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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0 16:26:40瀏覽3062|回應1|推薦15 | |
一般私人企業中,因工作之便者向廠商收取佣金,稱之為『回扣』。這樣的事情只能在檯面下進行,不能讓公司知道,否則予以免職處分,因為該行為是非法的。 若角色換成公務人員,一樣因為職務之便收取了供應商的金錢,這個看來好像是佣金的款項,也可以稱為回扣,也是非法的,而實際上就是貪污。 上述兩者所提之金錢都算是不義之財吧! 若你沒有在那個職務上有絕對影響力與決定權,供應商根本無須拿錢給你要你行個方便。而拿了這樣的錢,就算你所做的決定再好再正確,都無法擺脫收受賄賂之名。 佣金不等於貪污嗎?也許非直接職務上收了錢,不能稱之為貪污。但額外在檯面下收錢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可稱為『回扣』、『收賄』。 無功不受祿,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如果沒有對價關係,你也不是公益團體,供應商給你金錢用意何在?實在不是耍耍嘴皮子就可以撇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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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