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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招標是一種罪
2006/03/21 16:28:50瀏覽817|回應0|推薦4

 

 招標制度並不科學,也不儘公平,多數人並不知情!

 本文寫於民國87年行政院本年緊急提出擴大內需方案時,雖因時間緊迫而未能及時制止錯誤決策,使得擴大內需成了擴大內噓;但之後終於有了中信局代為採購標案模式〔類似本人在拙作:「九年惡夢應未遠」中所建議的模式,可算得上是公營單位網路購料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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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招標是一種罪


   行政院本年緊急提出之擴大內需方案,10月22日經立法院小刪卅餘億後通過。各界無不關切其對國內經濟可能之影響,成敗與否悠關政府形象至鉅。其中資訊教育部份64億7千2百萬元預算,教育部電算中心在10.23日緊急召開說明會,會中全國各區網中心負責人,縣網負責人及教育局人員紛紛陳述意見;然而最致命的問題卻無人提出:本案之軟硬體採購,業經行政院指示,各縣市分別採取「聯合招標模式」辦理。由於政策指示來自行政院,本人未便在會中提出聯合招標之沉痾-執行單位無力推翻決策者之錯誤決定。然而眼見近年來「公家的錢不是錢」的粗糙決策過程一再上演,本人不得不出言諫止。

  聯合招標並不是新把戲,各級政府每每在民意代表、當〝官〞的公務員及廠商利益糾葛下,進行一幕幕假節省經費之名,行利益瓜分之實。

  表面上,聯合招標可以達到之量制價、節省公帑效果;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價格低了!品質便不忍卒睹。常常在量販店買特價面紙的人,應該可以明顯察覺:強調量增多了,後果往往是紙張薄得一〝用〞即碎。

  有經驗的資訊管理者都非常明白,資訊設備(含軟硬體)具有強烈的排它性,本來就不太適用招標模式。如個人電腦部份,選了pc就排斥Mac,cpu選了Intel就否決AMD,Cyrix..;更不用說進一步的匯流排.顯示卡.硬碟.保護卡等等。實際上機型規格不同,根本無法比較(裕隆跟賓士,要怎麼比呢?);若機型.廠牌一致,則涉及與招標規則衝突之所謂〝綁標〞;目前任何資訊設備招標案,多半是用晶片組規格.型號、功能需求等等,達到專業上指定目的,以避開無謂的困擾。試問有人買車不指定廠牌.型號等等,只填上房車而後純粹比較價格來決定嗎?如果我們可以根據個人口味決定日常菜單,經由學校教研會表決教科書版本,為什麼不能經由類似機制,逕行選擇最適合學校教學環境的廠牌.機型進行採購?當前招標制度的不科學.不合理至為明顯。就因為公共預算不是自己的錢,所以人人有權瓜分嗎?

  即使相關法規未能即時修正,依正常體制而言,政府補助各級學校之補助款,向來是由各學校自行依法辦理招標.採購事宜。此次政府補助資訊設備至少可以區分為個人電腦.桌椅.伺服器.教學輔助設備.網路連線設施.軟體等六大項目,供貨來源各有不領域,均應分別採購才算合理。例如多半資訊採購將桌椅併同電腦辦理,然而多半資訊廠商不過扮演二房東之轉手抽頭角色而已,何不直接向專業桌椅供應商洽購呢?而伺服器、網際網路連線設備、投影或廣播教學系統均各有專業領域之供應商,併案處理無法達到更經濟實惠效,徒然喪失自主權而已。(即使軍事採購案,也沒有陸海空聯合招標的道理吧!),現在政府不但無法改進招標制度的缺陷,反而變本加厲的強制要求聯合招標,更是拿人民血汗錢開玩笑。

  以64億餘元資訊預算,平均每縣市金額在2億元以上。有那個縣市的獨立資訊(地區)廠商有此資本及人力提供縣市中兩三百個國中小,近萬台資訊設備的安裝.維護與服務(即使台北市也一樣)。事實上殷鑑不遠,教育部82~86學年度補助各國中(小)之電腦教室設備,初期有部份縣市採行聯合招標作法,結果是機器品質低劣.學校維修無門。本人在當時之需求調查表上即直言批判,而桃園縣在83學年以後之補助案均以納入各校預算,由各校自行招標方式處理。事實上,台灣省各縣市這幾年來在教育廳以統籌款補助之普通教室視聽設備案(每間教室十萬元)在各縣市便因聯合招標引起重重紛爭。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似乎公共預算如何作踐都無所謂!別人的錢開麥了(花不完),台灣〝奇蹟〞就是這樣產生的嗎?

