來說在台北四周如果都是二十多層樓大樓,那麼在二十層樓屋頂辦事公然猥褻仍然可能成立。

撇開小雨未成年這一點先不談,我想火車窗戶很大,經過樹林鶯歌或其他民宅時車內癡漢辦事都有可能被看到,因此檢察官有十足理由以公然猥褻罪起訴。 但是據報載這些人在火車到站時知道將窗簾掩上,這一點可能被法官採信認定她們沒有供人觀覽的意圖。

反正小雨未成年,這下子在場的人不分男女全部要倒大楣。


酸奶油配螃蟹可提升性趣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是女的自甘墮落性飢渴淫蕩?還是癡漢誤上賊車?
2012/02/29 15:31

民進黨大咖立委檢舉此事的

馬政府怎敢不聞問

馬英九向來怕綠  見綠矮三分  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路人Juno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現在
2012/02/29 14:07

collagen:
作者寫此文的日期是2/24
當時被告還沒有提出他們窗戶為遮掩或女主角未滿18的事

======

現在知道了

 


斯文敗類
秘窗
2012/02/29 13:59

老實說窗戶開著又怎樣?

會有多少人去看開著的窗戶,就算看又看得到什麼?

以火車行進的速度,連看到的是什麼影像都還搞不清楚車廂就過去了

如果這也算的話,請大家以後在家行房小心一點

務必把窗戶窗廉燈光全部關上

不然被檢察官從外面看到的你在辦事,就準備上法庭吧!


newshawks
等級:5
留言加入好友
台灣病了
2012/02/29 13:52

●在歐州國家,男女在公園就干起來了!

假高喪、偽善的台灣!

●罰電車?所以在飯店搞扒被抓,飯店也要被罰!

換言之,房客殺人房東也要罰,負連帶責任!

 


ski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有人檢舉 有大人物檢舉 ...
2012/02/29 13:40

台灣的伪善

甚麼依法行政

如果檢舉就辦

天下大亂!

嫖客以後要記得看身分證

並且存影當證據  並要對方寫成年切結書!

 

本來是隱私的事件

搞到天下都要責備!

落井下石!?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一樓
2012/02/29 13:23

作者寫此文的日期是2/24

當時被告還沒有提出他們窗戶為遮掩或女主角未滿18的事實


路人Juno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女主角不滿十八歲,這就是問題
2012/02/29 13:06

版主:

他們租的是私人專屬的車廂,也就是他們可以獨佔該車廂的使用權,也並沒有打開窗戶向公眾暴露,所以沒有妨害風化罪的成立問題。

======

火車行進時窗戶可能是開的,另外女主角不滿十八歲,這就是問題。

World Traveler(chaopo) 於 2012-03-01 00:27 回覆:

我發文時的確沒有爆出女主角只有十七歲跟有掀窗簾的情事,所以並沒有列入寫文章時的考量。掀窗簾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我覺得法律上不是沒有爭議,因為還要涉及實際上公眾看得到才算。這就像我在20樓的住家裸體跟我在一樓的家裡裸體,哪個涉及妨害風化?理論上1樓比20樓更有機會被路過的人看到,這就可能影響法官最後的事實認定。所以我認為掀窗簾的部分可能還要實地演練之後才能確定程度以及事實。

反之女主角只有十七歲的部分已經是法律事實,這點應該是最後法官跟檢察官判刑跟起訴的最重要依據,本案最後的重點應該也只是這個部分,以及主辦人涉及的媒介性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