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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6 00:45:31瀏覽2265|回應4|推薦68 | |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汪希苓特區裝置藝術冒犯了誰的公共利益】 汪希苓特區導致監委提案糾舉文建會官員,而文建會也罕見地提出聲復。針對此案聯合筆記主筆李志德先生提出讓公務員免於思想檢查,本案提案糾舉的黃煌雄、沈美真兩位監委又再提出回應與說明。 全部事件發展過程,是近年來公部門/監委/媒體間少見的優質互動,所涉議題又是基本的人權價值,非常值得我輩共同參與學習。 ※事件始末 汪希苓何許人也,請google大神蒐一蒐,他的生平介紹少得可以,大部份都是和江南案連在一起。整件糾舉案雖圍繞在汪希苓特區,但事件的真正起點,遠在成立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之始, 園區原本是軍監,戒嚴時期關押過不少政治犯。後來廢棄不用,由扁政府籌建為「台灣人權景美園區」在2007年底開放,並委由彭明敏基金會經營。因為經營不善,馬政府上台後,文建會於 2009 將之更名為「景美文化園區」,計畫以藝文活動吸引人潮。此舉經人權團體和政治受難者家屬抗議,「景美文化園區」才又加入「人權」變成「景美人權文化園區」,這才是真正爭端的開始! 究竟該如“活化”一個曾經關押政治犯的軍監?什麼都不做只維持原貌?又或為了增加它的利用率而引進藝文表演和展覽?正因為要加入藝文表演和展覽,而景美軍監不只關過政治犯,也包括汪希苓,才有監委糾舉官員的後續事件。 ※監委糾舉理由 將黃煌雄、沈美真委員的回應再簡化,其脈絡則是: 1.我國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效力等同國內法,所以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有遵循義務。 ※人權白目? 汪希苓是江南案的殺人主謀之一,絕對稱不上政治犯,在標舉人權的園區內設「汪希苓特區」展覽,確實奇怪。但受限於文資法的保護,景美軍監內確有關押汪希苓的專用牢房,在不得更動建築物的情況下,專用牢房只能以汪希苓來命名。 面對此一問題,可以選擇空著它,或,也給它裝置一下。文建會選了裝置它。 即便不知道汪希苓何許人,任何人請教一下google大神,也該知道汪希苓離政治受難者遠著呢!沒有哪個人會白目到去紀念汪希苓座牢,更別說他在景美軍監是一位享有特殊“軟禁”待遇的犯人。 經查閱糾舉文建會官員的主文(糾舉文下載連結)後,在文建會的招標規範上也明確地要求了「對照性」、「特殊性」,顯然承辦官員不是人權白目。 ※監察委員踩到「思想審查」紅線 文建會招標了,也裝置了,也驗收了,後來就出現了陳嘉君(施明德妻)兩度破壞汪希苓特區裝置藝術的事件。這事件導致了藝術家們群起不滿,要求文件會負起保護藝術創作自由的責任。受難者及藝術家雙方都指責文建會,最終導致了監委糾舉文建會官員。 這個糾舉也讓文建會首創“聲復”先例,替自己的同仁尋求翻案,而有聯合筆記讓公務員免於思想檢查。 審視整件事的始末,我們同意提案糾舉的二位監委「踩到紅線」的觀點。 除非文建會官員沒依招標規範驗收,否則創作者必然對招標格中「對照性」、「特殊性」的要求有所回應。這樣的回應內容除非創作者自白:「恁爸就是尬意汪希苓有義氣挺大哥,他被關是人權迫害」,否則文建會官員能說什麼嗎? 說「你沒有達成我心目中理想」?或「你思想不正確」?這麼做正是對藝術創作者的思想審查。 至於文建會事前僅提供「忠與過—情治首長汪希苓的起落」乙書,沒有提供更多汪希苓資料,又不提供彭明敏基金會製作之「汪希苓特區介紹」,都已經是事後諸葛了。更往前,以未採納諮詢委員「異質採購」意見即認定不夠小心,恐怕都是結果論的產物。 結果是什麼?就是陳嘉君女士兩度破壞汪希苓特區的裝置藝術! ※誰能審查創作? 世界上對意見表達作限制的民主國家,據知也只有德國限制所有的納粹符號。即便如此,德國仍出現了光頭黨,被視為是納粹的遺毒;但只要這些光頭黨徒沒有納粹符號、旗幟、動作和口號等,光是剃個大光頭,德國政府也莫可奈何。 現代民主國家不能審查小老百姓頭皮以下的東西。很幸運地,經過許許多多民主運動的前輩的犧牲、奮鬥,台灣不再會以言論入罪,不會寫個憲章就被打成“反革命罪”;我們也可以很自由地在此討論汪希苓特區事件始末,這都要感謝無數的政治受難者,當然,也包括施明德先生在內。 但監委糾舉文建會官員,好似告訴所有人:藝術創作可以,但不能讓人感到是在榮耀汪希苓。 至於得讓什麼人來判斷呢?文建會官員嗎?監委嗎?或是施明德先生、夫人?如果施明德先生、夫人百年之後,這個權力要世襲到施家幾世子孫呢?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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