  就算聯合招標範圍縮小到以鄉鎮市為單位,以本人服務所在之中壢市為例國中小合計26(本年)所,預估每校150萬共三千九百萬元以上,由於學校現況各自不同,需求差異極大。尤其是尚無電腦教室的國小,除了補助款指定之設備外,仍需要穩壓.空調及獨立之電源設備,若依權責由學校自行辦理,就可以一併納入。現在政府捨棄各校人力不用,集權辦理聯合招標,各校便失去因地制宜的行為自主權,(空調、電源、穩壓設備、網路佈線、教室格局均需配合場地現況施工,不同學校即可能有不同走向.設計等等),而近四千萬採購案,至少應要求投標廠商資本額在一千萬以上,專業技能員工與服務學校人數比在1:5以上,但恐怕中壢市內符合者不超過二家(甚至沒有)。若以全縣聯合招標,不但沒有一家區域廠商有足夠資金.員工提供服務(通路廠商或許在各地有加盟店,但並不具備調度.指揮權),更直接讓人產生圖利特定廠商印象(市場上通路廠商就這麼一.兩家)。若允許廠商〝聯合〞承標,則異業結合的成本恐怕更不符合經濟效益。

  相信行政院擴大內需的本意,絕不是扶植少數廠商而已(聯合招標的必然結果);依循體制仍由各校自行招標,全國各地區經銷商各憑本事,自由競爭,所需貨源仍是由上游供貨源提供,一樣可以達到活絡經濟目的(而且層面更廣)。而各地區經銷商與學校之權利義務,可以更貼切規範,設備品質與售後服務才可望獲得保障。

  至於軟體,網際網路連線設備,投影或廣播教學設備的排它性非常強烈,更是不能以招標方式進行。兩年多前教育部曾轉來立法院一個可〝悲〞.可〝泣〞的函文:各校在辦理電腦採購招標案時,不得指定Os2作業系統,以免〝圖利〞特定廠商;除了凸顯立法者缺乏資訊專業素養外,教育部門相關人員都有失職之嫌:未依專業善盡告知之責。電腦機種只要選定,作業系統必然隨之定案;就如參加旅行,要搭飛機.火車.船隻.汽車或自行開車,一開始就必須決定,那有〝不能指定〞的道理!要採用何種作業系統.誰家的防毒軟體.那個文書處理器,都跟點菜一樣,必須一一指名清楚,那能〝不得指定〞任由廠商自由心證,隨意組合?有人買衣服只比價格,而由店家隨意配套嗎?網際網路連線設備.投影或廣播教學設備都有類似現象(其實電腦及其配件也是如此),不同需求下自有不同考量與規格,且必需清楚指定才能購得符合需求之設備。(就如買衣服指明尺寸、顏色外,仍須〝指定〞樣式、廠牌)

  由前述可知,聯合招標實不可行,而且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聯合壟斷、蓄意造成不公平競爭,均屬違法行為。各學校之資訊設備需求本來各不相同,分別招標時各地區廠商各有公平競爭機會。而現今在上級以缺乏法理依據的行政命令(私法行為)強制要求下,被迫進行違反公平法的聯合行為,對市場上大多數資訊供應商而言,頓失競標機會,形成不公平競爭。政府在缺乏法理依據下,頗有帶頭違法之嫌;這種拿人民血汗錢撐場面的作法,實在令人不敢苟同。也使得原本的一番美意,豬羊變色。決策大員尚請即時改正,讓一番好意能順利修成正果。

   聯合招標的臭名,並非個人偏見;本縣資訊教育諮詢委員如xx大學朱教授等人,在縣內資訊諮詢會議時,即明白指出〝聯合〞之不宜存在。10月30日本縣假慈文國中召開需求調查填表說明,會中各校對失去法定自主權多有不平之鳴,本人在場解說也不得不坦言決策違失。為免國家資源形成浪費,不合理措施一再橫行,故此提筆,願智者止於當止,行所當行。

 
      布衣87.11.1

ps:本文已於11.2以限時掛號寄交行政院長.副院長,教育部長恐幕僚人員吃案或行政程序延宕,只好藉由民意公斷;尚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若有認同本人看法,尚請結合眾人力量,一起改變不合理現象,願有心人共勉之!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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